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合同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

2021-03-07 00:03:23 字數 5565 閱讀 4221

1樓:匿名使用者

誠實信用原則是《合同法》中一項極為重要的原則。它常常稱為是債法中的最高指導原則或稱為「帝王原則。」

一、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誠實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義務,不得濫用權利及規避法律或合同規定的義務。

二、在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的各個階段,甚至在合同關係終止以後,當事人都應當嚴格依據誠信原則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2樓:射手陳曉曉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必須意圖誠實、善意、行使權利不侵害他人與社會的利益,履行義務信守承諾和法律規定,最終達到所有獲取民事利益的活動,不僅應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須使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市場倫理道德準則在民法上的反映。

我國《民法通則》將誠實信用原則規定為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不難看出,誠實信用原則在我國法上有適用於全部民法領域的效力。誠實信用原則常被奉為"帝王條?quot;,有"君臨法域"的效力。

作為一般條款,該原則一方面對當事人的民事活動起著指導作用,確立了當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行為規則,要求當事人在進行民事活動時遵循基本的交易道德,以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各種利益衝突和矛盾,以及當事人的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衝突和矛盾。另一方面,該原則具有填補法律漏洞的功能。當人民法院在司法審判實踐中遇到立法當時未預見的新情況、新問題時,可直接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行使公平裁量權,調整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因此,誠信原則意味著承認司法活動的創造性與能動性。近代以來,作為誠實信用原則的延伸,各個國家和地區的民法上,又普遍承認了禁止權利濫用原則。該原則要求一切民事權利的行使,不能超過其正當界限,一旦超過,即構成濫用。

這個正當界限,就是誠實信用原則。

如何理解合同法的誠實信用原則

3樓:匿名使用者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必須意圖誠實、善意、行使權利不侵害他人與社會的利益,履行義務信守承諾和法律規定,最終達到所有獲取民事利益的活動,不僅應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須使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市場倫理道德準則在民法上的反映。

我國《民法通則》將誠實信用原則規定為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不難看出,誠實信用原則在我國法上有適用於全部民法領域的效力。誠實信用原則常被奉為"帝王條?quot;,有"君臨法域"的效力。

作為一般條款,該原則一方面對當事人的民事活動起著指導作用,確立了當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行為規則,要求當事人在進行民事活動時遵循基本的交易道德,以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各種利益衝突和矛盾,以及當事人的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衝突和矛盾。另一方面,該原則具有填補法律漏洞的功能。當人民法院在司法審判實踐中遇到立法當時未預見的新情況、新問題時,可直接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行使公平裁量權,調整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因此,誠信原則意味著承認司法活動的創造性與能動性。近代以來,作為誠實信用原則的延伸,各個國家和地區的民法上,又普遍承認了禁止權利濫用原則。該原則要求一切民事權利的行使,不能超過其正當界限,一旦超過,即構成濫用。

這個正當界限,就是誠實信用原則。

4樓:匿名使用者

誠實信用原則是我國民法中規定的一項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之一,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誠實、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5樓:匿名使用者

不得故意欺瞞合同內容.不得隨意更改合同內容.

如何理解合同法的誠實守信原則?

6樓:

具體是指在合同的訂立、履行過程中,締約人應當誠實有信,遵守諾言,實踐成約,正當競爭,而不能規避法律和曲解合同。它包括如下三個內容:一是合同前義務,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不得假借簽約而惡意進行磋商,不得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二是認真承擔合同義務,即當事人在訂立和履行合同中,應當實事求是,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承擔及時溝通有關資訊、相互協作配合、提供必要條件、防止損失擴大等義務。三是合同後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及保密義務等。誠實信用原則體現於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和終止的等各個方面和各種階段。

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法中最典型的體現是在《合同法》第61條第2款,「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下列義務:(一)及時通知;(二)協助;(三)提供必要的條件;(四)防止損失擴大;(五)保密。」

7樓:可愛的大熊

這個原則是所有的民事原則當中得最重要的一個原則,因為只有講究誠實信用,那麼民事行為才會有一個切實的保障。所以人們常常把這個原則比喻為帝王條款。是不可違背的條款。

誠實信用原則的含義及其在合同法中的作用 20

8樓:匿名使用者

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簡稱誠信原則,要求人們在民事活動中應當誠實、守信用,正當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誠實信用原則是做人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合同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合同法第6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市民社會必然的道德信條,必然關係著一個時代一個國家,一個法律系統對人性的基本認識和基本態度。

它在當代法律中的作用呈不斷加強的趨勢,成為整個民法領域得「帝王條款」。誠實信用原則也因此成為當今世界具有特殊意義的法律問題。

一般認為,誠實信用原則的基本含義是,當事人在市場活動中應講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

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時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利益,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維持雙方的利益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

誠實信用原則作為一種民事立法的價值追求,本身不直接涉及民事主體具體的權利義務,其性質具有高度的抽象性,自然也就會產生模糊性。誠信原則的內涵和外延因此也都不具有確定性。

