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訊中同意離職,過後找到法律依據,否定離職可以嗎

2024-12-31 07:00:25 字數 5215 閱讀 1234

1樓:輕世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簡訊也是書面形式的一種。不管是你辭職也好,還是與單位協商一致也好,我認為這條簡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從法律層面之外說,如果用人單位已經有了想要辭退你的想法,而且也同意按照法律給你補償,那你同不同意都是徒勞的。而且,換個單位換個環境不更好嗎?

2樓:網友

樓上的書面形式不僅僅是紙質化的書面,還包括電子文件形式等哈!你說可以選擇週五以後離開,這種情況屬於用人單位提出協商一致離職的情形,離職時肯定的了,但用人單位需要額外支付乙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才哈!,大讚哦。

有問題可以打18782936143

3樓:網友

個人覺得,簡訊什麼的完全屬於協商過程中,沒有訂立紙面協議,很難講已經達成協商一致了。

可以檢查下你的勞動合同,有沒有類似:

合同的解除、修改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

書面形式的定義。

雙方約定合同記載的某些位址、**、郵箱作為通訊聯絡的方式等等。

此外,在簡訊後的對方各類回覆、後續是否繼續工作、考勤進行與否等等都可能影響到對是否達成一致的認定。

一般公司勸退,相看兩生厭,只要把該拿到的錢都拿到就走吧,大好的生命何必消耗在無所謂的地方。

如果有必要的話,感覺可以考慮否認簡訊為本人發出的主張,但是這個可能需要非常專業的律師進行證明。

4樓:滄海浮萍

按照勞動法規定,辭職必須以書面的形式才算生效!

我用手機簡訊向老闆提出辭職是否有效嗎

5樓:網友

如後續老闆同意離職,沒有問題。不同意離職,需提交書面的辭職通知書,才有效。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辭職信可以通過手機簡訊傳送嗎?

6樓:cc廖

手機簡訊當證據是否有法律依據,法庭能否採信?答案是肯定的。手機簡訊如果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的有關規定,手機簡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原件形式要求的可以作為訴訟證據使用。

2005年4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以上簡稱《電子簽名法》)承認了資料電文中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電子簽名法》第2條第2款規定,「資料電文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傳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資訊。」第7條規定:

資料電文不得僅因為其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傳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而被拒絕作為證據使用。」

電子簽名法》第5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資料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供隨時調取查用;

二)能夠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資料電文上增加背書以及資料交換、儲存和顯示過程中發生的形式變化不影響資料電文的完整性。」

因此,《電子簽名法》為手機簡訊作為證據使用提供了相關的法律依據,在司法實踐中,被越來越廣泛地利用。

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對各種證據形式均沒有做出確切的界定,導致理論界和實務界在對證據形式的認識上界限模糊,認識不一。電子證據不同於一般的傳統證據,同七種傳統的證據形式相比,電子證據並非是創造的一種全新證明機制,我們應研究簡訊作為證據效力的法律理論和實踐問題,大膽突破現有證據的表現形式,承認電子證據為獨立的證據種類,從而消除電子證據處在書證和視聽資料之間的尷尬地位。

離職申請和辭職報告有什麼區別

7樓:網友

辭職申請和辭職報告(辭職信)的區別如下:

1、辦理手續時,支付經濟補償金不同。

辭職申請書和辭職信兩者的根本區別,就是用人單位收到辭職信後給勞動者辦理辭職手續時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而用人單位在收到辭職申請書後做出同意的意見或者蓋章,則視為雙方協商達成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2、方式不同,意義也不同。

離職申請和辭職報告,兩者都是辭職的表達,但報告是宣告、告訴,而申請是向上級說明理由,提出請求。

3、辭職過程不同。

辭職報告屬於單方要求,不能作為職工提出辭職的證據使用,而離職申請在經過上級同意審批過後,方可認為完成了辭職的過程。

8樓:醉意撩人殤

1、離職申請一般指辭職信。

辭職信是辭職者向工作單位辭去職務時寫的書信,也叫辭職書或辭呈。辭職信是辭職者在辭去職務時的乙個必要程式,通常由標題、稱謂、正文、結語、署名與日期五部分構成。

辭職報告也稱為辭職申請書,是個人離開原來的工作崗位時向單位領導或上級組織提請批准的一種申請書,是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實用文體。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4條明確規定:「當事人雙方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這種「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正常而便捷的方式就是遞交辭職報告和批准辭職請求。

