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如何行使代位權股權轉讓董事會決

2021-03-03 21:19:55 字數 3483 閱讀 6939

1樓:未來法律

代位權是指債權人的代位權,即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務人造成損害時,版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次債

權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提起訴訟,請求次債務人清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訴訟應符合下列四個條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二、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對債務人未到期的債權,債權人不能提起代位權訴訟;

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經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係即予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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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華律網

債權人的代位權的成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

二、債務人須享有對於第三人的債權或返還請求權等現實的權利;

三、必須是債務人怠於行使債權人到期的債權;

四、債務人怠於行使債務的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害。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債權人可以起訴次債務人要求還款,應當列債務人為第三個。

債權人的代位權怎麼行使,債權人代位權訴訟的規定

4樓:未來法律

您好,一、債

權人行使代位權有幾種情形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

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

3、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的權利,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債權人的代位權屬於涉及第三人之權的權利,若債務人享有的權利與第三人無涉,自不得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物件。

關於債務人對於第三人權力的範圍,《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僅限於到期債權,過於狹窄,不符合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立法目的,使該制度難以發揮應有的效能。有鑑於此,對我國《合同法》第73條規定的到期債權為代位權行使的物件,應採取目的性擴張的方法加以解釋,主張可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的權利包括:

(1)純粹的財產權利,如合同債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基於無因管理而生的償還請求權,物權及物上請求權,以財產利益為目的的形成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抵消權,讓與權,清償受領權等

(2)主要為財產上的利益而承認的權利,例如,對重大誤解等民事行為的變更權或者撤銷權

(3)訴訟上的權利,例如,代為提起訴訟、申請強制執行等訴訟上的權利。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行使代位權有什麼後果

1、對債權人本人的效力

對債權人本人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0條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係即予消滅。」因此,債權人可以直接從行使代位權所得利益中受償。

上述解釋第19條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基於此規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作預付的訴訟費用直接由次債務人負擔。

而債權人因行使代位權作支付的其他費用,如差旅費等可以向債務人追償。

上述解釋第21條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額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或者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可見,代位權的行使以滿足債權人本人的債權為限度,如果第三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超出債權人的債權額的,對超出部分,債權人無權代債務人行使;如果第三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不足清償債權人的債權額的,對不足部分,債權人無權要求第三人清償,只能另行起訴債務人。

2、對次債務人的效力

(1)對於次債務人(第三人)的效力代位權的行使,對次債務人的法律地位不應有任何影響。次債務人的一切抗辯權均得對債權人行使。《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條第1款規定:

「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一切抗辯,可向債權人主張。」

(2)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

(3)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3、對債務人的效力

在訴訟中,債務人可以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如果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人民法院對代位權訴訟作出的終局裁判是否約束債務人,要視情況而定。如果債務人作為第三人蔘加了訴訟,則債務人受此裁判的約束,在將來的訴訟中不得提出與判決主文相悖的請求。

但是如果債務人未得到通知而沒有參加訴訟,因其沒有提出攻擊防禦方法、未得陳述,因此,裁判對其沒有效力,如果債務人對裁判有異議,仍然可以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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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適用代位權的情形

1、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一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3、《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於扶養關係、撫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4、《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不認為債務人有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情況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簡述債權人的代位權及其適應條件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第三人

享有的權利,以致影響債權人債回

權的答實現時,債權人為了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之權利。我國《合同法》第73條明確規定了債權人之代位權:「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無疑,債權人之代位權制度維護了債權人的利益,有助於交易的安全與建立良好的經濟執行環境。

債權人代位權能否優先受償,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效果,有沒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bai 合同法 解釋du 一 第20條規 定 債zhi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代dao 位權訴訟經人內民法院審理容 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 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即可消滅。該規定促使債權人獲得了優先受嘗權。從而排除了 入庫規則 的採用。這樣做有三大理...

行使代位權的訴訟費用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這句話怎麼理解?

合同法 第七十三條規定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合同法司法解釋 第十九條規定 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承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本條是關於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費用負擔原則的規定。債權人為行使代位權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應當由債務人負擔,此為原則。債權人行使代位...

債權人代位權的構成要件什麼是債權人的代位權其構成要件有哪些

債權人代位權的構成要件 1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務必須合法且確定。債務人對次債務人必須享有合法確定的債權,且此種債權尚未被處分,如次債務人已將所欠的債務清償,則不存在代位權 2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最高人民法院於1999年12月29日釋出的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