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法律調整的意義和作用

2021-03-05 09:21:29 字數 5035 閱讀 5966

1樓:月半九九

(1)強化依法處理爭議,維護勞動關係的協調,激勵雙方積極性的發揮。勞動爭議的出現,表明勞動關係的執行發生障礙。因此,必須及時予以排除。

只有依法處理爭議,雙方的合法權益都能獲得有效法律保障時,才能充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和創造精神。

(2)通過爭議處理,加強勞動法制宣傳,提高雙方當事人履行義務的自覺性。

處理勞動爭議,不單是對某個過錯行為的消極矯正,更為積極的意義還在於幫助人們增長法律知識,增強守法意識,使人們從切身經驗中懂得權利義務的一致性,從而普遍地增進履行法律義務的自覺精神,加強我國法制建設。

(3)及時處理爭議,維護正常生產(工作)秩序,保障經濟建設和勞動制度改革的順利進行。及時、正確地處理爭議,可以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最大限度地減少爭議可能帶來的混亂和損失。

使企業行政從勞動糾紛中解脫出來,抓好生產經營(工作),保障勞動領域各項改革順利進行,更好地維持勞動領域的穩定和社會穩定,推動改革深入以及社會經濟的發展。

擴充套件資料:

一裁終局提速勞動爭議處理

據中國勞動關係學院法學系副主任孫德強介紹,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最大的亮點就是,針對勞動爭議處理程式繁瑣的問題,設計了「一裁終局」模式。

「一裁終局」對老王這樣的勞動者更具有現實意義。如果老王的案件發生在2023年5月1日之後,那麼他在仲裁機構裡就可以拿到終局裁決。如果大元公司沒有主動履行裁決義務,他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不是等到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後再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助理俞裡江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一裁終局』模式非常有利於及時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對勞動者來說,如果他認為自己的權益在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後得到了保護,就不會再將勞動爭議起訴到法院,也不用擔心用人單位為了拖延履行義務而起訴到法院。」

據孫德強介紹,實行「一裁終局」的範圍涉及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爭議,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時間、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有條件的「一裁終局」制度設計,改變了原有格局。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黃樂平在接受採訪時說:「在未來一段時間內,勞動爭議處理的格局將變成『雙軌制』,即部分案件『一裁終局』制,部分案件仍是『一調一裁兩審』制。

這種勞動爭議處理格局,有利於勞動者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俞裡江評價說,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提升了調解和仲裁的地位,重構了調解、仲裁和法院的關係,形成了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組合拳」。現在我們要做的是,確保各種糾紛解決機制之間的良好銜接。

一方面,建立健全調解組織和勞動爭議仲裁組織,增強調解結果和仲裁結果的權威性,提高對調解或仲裁的終局把握能力;另一方面,依法將司法的保障作用前移,對達成的調解協議和作出的仲裁裁決,確保執行。

除了「一裁終局」之外,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還有諸多突破性制度設計:勞動爭議仲裁審理時限由60日縮短為45日;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由60日延長為1年;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經費由財政保障等等。

「這些突破性制度的設計提醒我們,在充分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勞動爭議的處理必須逐漸『提速』,確保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到及時、公正的救濟。」

俞裡江分析說,「同時,國家將為勞動者建立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供勞動者選擇:具體的勞動糾紛適合哪種救濟途徑,勞動者就可以選擇哪種救濟途徑,而不必選擇所有的途徑。」

「在現代社會,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應該受到重視。一個和諧的社會不是沒有爭議和糾紛的社會,而是有完善的機制解決爭議和糾紛的社會。」俞裡江說,「和諧社會應該為當事人提供多種解決糾紛的方式。

法院只是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而不是惟一的方式,不能說糾紛無法訴諸法院,當事人的權益就不能得到保護。只要通過協商、調解、仲裁,當事人的權利依法得到了保護,我認為這種糾紛解決機制就是完善的。」

2樓:準國女神

一、意義

一是便於廣大勞動者準確理解掌握勞動法的規定,促進依***。勞動法是一個新的法律門類,頒佈實施專門的勞動法調整勞動關係在中國也只有十多年的歷史。中國過去長期實行的是勞動用工由國家統包統管,國家是勞動用工的唯一主體,國家運用行政管理的手段管理調整勞動關係,勞動者不太關心勞動關係中權利義務內容,即使產生糾紛一般通過行政渠道予以解決。

