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農村基層民主建設是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建設的重要內容。推進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既是關係我國農村改革和發展的重大現實問題,也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的關鍵所在。而基層選舉作為農村基層民主建設的基石,更是具有不容輕視的意義。
村民自治構成了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社會現代化程序的重要組成部分, 標誌著我國基層政治制度由傳統向現代的革命性變遷和整體性發展。作為一種農村基層自治形式,村民自治理應依賴民主化村級選舉制度的不斷完善來實現其發展。但事實上由於受到多重因素的影響和制約,民主化村級選舉制度因兩委關係的惡化、選舉的虛化以及自治權的虛無等而面臨著巨大的現實生成困境乃至流於形式, 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與功能; 作為一種現實的政治民主化及現代化過程,村民自治的歷史情境內在地要求民主化村級選舉制度必須社會化、民主化、制度化。
下面我就農村基層選舉的村級選舉這一個方面的有關內容作以論述。
一、當前我國農村村民自治的背景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組織法》)明確規定:"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村官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這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保障農民群眾行使當家作主民主權利的重大創新。
因此,進一步完善「民主化村級選舉制度」,搞好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努力提高選舉質量,對於保障村民的民主權利,加強村民委員會的組織建設,保證村民委員會的自治性質,發揮村民委員會自治功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民主化村級選舉制度」的概念內涵內蘊於村民自治具體實踐過程之中, 事實上, 村民自治的實踐過程包含以下4個方面: 其一是民主選舉, 也就是直選, 即以最民主的直接選舉方式選舉村長及其它幹部的選舉方式——民主化村級選舉;其二是民主決策, 即通過直選產生的村民委員會決定重大事宜的過程; 其三是民主管理, 即通過制定村民自治章程, 建章立制進行規範化管理(其中當然包括了民主選舉的制度化) 的過程; 其四是民主監督, 即實行村務公開, 民主評議村幹部的過程, 對不合格的村幹部進行**, 再通過民主選舉補充新干部的過程。
可以看出, 村民自治的過程實際上就是民主化村級選舉制度不斷貫徹和完善的過程, 從學理上來說, 在某種程度上, 村民自治和民主化村級選舉制度之間是一種良性的動態的互動關係: 一方面, 村民自治的巨集偉實踐將會為民主化村級選舉制度的逐步完善提供豐富的實踐經驗,村民自治無疑是民主化村級選舉制度形成的實踐基礎;另一方面, 民主化村級選舉制度的逐步完善將會不斷夯實農村基層政治的民主基礎, 從而有效地促進農村基層政治的民主化和現代化, 確實保證村民自治的落實和實現, 這樣, 民主化村級選舉制度的完善與否無疑成為村民自治實現程度的重要表徵和集中體現。
二、當前我國農村基層選舉的現狀及原因分析我國在基層民主建設的過程中歷史性的開創了村委會制度,開闢了我國民主建設的新局面,並且在世界上產生了相當廣泛的影響。在我國村民自治制度實行以來,民主建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這同村委會在其中發揮的作用是分不開的,而村委會選舉制度更是起著相當重大的作用。何謂「村委會選舉」?
通俗說就是通過村民的集體民主參與,真正把群眾擁護的、思想好、作風正、有文化、有本領、真心實意為群眾辦事的人選進村領導班子的過程。 (一)我國農村基層選舉的現狀村委會換屆選舉實行直選,廣大農民當家作主的積極性和責任感大為增強。由於選舉工作面廣量大,執行《組織法》的具體程式還不夠健全,部分基層幹部群眾的認識不到位,在換屆選舉中還存在著這樣和那樣的問題,主要表現在:
1、到期不換屆。《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然而有些地方借情況特殊,村委會屆滿後往往拖延而不能及時進行換屆選舉,老班子繼續運轉。
有些地方進行直選後,由於種種原因,新的村委會主任未選出,思想上有顧慮,就不再組織二次選舉,直接由鄉鎮**指定某人主持村裡工作。 2、登記、公佈不過細。有的地方未按照《組織法》的規定,在選舉的二十天以前公佈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村民名單;有的工作不細緻,造成部分有選舉權的村民漏登,沒有選舉權的錯登,導致選舉時部分選民在選舉現場向選舉工作人員詢問,甚至發生衝突,造成選舉無法進行。
3、提名、確定不規範。一是在村選舉委員會組**員上提名不規範。《組織法》規定,"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推選產生。
"有的地方直接由鄉鎮**任命;有的由村支部、原村委會代替,不經村民提名推選;有的自定名單後,用個別徵求意見代替村民會議;有的把鄉鎮派來指導村委會選舉工作的人員列入村選委會成員。二是在候選人提名上不規範。有的地方仍然是搞組織提名,要求村民提組織上定下來的人選;有的地方工作簡單化,不是組織有選舉權的村民直接提名,而是搞一戶一提名;有的地方確定正式候選人不是依據村民提名的得票數,而是依據領導意圖;有的地方為了把"自己信得過的人"列為正式候選人,並能當選,採用"說服"、"勸阻"、"許願"等形式,動員實力相當的候選人退出;有的地方怕選舉時兩敗俱傷,在村主任候選人安排上做手腳,雙方實力強弱懸殊,搞"拉郎配"。
4、競選不正當。憗少數競選者為達到競選目的,發表了一些好高騖遠的演說,如公開許諾修多少橋、辦多少事,脫離了村裡的經濟承受能力,而這些承諾能矇蔽不少群眾,加之不少地方把競選演說作為選舉大會的一項議程,造成能說會道者在選票中佔優勢。 5、計票不真實。
有的地方計票人員在遠離選舉現場的地方計票,大家圍成一堆,村民被撇在一邊,計完票不將選票存檔而是將其銷燬,結果令人懷疑;有的地方不當場公佈結果,村民如同霧裡看花;有的地方甚至搞弄虛作假,偷樑換柱,篡改選舉結果。 6、撤換不依法。《組織法》規定,要罷免村委會成員必須由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名,並進行投票表決。
有的地方僅靠鄉幹部的"口諭"就可將村官的"烏紗帽"拿掉,群眾稱之為"嘴邊一張,拿掉村長"。(二)原因分析為什麼中國的村民自治制度不能發揮應有的功能?造成目前狀況的真正原因到底是什麼?