擴充套件資料

誠實信用原則的功能

1、指導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功能(即指導當事人正確進行民事活動,相當於行為規範功能)

2、完善立法機制,承認司法活動能動性(即授予自由裁量權功能,「法官造法的空白委任狀」)

3、有助於克服成文法的侷限性(即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滯後性)

4、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的功能(有助於保障交易安全)

對法官和法院的導向和規制主要體現

(一)、對法官的自由心證進行控制。為了貫徹誠信原則,法律上要求公開心證,即法官在判決書中應當詳細說明判決的理由。

(二)、對法官的自由裁量進行控制。法律不可能涵蓋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從法律的穩定性情況來講,就要法官必須從立法的宗旨出發,以誠實之心和不偏不倚的態度,探求法律的本意,根據具體案情,合理地解決糾紛,誠實信用原則要求法官不得濫用自由裁量權。

(三)、禁止突襲裁判。要求法官通過訴訟程式與當事人充分交涉,保障當事人的各種訴訟權利。

9樓:弘嘉律師所

1、誠實信用原則,簡稱誠信原則,是指在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等各個階段,及至合同關係終止後,合同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講誠實,守信用,相互協作配合,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等等。誠實信用原則,在大陸法系被視為債法中的最高指導原則,有「帝王規則」之稱,它適用於物權、債權等各種民事法律關係,尤其在合同法律關係中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原則。

2、1)誠實信用本質上是一個道德規範。只有在市場主體的市場行為都符合誠實信用標準時,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才會有質的發展和飛躍,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才會有更大的發展。

2)正確理解和掌握《合同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真正內涵,正確運用誠實信用原則去解釋合同,裁判案件,維護善意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參考:****fl5.**

10樓:

****fl5.**

論合同法的誠實信用原則.

11樓:匿名使用者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必須意圖誠實、善意、行使權利不侵害他人與社會的利益,履行義務信守承諾和法律規定,最終達到所有獲取民事利益的活動,不僅應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須使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市場倫理道德準則在民法上的反映。

我國《民法通則》將誠實信用原則規定為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不難看出,誠實信用原則在我國法上有適用於全部民法領域的效力。誠實信用原則常被奉為"帝王條?quot;,有"君臨法域"的效力。

作為一般條款,該原則一方面對當事人的民事活動起著指導作用,確立了當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行為規則,要求當事人在進行民事活動時遵循基本的交易道德,以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各種利益衝突和矛盾,以及當事人的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衝突和矛盾。另一方面,該原則具有填補法律漏洞的功能。當人民法院在司法審判實踐中遇到立法當時未預見的新情況、新問題時,可直接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行使公平裁量權,調整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因此,誠信原則意味著承認司法活動的創造性與能動性。近代以來,作為誠實信用原則的延伸,各個國家和地區的民法上,又普遍承認了禁止權利濫用原則。該原則要求一切民事權利的行使,不能超過其正當界限,一旦超過,即構成濫用。

這個正當界限,就是誠實信用原則。

如何認識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法中的地位

12樓:成都沈輝律師

合同法第6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這個就是法條確定的誠實信用原則。

在民法中的表現

1、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要誠實,不弄虛作假,不欺詐,進行正當競爭;

2、民事主體應善意行使權利,不以損害他人和社會利益的方式來獲取私利;

3、民事主體應信守諾言,不擅自毀約,嚴格按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履行義務,兼顧各方利益;

4、在當事人約定不明確或者訂約後客觀情形發生重大改變時,應依誠實信用的要求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簡述合同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 5

13樓:匿名使用者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必須意圖誠實、善意、行使權

利不侵害他人與社會的利益,履行義務信守承諾和法律規定,最終達到所有獲取民事利益的活動,不僅應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須使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市場倫理道德準則在民法上的反映。

我國《民法通則》將誠實信用原則規定為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不難看出,誠實信用原則在我國法上有適用於全部民法領域的效力。誠實信用原則常被奉為"帝王條款「;,有"君臨法域"的效力。作為一般條款,該原則一方面對當事人的民事活動起著指導作用,確立了當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行為規則,要求當事人在進行民事活動時遵循基本的交易道德,以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各種利益衝突和矛盾,以及當事人的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衝突和矛盾。

另一方面,該原則具有填補法律漏洞的功能。當人民法院在司法審判實踐中遇到立法當時未預見的新情況、新問題時,可直接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行使公平裁量權,調整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誠信原則意味著承認司法活動的創造性與能動性。

近代以來,作為誠實信用原則的延伸,各個國家和地區的民法上,又普遍承認了禁止權利濫用原則。該原則要求一切民事權利的行使,不能超過其正當界限,一旦超過,即構成濫用。 這個正當界限,就是誠實信用原則。

簡述誠實信用原則在民法中的表現試述誠實信用原則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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