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瀟瀟飛蝦公尺
依個人理解,這個宣告可以看作一種委託開發創作合同,而且是一種格式合同,對於有效的條款你只能同意或者不同意。
第21條是有效的,根據合同法和智財權法的相關規定,各種智財權的歸屬都可以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如果合同無約定相關權利才歸屬受託人,但是受託人有取得報酬和署名等的權力。既然承辦方約定了,這個約定就有效,你如果參加的話就視為同意。
第25條屬於格式條款中的,訂立條款人免除自己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該條款是無效的。
2樓:網友
這個宣告基本目的是免責、享受權利。
這個宣告基本上是有法律作用的,但是「承擔因違反此規則所產生的後果,並且比賽期間有任何意外均由本人自行負責。」這部分是不合法的,沒有法律效力。
詳細諮詢,周律師,
3樓:網友
這種活動很多,由此產生的糾紛也很多。比如第21條其約定所有智財權歸屬活動承辦方所有,這種約定就有不當之處,因為依據法律規定,比如著作權的人身權是屬於作者的,而不可能屬於活動承辦方;再比如第25條規定的比賽期間有任何意外均由本人自行負責的約定,明顯是推卸自己的責任,屬不公平條款,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援的。
4樓:貫餘
21,智財權歸個人所有,活動承辦方無權所有,此點不成立,違反法律規定。
25,「人同意並完全理解活動規程,並願意遵守所有與之相關的規則,承擔因違反此規則所產生的後果,並且比賽期間有任何意外均由本人自行負責。 」此點也是不合法的。
5樓:網友
第乙個是說,在參加比賽中創作產生的東西,規活動承辦方。
第二個是說,在參加比賽過程中,因個人違反規則而產生的後果由個人承擔,比賽期間的意外由個人承擔,但是由意外而造成參選者的損失,承辦方不能免責,這一條後半部分是無效的,如果出了問題,可以根本法律向其追償。
報紙上的公告和宣告是否具有法律效果
6樓:奧利給
有的,一般市級以上的報紙的公告和宣告是有法律效果的,如果想找報紙登報的話,可以直接開啟支付寶,搜尋跑政通,有個自助登報的板塊,點選進入,裡面有很多市級以上的報紙可供選擇,不用一家家報社去找了。
7樓:網友
市級以上的公開發行的具有法律效力。
8樓:重慶報紙廣告部
一般市級以上的公開發行的報紙都具有法律效力。
9樓:網友
樓主所指的「法律效果」,是否指具有「證據效力」?也即是否能夠做為證據證明某個事實。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證據有下列幾種:
一)書證;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鑑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
那麼報紙若做為證據,應當劃歸為「書證」類,而具體能否被採信,還需要法官裁量,不能一概而論。就比如,同樣的事件,人民**和地方小報紙都予以報到,那麼,肯定人民**的更讓人信服,你說是不?
10樓:哀木涕
報紙上的宣告公告當然具有法律效應,一般用於證件遺失,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作用。
一、維護社會正常交易秩序。登報宣告後,相關證件作廢,不給違法犯罪可乘之機。
二、登報人免除相關法律責任。登報宣告後,可以免除證件被冒用產生的法律責任。
三、行政機關免責依據。登報宣告後,行政機關可以放心補辦相關證件,避免承擔相對人虛假遺失而誤發證件的責任。
四、需要登宣告公告也不需要去報社辦理,通過搜尋【登報易】選擇需要登報的模版,再選擇你所在的城市,【登報易】一般會在第二天見報,報紙也會郵寄到你手裡。
11樓:網友
你的問題怎麼這麼抽象?要看是關於什麼的公告宣告的。
我想做乙份宣告,怎麼樣才能有法律效果?
12樓:陳堯
《繼承法》第25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7條 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不做公證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公證的費用如下:公證費按照遺產價值的2%收取公證費,最低收取200元。
當事人需要增加公證書副本的,每增加乙份,加收10元副本費。 公證機關留乙份存檔,其他相關人留有乙份,你自己乙份。
13樓:網友
寫個承諾,到公證處公證。
14樓:網友
1.需要你本人寫,意思表達要清楚。
2.可以不去公證,但需要有與你的宣告有非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最好是2人以上。
3.如果沒有以上條件,需要到公證處公證,方可具備法律效力。
登報宣告有何作用,我國有什麼相關的法律?
15樓:哀木涕
法律規定刊登遺失宣告後,即推定社會上不特定的所有人都應當知道該證無效,即解除了你的社會責任。通俗的說就是,他人再冒用該類檔案產生的後果,個人或者企業不再承擔。要避免因為丟失檔案資訊而造成的損害,可以通過登報易來刊登遺失宣告、作廢宣告或者企業公告來證明丟失檔案的無效性。
16樓:報雲傳媒
有相關規定的,能起乙個免責的作用。
17樓:網友
很多方面,最多的是視為確認或送達。
18樓:匿名使用者
登報申明可以起到乙個免責的作用,還是有必要的哦。
19樓:侯靖燕
一、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三、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撫卹辦法。
五、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統一佩帶臂章、警號和使用警官證的通知。
六、鐵路勞動安全監察工作條例。
上述法規對於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護照、出境入境證件、傷殘證件、安全監察證的,要求必須登報宣告後,才可以申請補辦。
各地方法規中有的對於例如房產證、報廢漁船有關證件、駕駛執照、行車證、律師證等丟失的,也要求登報宣告後方可補辦。
20樓:網友
證相關人員知道這件事情呀,這就得看是什麼事情得登報啦!
計劃計劃就後果法個
21樓:網友
如果真的沒錢計生辦也沒辦法。一般起訴到法院執行。如果真沒可執行的財產那你可以和法院做乙個定期的還款計劃 不會!應該是不會的!因為只要交納。
戶外活動的免責宣告有法律作用嗎
22樓:天津市劉
要看具體內容,原則上此類宣告屬自我免責條款,基本上是無效的。合同法有相關規定。
在執法活動中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之間的關係
23樓:小學教師
法律的適用就是要追求法律的施行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在網上陳述事實,需要對後果承擔法律責任麼?
24樓:網友
一般情況下,假如「沒有惡意詆譭的言論」的話,是不需要負法律責任的。
網路在某種意義上也是一種文字的媒介,就如同在報紙上,雜誌上也可以出現一些打假的,或者是揭露黑暗問題的文章,重點是,你必須有充分的證據證明你說的都是客觀事實,否則一旦對方將你告上法庭,你有可能因為沒有充足的證據而背上誹謗詆譭的違法行為而必須對對方有所賠償(精神損失等等)
所以,在你在網上客觀陳述醫療糾紛發生的經過時,最好同時準備好一切可以準備的強有說服力的證據!
25樓:泠映爍山新
如果是事實,就不承擔責任,不屬於侮辱誹謗。
26樓:網友
沒有捏造事實,沒有侮辱誹謗就不用。
宣告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27樓:謬吉
在不違反法律禁止的相關事項下,只要是雙方意思表示真實,那麼都有成為法院承認的書面憑證,具有相應的法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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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證據你可以不給,就像你說的,流傳到社會上就會造成不良影響,所以你可以不給。採納謝謝 當然不能給.沒有經過證實的證據有誣陷的嫌疑.這是法律常識吧。給不給看你個人決定。給出這樣隱私的資料,是有風險的。自己權衡利弊一下。如果對方不慎洩露,你是會有風險的。請問有沒有律師朋友,我想諮詢一下關於離婚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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