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現代意義上的民抄生概念
有廣義襲和狹義之分bai。廣義上的民生概念du是指,凡是同民zhi生有關dao的,包括直接相關和間接相關的事情都屬於民生範圍內的事情。這個概念的優點是充分強調民生問題的高度重要性和高度綜合性,但其明顯的不足在於,概念範圍太大。
狹義上的民生概念主要是從社會層面上著眼的。從這個角度看,所謂民生,主要是指民眾的基本生存和生活狀態,以及民眾的基本發展機會、基本發展能力和基本權益保護的狀況,等等。
而法律(law)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以規定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範。廣義的法律:是指法的整體,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釋及行政機關為執行法律而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如規章)。
狹義的法律:專指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權力機關依照立法程式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中國的十類主要部門法為:
憲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經濟法、訴訟法、勞動法、自然資源與環境法、軍事法、科教文衛法。
那麼所謂的改善民生方面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基本是我國憲法的邏輯和某些政策了
因為改善民生基本是行政機關的義務
這個和法律不太相同
2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
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專
《中華人民共和國屬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
《建設專案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
《清潔生產稽核暫行辦法》
《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關於印發重點企業清潔生產稽核程式的規定的通知》
《侵權責任法》
《物權法》
民生涉及面很廣,法律基本上都涉及民生,你提問可以具體一點嗎?
法律法規名稱有哪些
3樓:有舍有得
按照《立法法》的規定有如下內容:法律636f7079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363363435、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
《立法法》第二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制定、修改和廢止,適用本法。
***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的制定、修改和廢止,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牴觸。
第八條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
(一)國家主權的事項;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
(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罰;
(五)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
(六)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徵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
(七)對非國有財產的徵收、徵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
(十)訴訟和仲裁製度;
(十一)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
第四十五條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法律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
(一)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
(二)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
第六十五條***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
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事項,***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
第七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法律對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須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請批准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不牴觸的,應當在四個月內予以批准。
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報請批准的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進行審查時,發現其同本省、自治區的人民**的規章相牴觸的,應當作出處理決定。
除省、自治區的人民**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已經批准的較大的市以外,其他設區的市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步驟和時間,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綜合考慮本省、自治區所轄的設區的市的人口數量、地域面積、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備案。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行使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職權。自治州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步驟和時間,依照前款規定確定。
省、自治區的人民**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已經批准的較大的市已經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涉及本條第二款規定事項範圍以外的,繼續有效。
第七十三條地方性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具體規定的事項;
(二)屬於地方性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
除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外,其他事項國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規。在國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生效後,地方性法規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相牴觸的規定無效,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設區的市、自治州根據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規,限於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制定地方性法規,對上位法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一般不作重複性規定。
第七十四條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決定,制定法規,在經濟特區範圍內實施。
第七十五條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依照當地民族的特點,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但不得違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對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
第八十條***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範圍內,制定規章。
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或者***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沒有法律或者***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第八十一條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當提請***制定行政法規或者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章。
第八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
地方**規章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制定規章的事項;
(二)屬於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
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根據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規章,限於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已經制定的地方**規章,涉及上述事項範圍以外的,繼續有效。
除省、自治區的人民**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已經批准的較大的市以外,其他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開始制定規章的時間,與本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的本市、自治州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時間同步。
應當制定地方性法規但條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規章。規章實施滿兩年需要繼續實施規章所規定的行政措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依據,地方**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
第八十七條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
第八十八條法律的效力高
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
第八十九條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規章。
省、自治區的人民**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制定的規章。
第九十條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
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法規的規定。
第九十一條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許可權範圍內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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