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述隋唐時期正統法律思想法典化的表現

2021-03-03 20:27:36 字數 5575 閱讀 5184

1樓:year騎驢玩漂移

隋唐bai是中國君主集權最為鼎盛

du時期。古代正統法律zhi

思想此dao時也日趨完善專和成熟。古代正統法律思想成屬熟的標誌是其理論的法典化。無論是隋《開皇律》,還是《唐律》及其《律疏》都充分體現了古代正統法律思想所強調的「三綱五常」的原則。

禮與律在一部律典中得到充分的協調。.經五代十國過渡至宋代,君主集權制實質上開始走向衰敗。古代正統法律思想此時亦走向僵化。

朱明理學家朱熹認為:「凡有獄訟,必先論其尊卑,上下,長幼,親疏之分。而後聽其曲直之辭。

」 禮律融合至此演變為惟禮是從。禮被教條化,成為「萬世不易」之「理」。古代正統法律思想被推向至尊地位。

中國封建時期法律思想的發展應該分為幾個階段

2樓:匿名使用者

(一)夏、商、西周的法制思想如果用一句話來概括,就是天命神權的思想。夏朝,「奉天罰罪」,商朝,除此還有「君權神授」,在西周,出現新的天命觀,就是「敬天保民,明德慎罰」,同時還加上了宗法思想「親親、尊尊」。

(二)春秋春秋時期是過渡時期,這時期的法制思想特點用夫子的話來講,就是「禮崩樂壞」,從禮制思想向法制思想過渡。

(三)戰國及其戰國以後的秦朝這個時期的法制思想主要是法家的法治思想,代表人物有商鞅,韓非等人,主要觀點為「重刑輕罪」,「刑無等級」,「事斷於法」,等等。這一時期,列國爭雄,由於法家思想是積極進取的思想,講耕戰,依法治國,刑無等級,所以被採用。

(四)西漢及以後(重點)

1.西漢初期不再採用法家的法制思想,改用黃老思想(黃帝,老聃),也就是道家思想,其核心是清靜無為。這時期的法制思想為「輕徭薄賦,約法省刑,安定百姓,與民休息」。因為用法家思想取天下,是可以的,而無法用以守天下。

而且,經過秦末戰亂,土地荒蕪,百姓不堪重負,所以要用黃老思想安定百姓,鞏固統治。這一時期,經歷了高祖,文帝,惠帝,景帝幾代帝王。

2.西漢中期漢武帝當政的時候,漢武帝希望建立大一統的局面,需要大一統的思想。董仲舒提出「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思想,這時的儒家思想不同於孔孟之儒。按照宋朝的儒生的觀點,稱此為雜儒。

這時的儒家思想,融合了儒家的德、禮、教和法家的政、刑、罰等思想,還攙雜了陰陽家等其他的思想。所以這時的法制思想可以概括為「德主刑輔,禮法並用」。這一思想對以後的中國古代社會乃至近代社會影響深遠。

3樓:匿名使用者

自秦至清,中國法律思想的發展與中國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等諸多方面的發展呈現出高度的統一性,古代正統法律思想依次經歷了秦漢的形成時期、魏晉南北朝的發展時期、隋唐的完善時期、宋明的僵化時期、明末清初的衰敗時期和清末的衰亡時期。

秦漢為君主集權制統一國家形成之時,法律制度也在草創、鞏固時期。古代正統法律思想亦處於探索、形成階段。秦王朝依法治國,諸事「皆有法式」。

但秦朝僅存在了16年便夭折了。秦王朝的滅亡,給步其後而建的漢朝統治者以深刻的印象。漢初,統治者採用了雜糅以儒家為本,兼採眾家之長的古代正統法律思想。

魏晉南北朝是君主集權制的發展時期,法律制度在此時也得以充分發展。古代正統法律思想在此時亦處於發展階段。

隋唐是中國君主集權最為鼎盛時期。古代正統法律思想此時也日趨完善和成熟。

自宋之後,古代正統 法律思想便失去了其前期所具有的那種強大的融合力,內容不斷枯萎。

至明末清初,在階級矛盾、****日益激化,社會經濟內部孕育出資本主義萌芽之時,終於出現了早期啟蒙學者向正統思想發起挑戰。啟蒙學者的出現,敲響了古代正統法律思想的喪鐘。

鴉片戰爭以後,中國逐漸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各方勢力都試圖引進西方資產階級革命時期的政治、法律制度與思想,並逐步結合中國國情以之作為救亡圖存的**。隨著在中國奉行了二千餘年的封建**制度的瓦解,古代正統法律思想也就此衰亡,被新的法律思想所取代,這一新的法律思想雖然包括部分傳統法律思想的內容,但更大程度上**於西方,尤其是大陸法系的法律思想

