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戚廣利
1、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作了明確規定。《合同法解釋》第11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訴訟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二)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傷害;(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由於代位權的行使需要涉及諸多法律問題,僅就重要方面作粗淺的闡述。
2、撤銷權的法定要件。按照我國《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或者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權人撤銷權的要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債權人方面的要件。1)被保全債權的型別。
債權人撤銷權是以責任財產的保全為目的的制度,因而撤銷權人的債權應當為金錢債權(以金錢給付為標的的債權)。2)被保全債權的成立時期。可以發生債權人撤銷權的債權,原則上以在詐害行為之前成立為必要,對於行為之後成立的債權,通常很難說債務人的行為損害到了該債權。
(2)債務人方面的要件。1)客觀要件:詐害行為。
第一,須有債務人的行為,包括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即只要債務人的行為減少了責任財產,並害及債權人的債權,均應成為撤銷權行使的物件。第二,債務人的行為須以財產為標的。
債務人的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時,與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無關,自無撤銷的必要。否則,即構成對債務人自由的不當侵害。第三,債務人的行為有害債權。
2)主觀要件:詐害意思。對於債務人惡意的證明,應當實行推定規則。
債務人明知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而仍處分財產或權利,即可以推定其具有惡意。債務人可就其具有其他資力或者沒有詐害的意思,另行舉證。�
(3)受益人、受讓人方面的要件。1)受益人的惡意。受益人是否惡意,應以受益時為準加以判斷。
如果受益當時不知情,在受益後才為惡意的,不構成詐害行為,債權人自不得行使撤銷權。受益人的惡意,雖一般要求由債權人舉證,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人有害於債權的事實依當時具體情形應為受益人所能知曉的,可推定受益人為惡意。2)轉得人的惡意。
所謂轉得人,指由受益人處取得權利的人。債權人向轉得人主張撤銷權場合,應以轉得人受讓財產時惡意(即知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為其行使要件。
2樓:匿名使用者
代位權的成立要件包括: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3)債務人的債權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
希望能幫到你,我們這個學期剛學到這個內容,呵呵。。
哪位大俠能給我通俗滴說一下債權人的代位權和撤銷權
3樓:沸騰的陽光
債權代位,就是你借了我的錢,我欠他的錢,我讓你把錢還給他;
撤銷權,就是你借我的錢不用還了!高興吧!
4樓:匿名使用者
舉例說明代位權:a欠b100萬的債務,c又欠a80的債務,如果a怠於對c的債權,那b可以直接代替a向c追債
合同代位權和合同撤銷權的區別是什麼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債權人的代位權,是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根據《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債權人的撤銷權,是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合同代位權和合同撤銷權的區別有:
(一)構成要件不同。代位權的構成不但要求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要有真實、合法的到期債權存在,而且要求債務人與他的債務人之間也要有真實、合法的到期債權存在。而撤銷權的構成只要求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要有真實、合法的債權存在,對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有無到期債權存在在所不問。
(二)目的不同。代位權的行使是為了防止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產;而撤銷權的行使是為了恢復債務人的財產。
(三)主觀過錯不同。代位權中的“怠於行使”是從客觀上予以判斷,債務人主觀上有無過錯在所不問;而撤銷權成立的主觀要件要求債務人與他人行為時具有惡意,明知自己的行為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而仍為之。在債務人無償或低價轉讓財產時,債權人要行使撤銷權要求受益人受益時知道債務人的行為將有害於債權,即受害人也要有惡意。
(四)訴訟時效不同。代位權的訴訟時效必須在債權履行期屆滿後兩年內行使,並可適用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而撤銷權應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在什麼情況下稅務機關可以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
6樓:天使唯愛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條規定:
一、適用代位權、撤銷權的前提是納稅人欠繳稅款,即納稅人在納稅期限屆滿時仍未繳納應納稅款。
二、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怠於行使到期債權,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行使代位權。可見,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需具備下列條件:
1、需納稅人對第三人享有債權,且納稅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已到期(不包括非專屬於納稅人本身的債權)。
2、需納稅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即納稅人應當收取債權,且能夠收取而不收取,也就是說納稅人消極地減少其責任財產。
3、需納稅人怠於行使其債權,且已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即納稅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導致其償還債務能力的減弱,並達到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程度。
三、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行使撤銷權。
7樓:七臺河李陽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條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怠於行使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
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不免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8樓:匿名使用者
