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服刑22年出獄後一直申訴,他既然說自己是冤枉,為何當初會認罪?

2025-01-13 02:15:16 字數 5847 閱讀 2470

1樓:祁譽佳

罪犯只要把主要犯罪事實和犯罪的主要情節交待清楚,即可認為系承認犯罪事實,認識到犯罪行為的違法性、社會危害性和受懲罰的該當性,是指罪犯對其犯罪行為產生與刑事判決基本一致從而合乎行刑目的要求的認識,即認識到並承識其行為的違法性、社會危害性及其受懲罰的必然性和合理性。22年前的法律並沒有現在這麼健全,所以有很多的冤假錯案在後期爆發出來,很多犯罪嫌疑人在當年是沒有犯罪的,但是證據引導辦案人員認定他有那個犯罪的可能,所以就會被定罪。

一、認罪並不是判刑的必要條件犯罪嫌疑人是否認罪,只是口供上的乙個證據,雖然可以起到決定性的作用,但也並不能完全作為乙個刑事案件的依據。在很多情況之下,公檢法機關所提供的證據,可以證實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就可以認定這個犯罪嫌疑人是有犯罪行為的,而犯罪嫌疑人要推翻這些證據才能證明自己是無罪的,所以這個很難辦到。

二、男子有可能無法承受調查的壓力對於被公安機關調查,會給一般人帶來非常多的苦惱,會在社會當中無法立足,會在周圍的人一樣的眼光下生活,所以,這種精神上的壓力,會導致乙個人放棄安穩的生活,很有可能承認自己曾經沒有做過的事情,但在冷靜之後就會後悔,這也是人之常情。

三、長期的刑訊之下會導致人認罪刑訊是司法者運用體罰手段施於案件當事人,以獲取口供的審判方式。但是現在的司法體制下是不存在刑訊都有東西的,所以當年這個犯罪嫌疑人會認罪,一定不是因為心虛的原因,而是因為精神上的壓力。

2樓:彩虹巧克力糖豆

這是因為在以前的那個年代,像這樣的情況還是有挺多的。所以基本上到最後只要被別人認定了就只能認罪了。

3樓:非常學姐

二十多年前,我國還處於改革開放初期,很多地方還是吃不飽飯,進牢裡至少能讓自己活下去,並且還有就是當時的法律意識是比較淺薄的。

4樓:裴承祥

張玉環疑罪從無,有罪惡分子也想撈一把。

5樓:乙隻路過瓜地的蝸牛

可能當時他承受不住太大的精神壓力,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自己是清白的,所以最後絕望了,就認罪了。

6樓:熙怡

男子說他當時認罪是因為被警察詢問怕了,所以只好認了罪。而嚴審下的答案本就是不可靠的。其實當年**並沒有具體的人證和物證證明此人犯了罪,所以他的出獄申請才會被通過。

7樓:開心收藏開心生活

事情是發生在1996年的,那時法律沒有太健全,他自己也沒有足夠的證件去證明自己無罪,所只能認罪了。

8樓:小

可能是為包庇一些人吧,他可能是知道內幕的,但是又不願意說,可能是因為那個人對他來說特別的重要,所以才會這樣呀。

9樓:公尺修公尺修

因為當初由於一些特殊原因,他沒有證據證明自己無罪,不得已才會認罪,但是後面一直在伸冤。

服刑出獄兩年後能申訴嗎

10樓:宋聰聰

對於刑事判決的申訴,沒有時間限制,只要當事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的,隨時可以進行申訴,即使是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仍可以進行申訴。

申訴應當提芹穗圓交下列材料:

1、申訴狀,應當載明當事族寬人的基本情況、申訴的請求、申訴事實與理由;

2、原生效刑事判決書、裁定書,經過人民法院複查後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判決書或裁定書;

3、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影印件或者**。

提起刑事申訴時注意的事項有:

1.可以提出申訴的主體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申訴人應是原審當事人、法定**人、近親屬。

2.提出申訴的時間限制:申訴最遲應在被告人刑罰執行完畢後二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

但具有下列情形的,刑事案件申訴人超過兩年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原審被告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三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嫌塌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於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二百三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服刑出來的人還能申訴嗎

11樓:鍾志成

刑事案件服刑期間能申訴。根據法律規定,罪犯對生效的判決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監獄在執行刑罰過程中,根據罪犯的申訴,認為判決可能有錯誤的,應當提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關於審理刑事案件程式的具體規定》第一百九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審查下列申訴: (一)不服本院判決、裁帶棚定的; (二)不服最高人民法院原大世行簡區分院判決、裁定的; (三)案件經過本院或者本院原搜褲大區分院複核的; (四)不服高階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並已經過高階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申訴人仍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訴的; (五)對不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申訴,本院認為需要直接審查處理的。

男子服刑22年出獄申訴,這難道又是一起冤案嗎?

12樓:網友

近日,河南省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案件 ,一名男子在服刑22年以後申訴出獄 ,並且出獄成功 ,我認為這是一起冤案 。

首先,這名男子在被**確定為嫌疑人且**入獄時 ,**對其刑訊逼供 ,這名男子最終因忍受不了嚴厲的刑訊 ,違心的承認這起案件是他自己做的 。竟然是被嚴刑逼供 ,導致這名男子承認這些案件是他做的 。從我的司法程式來看 ,是不合理的,並且是違法的 。

並且一般來說,只要有了刑訊逼供的字眼,基本可以斷定是冤假錯案 。況且是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 ,**在把犯罪嫌疑人縮小在18人的範圍內時 ,在沒有物證人證的情況下 ,就判定這名男子是殺人** 。

這名男子在2018年出獄以後 ,堅持上訴,認為自己是被錯判 。河南省最高人民法院在重新審理這起案件時 ,也發現了證據不足的現象 ,沒有物證,沒有殺人動機,也沒有殺人器具。在這樣的情況下,河南省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之前對該名男子的判決無效 。

這名男子說 :自己只想過上普通的生活,不想被人看不起 。這名男子在出獄以後,在工地上幹著一些雜活 。

當他受到河南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這起案件的再審書時,他哭了 ,對於乙個普通人來說,再沒有什麼比能夠正常生活更重要的事情了 。

最後再著重說一下 ,對該名男子的判決 ,不是沒有證據證人和證言 ,只是證據,證人證言不足以證明這名男子是殺人犯 。

13樓:葡萄味的水呀

應該是一起冤案吧,不然出獄以後也不能在申訴呀,希望法院能夠重新調察,給這個小夥子乙個公道。

14樓:廖偉峰院長小助理

不能說又一起冤案,為什麼服刑22年才出獄 是因為當時的各方面原因,技術不發達,人員不足,不像現在技術這麼發達。而且也沒有證據表明他一定就是冤枉,因為法律上表明疑醉從無,法官在各方面才確定這個人沒有證據表明他犯罪,所以疑罪從無。

15樓:閒話社會視角

此件事件引起社會反響很大,發酵的也很快,暫時無法判定為冤案,河南高院稱,原審認定證據不確實,不充分,符合再審立案條件。

16樓:全能解答老師

其實我覺得有可能是一起冤案。因為在監獄裡面待了這麼多年,都能夠提出出獄申訴,那麼就是說明有可能找到了新的證據,證明自己不是罪犯。

17樓:筱離

不排除是冤假錯案。因為男子已經服刑22年,22年前中國科技還沒有如此發達,之後會根據一些模糊的證據或線索進行判定,因此容易出現冤假錯案。

18樓:熙怡

我認為這是一起冤案,因為該男子的出獄申訴已經成功了。而且此名男子說是因為忍受不了嚴厲的刑訊,所以違心的承認,這件事情是他做的。並且當時**在沒有物證人證的情況下,便判定該男子是殺人**,其實是證據不足。

19樓:你們的張小二吖

男子服刑22年出獄申訴,個人覺得到底是不是冤案還有待考證,需要真正的去鑑定,我們不能傷害每乙個無辜的人,也不能被壞人矇蔽。

男子服刑22年出獄為何申訴?