4樓:丹誠

古代正統法律思想依次經歷了秦漢的形成時期、魏晉南北朝的發展時期、隋唐的完善時期、宋明的僵化時期、明末清初的衰敗時期和清末的衰亡時期。

秦漢為君主集權制統一國家形成之時,法律制度也在草創、鞏固時期。古代正統法律思想亦處於探索、形成階段。秦王朝依法治國,諸事「皆有法式」。

但秦朝僅存在了16年便夭折了。秦王朝的滅亡,給步其後而建的漢朝統治者以深刻的印象。漢初,統治者採用了雜糅以儒家為本,兼採眾家之長的古代正統法律思想。

魏晉南北朝是君主集權制的發展時期,法律制度在此時也得以充分發展。古代正統法律思想在此時亦處於發展階段。首先,此時律學的大發展,使禮律融合找到了理論根據。

其次在實踐中,儒家的道德倫理觀念被不斷地加入到律典中,納禮入律,禮律融合在實踐中也找到了結合方式。古代正統法律思想的內容由於禮律融合的日益密切而得到豐富。

隋唐是中國君主集權最為鼎盛時期。古代正統法律思想此時也日趨完善和成熟。古代正統法律思想成熟的標誌是其理論的法典化。

無論是隋《開皇律》,還是《唐律》及其《律疏》都充分體現了古代正統法律思想所強調的「三綱五常」的原則。禮與律在一部律典中得到充分的協調。.經五代十國過渡至宋代,君主集權制實質上開始走向衰敗。

古代正統法律思想此時亦走向僵化。朱明理學家朱熹認為:「凡有獄訟,必先論其尊卑,上下,長幼,親疏之分。

而後聽其曲直之辭。」 禮律融合至此演變為惟禮是從。禮被教條化,成為「萬世不易」之「理」。

古代正統法律思想被推向至尊地位。

自宋之後,古代正統 法律思想便失去了其前期所具有的那種強大的融合力,內容不斷枯萎。至明末清初,在階級矛盾、****日益激化,社會經濟內部孕育出資本主義萌芽之時,終於出現了早期啟蒙學者向正統思想發起挑戰。啟蒙學者的出現,敲響了古代正統法律思想的喪鐘。

鴉片戰爭以後,中國逐漸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君主集權制也逐漸被憲政、共和等制度取代,法律思想也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清末的開明**、太平天國運動的領袖、資產階級改良派、民主派等各方勢力都試圖引進西方資產階級革命時期的政治、法律制度與思想,並逐步結合中國國情以之作為救亡圖存的**。隨著在中國奉行了二千餘年的封建**制度的瓦解,古代正統法律思想也就此衰亡,被新的法律思想所取代,這一新的法律思想雖然包括部分傳統法律思想的內容,但更大程度上**於西方,尤其是大陸法系的法律思想。

什麼是法典化

5樓:匿名使用者

就是沒有固定的用一本法典來包含起來~~比如民法典就是將民法法典化了,而世界各國都沒有經濟法典~~

闡述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主要內容和歷史地位,並結合現代社會中的一些現象,談談其對現代中國社會積極和消

6樓:匿名使用者

一、主要內容與歷史地位

(一)法自君出

既皇權至上的封建立法的基本原則。

法律賦予君主「順天行誅」,皇帝一言而天下法,君為「三尺法」的最高主宰。「詔」「令」「敕」「格」「式」「例」皆由「欽定」,君主對法律可更、可補、可締(」罪加一等「「大赦天下」「功過相抵」.....),而法律對於侵犯皇權的任何言行,都被視為是違反「天常」的第一重罪。

這種思想為歷代封建統治者所繼承。

(二)禮律結合

禮治與法治相融合。

「法治」主體是君主**官僚政體(春秋戰國以來),講究」以力治人「、以」成文法「治人。 禮治則以家族宗法行為規範及倫理觀念為主體,講究」以德服人「,以「判例法」治人。兩者會產生統治階級內部矛盾、統治方針矛盾與執行策略矛盾,但「禮治」「法治」皆為自然經濟與宗法社會的產物,儒家從維護宗法社會到維護封建自然經濟,法家則從維護封建自然經濟到維護宗法社會,兩者以「禮者禁於將然之前,而法者禁於已然之後」,達成分工各異而目的相同的絕妙統一。

