如何平衡情與法的關係,情理法三者的關係不平衡的危害

2024-12-24 03:10:17 字數 1518 閱讀 9891

1樓:小宇老師

您好,法,是公約,是共情所形成的契約,契約是需要誠信遵守嚴肅執行的規定。情,是私心,是個別人情的泛濫,不適合於公眾事務,須服從於法。另外,要強調的是:

理。理,是立法之本,是共情取捨之準繩,須隨社會演化而公升級完善。立法當取理於民心所向之共情,守法要求法律條款無有歧義,執法要求不徇私情。

提問。如果是預備警察,應該怎麼看待情與法,最好300字左右。

法,是公約,是共情所形成的契約,契約是需要誠信遵守嚴肅執行的規定。情,是私心,是個別人情的泛濫,不適合於公眾事務,須服從於法。「法是硬性約束,而情是軟約束」。

情與法」的剛柔並濟,產生的化學發應要比直接處罰會更加明顯,更能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在某些事情的處理上,柔性執法要比剛性執法更「攻擊人心」,激發善良的「細胞」,進而使全社會更加自覺遵守紀律法規。法與情雖然有別,但並非完全對立、互不相容。

法是按照人的意志制定,並由人來具體實施的。由於各種客觀條件的限制和人的認識能力的侷限,法的制定不可能盡善盡美,法的實施更是因人而異而很容易出現偏差或失誤。排斥感情因素,並不能保證司法人員執法的公正性。

而真正秉公執法的,也不象一般人想象的那樣都是無情無義的冷血者。當然,情與法,乙個是感性,乙個是理性。他們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分不開的。

所以,人們通常會說法外開恩,這就是在說這兩者之間相輔相成的關係。

情理法三者的關係不平衡的危害

2樓:

摘要。1,法是死的,人是活的,法是死的,但是要重視法,有法才有依據,人是活的,才可以爸死的法調整得合理,(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1,法是死的,人是活的此纖,巖扒喚法是死的,但是要重視法,有法才有依據,人是活的,才可以爸死的法調整得合理,(上有政策粗凱,下有對策)

2,理不易明,道理永遠是講不清楚的,不易說,講不全,虛多方考慮,理會變動,才會適合不同的時空。

3,理大於法,理比法的層次高~合理的弊輪法鎮歷,理的層次高於法,但並不表示不要法,合理比合法更重要,但不租旅信能不合法。

情與法的選擇

3樓:匿名使用者

開導方法:就當自己扶貧捐款了。會平靜許多。

如何才能維持法律和情感的平衡?

4樓:最快的蝸牛

如何才能維持法律和情感的平衡,當時當然是兩個方面都要考慮及用法律研製也不要考慮到情感。

5樓:網友

維持法律和情感的平衡這是乙個優秀的檢察官和法官需要具備的素養,普通人可能適應性不大。

法律具有嚴謹性,規範性和普遍性三大特點,而情感具有道德性,主觀性和差異性的特點。法與情有時候容易產生衝突,但法永遠優先於情。因為,法律調整範圍內只能受法律意志約束,情理必須轉換為法理才能為法律所接納。

情理是一種價值導向,帶有一定的主觀性,它為法理的形式正義提供實質正義的目標,但是情理始終是輔助作用,只能在法律的前提下做出更符合人性的判斷。

6樓:網友

自己要去把握自己要去。自己要掌控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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