勞動法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決勞動爭議設定了「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的渠道,但廣大勞動者對依***既不是很熟悉,也不是很習慣,產生糾紛往往找錯了解決的部門,錯過了仲裁的時機;還有一些勞動者不懂得依***,而是採取一些過激手段,諸如集體停產停工、毀壞生產裝置,集體上訪堵塞交通要道、圍攻**機關,或者製造個人跳樓自殺、暴力追索工資等錯誤和違法的做法。

由於我國整個社會主義歷史時期將長期存在根本利益一致而具體利益不一致的狀況,具有產生勞動爭議的物質基礎,加之主客觀諸多因素的影響,加強勞動爭議的法律調整將是長期任務。完善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對於我國協調勞動關係、保障社會安定以及促進經濟建設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這種作用具體表現為:

(1)強化依法處理爭議,維護勞動關係的協調,激勵雙方積極性的發揮。勞動爭議的出現,表明勞動關係的執行發生障礙。因此,必須及時予以排除。

只有依法處理爭議,雙方的合法權益都能獲得有效法律保障時,才能充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和創造精神。

(2)通過爭議處理,加強勞動法制宣傳,提高雙方當事人履行義務的自覺性。處理勞動爭議,不單是對某個過錯行為的消極矯正,更為積極的意義還在於幫助人們增長法律知識,增強守法意識,使人們從切身經驗中懂得權利義務的一致性,從而普遍地增進履行法律義務的自覺精神,加強我國法制建設。

(3)及時處理爭議,維護正常生產(工作)秩序,保障經濟建設和勞動制度改革的順利進行。及時、正確地處理爭議,可以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最大限度地減少爭議可能帶來的混亂和損失,使企業行政從勞動糾紛中解脫出來,抓好生產經營(工作),保障勞動領域各項改革順利進行,更好地維持勞動領域的穩定和社會穩定,推動改革深入以及社會經濟的發展。

勞動爭議按照不同的標準,可劃分為以下幾種:

1、按照勞動爭議當事人人數多少的不同,可分為個人勞動爭議和集體勞動爭議。

個人勞動爭議是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集體勞動爭議是指勞動者一方當事人在3人以上,有共同理由的勞動爭議。

2、按照勞動爭議的內容,可分為: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執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等。

3、按照當事人國籍的不同,可分為國內勞動爭議與涉外勞動爭議。國內勞動爭議是指中國的用人單位與具有中國國籍的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涉外勞動爭議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勞動爭議,包括中國在國(境)外設立的機構與中國派往該機構工作的人員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外商投資企業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

4、按照勞動爭議的客體來劃分,可分為履行勞動合同爭議、開除爭議、辭退爭議、辭職爭議、工資爭議、保險爭議、福利爭議、培訓爭議等等。

3樓:匿名使用者

(一)強化依法處理爭議

,維護勞動關係的協調,激勵雙方積極性的發揮;

(二)通過爭議處理,加強法制宣傳,提高雙方當事人履行義務的自覺性;

(三)及時處理爭議,維護正常生產(工作)秩序,保障經濟建設和勞動制度改革的順利進行。

論述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法律調整的意義 **等!!!!!

4樓:南霸天

1、保證勞動者的休息權:休息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我國(憲法)第43調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在一定的時間範圍內,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時間存在著此消彼長的關係,過長時間的工作會對勞動者的身體健康造成傷害,法律對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首要的作用就在於保證勞動者的休息權利

2、提高勞動者的素質和勞動生產率,保證勞動者在工作之外有充足的休息時間,才能使勞動者有更為充沛的精力和體力繼續從事勞動,才能使勞動者有時間進行知識學習,提高自己的素質和工作能力,從而提高勞動生產率。

3、協調勞動報酬分配和促進就業,工作時間是確定勞動者報酬的一個重要的衡量依據,勞動者的報酬是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內創造財富的一部分,通過對勞動者工作時間的調整,可以間接協調勞動者報酬的分配。,,,通過對勞動工作時間的調整,國家可以調節勞動力供需之間的矛盾,縮短工作時間,為失業者提供更多的勞動崗位,是解決失業問題的一個途徑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法律調整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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