(例:《唐律》「十惡」:維護宗法家族秩序與維護集權**政體共佔」九惡「,且平均分配,僅」一惡「為民)。

這種二元的法律價值觀使人不僅成為人,還須履行家族宗法和國家賦予的雙重義務,而封建法官卻不得不在禮法和國法之間尋求平衡。這種混合法不僅構成了封建法系的重要特徵,還是體現了中華法系的優越性。

(三)三綱為本,法有差等

三綱是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理論基礎及精神支柱,是封建法律的基本組成部分,是封建立法的根本原則。

三綱要求確立並遵循的貴賤、親疏、尊卑、上下、長幼的嚴格等級次序,並被認作關係「王道」得失的不可逆的社會關係基礎。(《白虎通義·禮義》:朝廷之禮,貴不讓賤,所以明尊卑也;鄉黨之禮,長不讓幼,所以明有年也;家廟之禮,親不讓疏,所以明有親也。

此三者行,然後王道得焉」。)

在獄訟中,家族法規被視為國家法律的一部分,而等級關係則成為首要考慮要素。首要保障皇權神聖不可侵犯。其次,一方面嚴懲罪犯,另一方面賦予「尊者」法律特權,強調 「嚴君臣之分,明尊卑之序」,或 「正父子之倫,定男女之別」,維護封建特權,造成法律不平等。

(四)德主刑輔,先教後刑

這是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德刑關係原則。

孔子到董仲舒都強調道德教化而後重視刑罰,主張以德服人,先教後刑,同時強調 「德政」。

(五)應經合義 原心定罪

據儒家經**釋律法。僅是對於立法和法律註釋的要求,也是對於司法實踐的要求。同時要求在法律規定之外,引據儒家經義決獄。

重點審判犯罪者動機是否合乎儒家道德,如不合必須嚴懲;如合乎,雖犯法亦可從輕論處。

封建正統法律思想是政治、經濟、思想文化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它影響了漢武帝以後整個封建時代的法律理論及實踐指導核心 , 對封建社會的立法和司法活動起著支配作用。

二、對現代社會的消極影響

(一)影響公民的民主精神覺醒

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人治、特權、尊卑及懼法厭訟等觀念仍然具有強勁的歷史慣性,以各種途徑和形式得以儲存和延續。平等、自由的觀念在今天的老百姓心目中仍然難以接受,權大於法的特權意識根深蒂固。

(二)影響個體利益的社會重視及保障

構架於儒家哲學基礎之上的封建正統法律思想,注重以道德教化平息紛爭。為了息事寧人,往往忽視是非曲直。過分強調秩序與穩定,必然妨礙自由、平等及個體利益的保障。

對現代中國人文仍有著持續的影響,個體利益的式微至今改觀不大,在應該出現公民意識的地方,法律對個體的保障任重道遠。

(三)影響現代法律、法制及法學思維邏輯。

現代法治與傳統法治思維方式交織扭曲。經學思維模式仍在影響現代法學、法制與法治。壓抑了中國法學的繁榮發展(缺乏思想創新,缺乏學術流派,缺乏學術個性)。

派生性思維大於創造性思維。人情先於法律的觀念至今仍無法克服(「人情案」、「關係案」、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等)。

三、積極影響

(一)讓中國優秀傳統價值觀傳承至今

「德主刑輔、明德慎罰」,提醒國家」以德治」,法德並用,講究人情更講究倫理道德,以道德規範及約束自己,是現代社會的一大進步

(二)讓現代法律更加人性化

現行立法借鑑了「人倫思想」的合理成分,維護家庭和睦及穩定成為人們的一項基本的道德義務。在法律實施過程中,對社會倫理道德的重視,對遵循公序良俗的考量,可以讓法律更加人性化

(三)對現代法治建設具有指導意義

我國的社會轉型充斥各種利益矛盾與衝突,大量犯罪現象時有發生。面對犯罪率不斷上升的社會現象,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核心目的——「防患於未然」,儒家文化的「以史為鑑」,都在提醒及指導現代社會應加強道德教育,減少法律實施的壓力和困難。

(四)讓中國社會治理更趨穩定

中國傳統道德(相當一部分)至今仍作為上層建築的核心組成部分(精神文明建設),對規範國人行為,維護穩定有著積極的作用。

1、「明德慎罰」: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安人定國、抑制**、撫卹於民的作用。

2、「禮法合治」:強調犯罪綜合治理,既將犯罪預防與犯罪控制統為一體。通過發展經濟、教化改造等一系列措施來預防犯罪。

問題過於龐大,未盡之處,可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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