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南霸天
對於業主的人身、財產損害賠償責任,可由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在物業管理合同中作出特別約定,沒有特別約定的,物業管理公司不承擔業主的人身、財產損害賠償責任。
由於雙方在合同中對保安服務的內容未作特別約定,「保安」系確保物業使用的方便安全,以及小區公共秩序的良好與穩定,而不是廣義上的社會安全。物業管理公司不承擔業主的人身保險責任。擔負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已經超出了《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一般保安服務事項。
2樓:騰襲蜄靉
盧先生夜間回家時,在高層電梯裡被歹徒用磚頭砸傷。李先生遂向人民法院起訴,狀告物業管理公司違約,未盡到安全保護的義務,要求物業公司賠償其損失。但是,人民法院卻判決駁回盧先生的訴請。
盧先生由此產生疑問:物業公司與業主簽訂了《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向業主收取了物業保安費的情況下,物業公司對業主人身、財產受到的傷害是否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點評: 安全是每位公民自由存在於社會的保障。每一位業主在購樓置業、選擇物業的時候,首先考慮的就是安全問題。
安全包括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上述案例反映的就是人身安全問題。對於業主而言,對其提供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保障的是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
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成立的是一種合同關係,保障業主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是物業管理公司應當履行的一項重要合同義務。但是,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的安全保障並不是絕對的,而是在一個合理的「度」之內。那麼,如何來界定這個「度」呢?
法院在審理盧先生人身受傷害案件時,一審人民法院認為,盧先生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了《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雙方形成的是合同法律關係,物業管理公司應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約定的保安服務事項履行合同義務。雖然物業管理公司在合同中承諾了保安服務,但這種保安服務應限於防範性安全保衛活動,並不能達到完全**治安案件。二審人民法院認為,由於雙方在合同中對保安服務的內容未作特別約定,「保安」系確保物業使用的方便安全,以及小區公共秩序的良好與穩定,而不是廣義上的社會安全。
物業管理公司不承擔業主的人身保險責任。擔負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已經超出了《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一般保安服務事項。對於業主的人身、財產損害賠償責任,可由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在物業管理合同中作出特別約定,沒有特別約定的,物業管理公司不承擔業主的人身、財產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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