由此可見,在現代社會人才流動的過程中,辭職報告的寫作和求職信一樣具有同樣重要的意義。

3、離職申請與離職報告的區別,從文字上說,辭職申請是勞動者申請辭職,但是申請還有乙個批准的過程,申請的結果由單位控制,把最終決定權交給了單位。而辭職信(辭職報告)則是明確表達勞動者要求辭職的想法,是自己主動的選擇,單位不得阻撓或拖延。

9樓:水6元

離職申請書與辭職報告兩者是有區別的,其法律概念不一樣,離職和辭職都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表達行為一致的意思,而申請和報告卻是兩種不同的書證格式。具體區別分析如下:

離職申請書和辭職報告雖然都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遞交的一種書面離職書證,但是離職申請書和辭職報告卻是兩種不同的法律概念,用人單位依法處理的結果有不相同之處。

1.離職申請書是勞動者按照申請書的格式,根據《勞動法》第條或者《勞動合同法》第36條的規定內容,將自己決定離職的資訊書面向用人單位提出協商申請,用人單位應當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覆意見。

勞動法》第24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勞動法》第28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36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辭職報告是勞動者按照報告的格式,根據《勞動法》第31條或者《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內容,將自己決定辭職的資訊書面提前報告用人單位的一種義務。

勞動法》第31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37條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請點選輸入**描述。

3.離職申請書和辭職報告兩者的根本區別,就在於用人單位收到勞動者的離職申請書或者辭職報告後所做出的處理結果。

用人單位收到勞動者的離職申請書,如果雙方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就可以對勞動者的離職申請書做出不同意離職的意見。如果用人單位做出同意的意見或者蓋章,則視為雙方協商達成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應當按照協商一致的結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即法律沒有禁止用人單位給勞動者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時自願支付經濟補償金給勞動者。

用人單位收到勞動者的辭職報告,如果勞動者依法履行了辭職提前30天報告義務,則用人單位應該盡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義務,否則用人單位就屬於違法,勞動者就要及時維權處理糾紛。

10樓:網友

相同點都是主管自己不幹了,不同點離職是比較平常的,而辭職感覺於公司有什麼過節而導致不幹的。

11樓:網友

離職申請和辭職報告是一樣的。

12樓:鄭州屈

說法不同,都是自己主動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要求。不能得到相應的賠償。

交了辭職信後直接走人,會有什麼後果?

13樓:小魚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如果交了辭職信後直接走人,可能會有如下後果:

給單位造成了損失,公司有權要求員工承擔賠償責任的;

2.失去上月及本月工資;

14樓:網友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上個月的工資是有的。

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3、根據以上條款,你可以提出辭職後離開,並申請賠償。

15樓:大妞妞

如果你決定辭職何必計較後果,但是最起碼的商場操守你應該懂得,必須做好交接工作再辭職。如果你找到下乙份工作你還是會以前公司人事部拿材料,我們為什麼不給自己留後路呢。

1、及時辦理交接手續就可以了;

2、辦好交接手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結算工資;

3、如果因為未辦理交接導致單位損失,則要承擔賠償責任;

4、法律依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但是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這也是一種承擔和責任,為以後自己的工作鋪條路。

16樓:長沙金龍

1、夠任性,有膽量,何必問後果。

2、無論是法律規定,還是為人處世,直接走人都是不對的,除了法律,還有做人的道理。

3、用人單位有違法行為的,比如拖欠工資、加班費,未繳納社保、不簽訂合同,可以辭職走人,但未發的工資你還想順利的要到不呢。

4、用人單位無違法的行為,你直接走人,給單位造成的損失,按照法律規定你應該賠償。

5、無論違法與否,直接走人,用人單位都不會讓你順利的拿到工資,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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