我認為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1、縣、鄉鎮**的過多幹預村民自治制度的本意是選舉一個由村民選舉、對村民負責、向村民報告工作的「村**」,但現行政治體制下的村民自治其實質只不過是讓農民選出一個說話不算數的「二把手」,而村裡的「一把手」則不由村民選舉,村民也無法罷免。這個「一把手」由上級指派任命,按照目標考核責任制對上級負責,代表的是國家權力機器。
鄉**和鄉黨委的指示、攤派、罰款都以責任狀的形式交辦到支部書記手上,對不聽話的農民則由鄉**運用警察、民兵等鎮壓手段加以制裁。而且,多數村委會成員還被納入黨內,在黨員必須服從上級黨組織的黨內紀律約束下,如果上級**和黨組織的利益與村民的利益相牴觸時,村委會幹部就必須先服從黨紀、維護上級**的利益,而不能依照《村委會組織法》維護本村村民的利益。2、制度不夠規範目前的村委會組織法在選舉程式上的籠統規定,是村民自治難以落實的重要原因之一。
只有目標的公正,而沒有程式的公正,目標的公正將難以產生,這已經是普遍被印證的規律。鄉村權勢階層正是利用了選舉過程無法可依的狀況,而很容易地實現了對選舉本身的干預。目前亟待解決的問題包括:
選民資格如何認定?是長住居民還是「戶籍」居民?被選舉人是不是需要特殊的資格認定?
候選人提名程式要不要更簡化、更合理?競選活動如何規範?競選經費的籌集和使用如何規範?
選舉糾紛如何仲裁等等。3、兩種體制的衝突村委會組織法自實施以來並不順利,問題的本質是兩種體制的衝突。這種衝突決定了來自體制內的「制度供給」不是高效率的。
但的確要承認,體制內的高層面臨著兩難選擇。就在這種局面下,農民群體中的一部分精英分子逐漸加強了活動,同時,體制外的力量介入了。體制內的躊躇和體制外的熱情,這兩者之間的反差和相互碰撞,究竟如何演繹下去,真是一個大大的可觀察的物件。
也許,中國基層民主政治的動力就將在這樣的相互作用中得到釋放。 4、選舉精英與利益團體對選舉的影響 不可否認的是,在每個村莊幾乎都存在著相當數量的「選舉精英」,這些選舉精英們在平時與一般村民無異,但是卻個個「身懷絕技」,在村民中間也有一定的影響,沒當換屆選舉,他們都會活躍起來,為他們所希望成為村幹部的人吶喊助選,積極奔走于田間地頭,遊說村民為他們的利益代表者投上一票。毫無疑問,對當前政治素質還不是很高的我國村民來說,無疑會產生相當大的影響,為這些有著特殊目的「精英」們所左右。
在絕大多數村,多年來已形成了村幹部各自在自然村、宗族房派之間形成了自己的關係網路和利益團體,這些關係網路和利益團體定會或多或少的影響到選舉的公平性與公正性。一方面強勢派系可能實行「合法」的「多數人**」,侵犯弱勢派系的利益;另一方面,在選舉中敗出的派系由於不認同選舉產生的村幹部,並抵制村級組織的工作,以致於後者只能無可奈何。因此,並不是每個村的直選都能增強村幹部的合法性和權威性。
5、選舉公開性透明性不足政治體系運作的弊端主要是其公開性、透明度不夠。列寧曾指出完全的公開性是廣泛民主的必要條件之一,「沒有公開性而談民主是可笑的」。現階段我國農村大多數地方基層民主實踐中政治體系運作的公開性是不夠的。
就選舉來說,按有關法律法規,地方**及人大代表在提名和選舉過程中都應充分讓選民知情,應公開投票,公開唱票,當場公佈選舉結果。有些地方甚至不公開唱票,只由所謂的主要負責人宣佈一下確定的結果。這就使選舉流於形式,到關鍵時候採取「暗箱操作」。
正因為這種違犯選舉法的「暗箱操作」才使背地裡跑官要官、行賄**有了可乘之機。再者,地方**及其村委會的活動情況不夠公開,導致群眾對**、村委會的不信任,牴觸情緒嚴重,幹群關係緊張。因此,發揚基層民主,必須使政治體系運作的公開性、透明度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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