鑑於有些欠繳稅款的納稅人長期拖欠稅款,又不積極行使自己的到期債權,還有的以無償轉讓財產或低價轉讓財產的方式,逃避償還欠繳的稅款,損害了國家稅收。由於稅收可以被認為是一種公法之債,因此,有必要將私法上債(合同)的保全制度引入稅收徵管法,規定稅務機關可以行使稅收代位權、撤銷權,同時還規定不能免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稅收徵收管理法》第50條規定了稅務機關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權、撤銷權,並對其適用條件、範圍以及納稅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等作出了規定。
(1)適用代位權、撤銷權的前提是納稅人欠繳稅款,即納稅人在納稅期限屆滿時仍未繳納應納稅款。(2)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怠於行使到期債權,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行使代位權。可見,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需具備下列條件:
第一,需納稅人對第三人享有債權,且納稅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已到期(不包括非專屬於納稅人本身的債權)。第二,需納稅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即納稅人應當收取債權,且能夠收取而不收取,也就是說納稅人消極地減少其責任財產。第三,需納稅人怠於行使其債權,且已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即納稅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導致其償還債務能力的減弱,並達到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程度。
(3)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行使撤銷權。行使撤銷權有下列三種情形:第一,納稅人放棄到期債權,即納稅人對屬於自己的到期債權予以拋棄、免除。
第二,納稅人無償轉讓財產,即納稅人以贈與等形式處分自己的財產。第三,納稅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在這種情形下,納稅人轉讓財產的行為雖然是有償的,但由於轉讓**畸低,明顯詐害了債權;同時,受讓人即第三人必須明知納稅人有該情形,即納稅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轉讓財產的價值與價款懸殊,顯失公平,故意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而在上述第
一、第二兩種情形下,則不論第三人的主觀動機如何,稅務機關均可行使撤銷權。另外,納稅人有上述情形之一時,必須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即納稅人的行為已影響到其對欠繳稅款的繳納,稅務機關方可行使撤銷權。(4)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方式是通過訴訟方式,即由稅務機關申請,由人民法院行使,而不能由稅務機關自己進行的執法行為直接實現;代位權、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國家稅收債權即納稅人欠繳的稅款和滯納金為限;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欠繳稅款的納稅人負擔;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獲得的利益應歸屬於所實現債權的主體即欠繳稅款的納稅人,作為其對一般債權人的共同擔保,但在具體受償時要考慮稅收的優先權,即納稅人應該首先繳納欠繳的稅款,然後再對普通債權進行清償。
(5)稅務機關依法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不免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這是為了更有力地保護國家稅收而作出的規定,體現了稅收債權的公法屬性。這裡“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是指欠繳稅款的納稅人要按照稅收徵管法第68條的規定承擔欠稅法律責任;如果是在實施偷逃騙稅等其他稅收違法行為時產生的欠稅,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9樓:匿名使用者
(一)稅務機關提起代位
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稅務機關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即納稅人超過納稅期限,有不繳或少繳稅款的情形。
②納稅人怠於行使其到期的債權,可能造成稅款流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納稅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是指納稅人不依法按期足額繳納應納稅款,履行納稅義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可能造成稅務機關無法清繳欠稅的情形。
③納稅人的債權已到期。
④納稅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自身的債權。專屬於自身的債權,是指基於扶養關係、撫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一)行使撤銷權的條件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或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藉以逃避納稅義務並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
債權人代位權能否優先受償,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效果,有沒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bai 合同法 解釋du 一 第20條規 定 債zhi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代dao 位權訴訟經人內民法院審理容 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 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即可消滅。該規定促使債權人獲得了優先受嘗權。從而排除了 入庫規則 的採用。這樣做有三大理...
行使代位權的訴訟費用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這句話怎麼理解?
合同法 第七十三條規定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合同法司法解釋 第十九條規定 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承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本條是關於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費用負擔原則的規定。債權人為行使代位權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應當由債務人負擔,此為原則。債權人行使代位...
《合同法》設定代位權和撤銷權的意義
我國 合同法 第73條規定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內的,債權人可以向人容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由此,其意義就是加快消減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經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