20樓:生活常識愛分享

因為這起案件有很多的疑點,他就被判了刑,所以一直在申訴。

1996年5月,周口市發生一起故意傷人致死刑事案件。謝哲海被公安辦案人員認定為重點嫌疑人,後經村民指認以及旁物佐證,謝哲海認定為**。值得一提的是,在一審判決之前,此案曾分別被太康縣檢察院和周口中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退回。

1996年6月25日,太康縣人民檢察院將案件退回給公安部門補充偵查,並在退回意見中註明,一是要檢驗謝哲海衣服上的血跡,二是調取新的證據。

案卷資料顯示,**在破案時認定,作案時謝哲海所穿衣服為白色襯衣。然而,在謝哲海在接受**詢問和訊問時,先是對白色襯衣一無所知,後才改口稱「有血,是個白褂子」,並在後期的供述中反覆提及「身上也沾到了血」的細節。

然而,對於這一定案關鍵證據,**幾經尋覓無果。案發當日,曾與謝哲海喝酒的兩位村民曾對**稱,當日謝穿的是一件外套,並未見白襯衣。

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後,太康縣**曾於1996年9月4日出具證明稱,謝哲海羈押期間所穿的褲子,便是作案時所穿的褲子,但上邊沒有發現血跡。但**沒有解釋白襯衣的下落,也沒有補充新的證據。

謝哲海服刑22年4個月,減刑後於2018年出獄,之後他開始申訴喊冤。2019年河南高階人民法院駁回其申訴,而後他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及河南省高階人民檢察院提起申訴。

男子服刑22年出獄申訴,對於冤案錯案應該持什麼態度?

21樓:toffifee心理情感專家

男子服刑22年出獄申訴,對於冤案錯案應該持堅決申訴到底的態度。人生能有幾個二十二年,這些因冤案錯案而入獄的人,真的讓人心疼不已,惋惜不已。大好的年華就在蒙冤當中度過了,這是一件無論事後做什麼都無法彌補的事情。

正義也許會遲到,但是永遠不會缺席,任何乙個蒙冤入獄的人,都應該得到可以申訴伸冤的機會。生而為人,短短幾十載,一朝招禍把自己陷入萬劫不復之地,而且還是被冤枉的,豈不是太過於悲哀。冤案錯案理應當及時地去調查去追責,才能最大程度上不再讓冤案錯案發生。

對於冤案錯案,不能置之不理,覺得補償被冤枉者就足夠了,這遠遠不夠。唯有找出司法的漏洞,才能更好的伸張正義。

冤案錯案其實,現在浮現出了很多的冤案錯案,對於這種現象理應當引起重視。非但被冤枉的人要尋求各種途徑去申訴,而且對於為什麼會有冤案錯案這件事,要一究到底。唯有一究到底,才能給被冤枉者乙個真正的交代,也能給被害人乙個交代。

有了冤案錯案,不應該賠償國家賠償之後,就一了百了。如果,不對這種現象一究到底,終究買單的是國家,而不是一些藏在暗地裡的「蛀蟲」。冤案錯案,很大程度上不是錯判,而是別有用心的判決,這種情況更加可怕。

公正法律是保障我們權益的最後一道屏障,若是這道屏障都出現了問題和漏洞。那麼,我們還有什麼安全感可言。因此,唯有司法是公正公開透明的,唯有一些案件是可以經得起反覆推敲的,才能讓民眾有安全感。

冤案錯案我們要持一究到底的態度,唯有此才能讓我們的司法查缺補漏,不再出現這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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