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上海笙銘律師
1、錄音是否合法有效,主要看**合法,是否經過剪輯,**合法的完整的錄音是不需要本人同意的,也可以做為法院判案的證據
2、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二條 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資料或者錄音、錄影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件。提供複製件的,調查人員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其**和製作經過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七十條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一)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影印件、**、副本、節錄本;
(二)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複製件、**、錄影資料等;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
(四)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製作的對物證或者現場的勘驗筆錄。
在未告知對方的情況下,偷偷錄下與對方談話的錄音或錄影是否違法?這個錄影能否作為法庭證據
2樓:柔情西瓜啊
一、合法取得的私採錄音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
1、2023年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取得的資料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問題的批覆》曾經規定: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以違法證據排除規則排除使用。
2、而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新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則重新規定了非法證據的確切含義,即《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3、對錄音證據而言就是說,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者採用了侵犯他人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比如錄有他人隱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竊聽取得的錄音資料,仍然會被排除使用。
4、但是,屬於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第七十條規定的:
5、「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是有證明力的。要使該錄音證據成為判決依據,「合法取得」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6、其一,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錄音雙方當事人的談話當時沒有受到限制,是自覺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為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的;
其二,該錄音證據錄音技術條件好,談話人身份明確,內容清晰,具有客觀真實和連貫性,未被剪接或者偽造,內容未被改變,無疑點,有其他證據佐證。
二、什麼案件可以採用私自錄音證據?
1、債務糾紛。
2、房產糾紛。
3、離婚案件。
4、行政機關違法執法的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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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經過合法途徑取得的證據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系不合法行為,以這種手段取得的錄音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收集1、在中國的刑事訴訟中,指司法機關發現和取得證據的活動。它是司法機關運用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第一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有責任收集證據,查明案情;在中國的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舉證責任。
2、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並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人民法院也應當根據職權,主動收集證據,以查明案情,解決爭議。
3、司法機關在訴訟中有權向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對於涉及****或者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在刑事訴訟中,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毀滅證據的,必須受法律追究。
4、收集證據應當依靠群眾,遵守合法和客觀全面的原則。《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式。
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並且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5、收集證據的方法,在刑事訴訟中主要是現場勘驗,屍體檢驗,活體檢驗,詢問證人,訊問被告人,檢查,扣押和鑑定等;在民事訴訟中主要是詢問當事人和證人,調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勘驗和鑑定等。
6、在西方,英美法系國家無論是在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中,都認為收集證據、提出證據是當事人的責任。在刑事訴訟中,警察**和檢察官是作為控訴一方的當事人而負有收集證據責任的(見米蘭達規則)。
7、大陸法系國家在民事訴訟中強調當事人應當收集 、提供證據;但法院也可依職權收集證據。在刑事訴訟中則強調警察**、檢察官、法官依職權主動蒐集證據,而不以當事人的申請和提供證據為條件。
參考資料:中國法院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取得的資料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問題的批覆
3樓:匿名使用者
那應該要看民事案件或者是刑事案件了,民事案件一般要求在對方知曉的情況下是可以的,否則很難說服法官,刑事案件一般情節比較嚴重,是可以作證,這只是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偷偷錄音違法嗎?可以作為證據嗎?
4樓:鄰家楠方姑娘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評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七十條規定: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
例如:為了調取不忠證據,而侵入第三住宅,是侵權行為,當然取得的證據不具備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證,不構成侵權。
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辦公室,就不具備合法性。
通過法律禁止**的竊聽裝置獲得的證據就不具備合法性,因為收集證據的手段就不合法,只要不違法,自己錄製的音訊資料,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且有證明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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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陳某雄是珠海一家物流綜合市場公司的股東。2023年3月20日,張某武與陳某雄就合作經營該物流綜合市場專案簽訂《合作協議》。
2023年11月,張某武到珠海市香洲區法院起訴,請求判決陳某雄依法履行到期付款義務,向其支付應付款1500萬元及逾期的利息。
訴訟中,雙方對「2023年就此專案簽訂的相關協議作廢」的陳述不同。張某武稱其與陳某雄於2023年前後認識,而陳某雄則稱是2023年前後認識。
香洲區法院一審認為,張某武的起訴符合約定,判決陳某雄應支付張某武1500萬元及逾期利息。珠海中院二審判決維持了該結果。
陳某雄不服判決申訴,廣東高院裁定提審該案,並作了改判,撤銷原
一、二審判決,駁回張某武的訴求。
最高法院認為,該錄音系兩人就《合作協議》產生爭議後雙方協商的談話過程,能夠客觀反映雙方合作的相關事宜,與本案的基本事實密切相關,應當採納。
5樓:home好人一個
偷錄音只要不侵害對方權益可以作為證據。
1、《民事訴訟訴法》第63條規定,證據包括: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由此可見,錄音、錄影等視聽資料是我國法定的證據型別之一。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69條規定: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影印件、複製品;
第70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
6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最高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明確了非法證據的判斷標準和排除規則,即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最高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8條也做了相同的規定,而且第57條第 2項進一步明確「以**,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綜合兩個司法解釋,「**偷錄」的資料符合有其它證據佐證;以合法的手段取得;無疑點這三個條件是可以作為民事訴訟證據使用的。
合法途徑取得,這是法律的規定,具體什麼標準,要看法院的認定。但是從目前案例看.離婚訴訟中**及錄影,債權糾紛中的錄音法院一般認為有效.
2023年4月1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是目前我國各級法院認定證據的依據。該司法解釋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該條文確定了民事證據合法與非法的判斷標準,將非法證據限定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的範圍。所謂「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方法取得的證據」,包括侵害他人隱私權、以拘禁或脅迫方法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取得的證據。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7樓:匿名使用者
不違法,錄音可做為次要證據,不做主證據。
8樓:笑影流香
只要錄音者和被錄的音有關係的就不是違法。如果沒有關係,而被錄音的當事人有違法行為或準備開始行使犯法行為都是合法的,可以作為證據,前提是鑑定出這錄的音沒有經過處理
9樓:萬延鴻燈飾
只有對方同意或者公證部門公證的錄音才能作為證據。
10樓:
現在無需經過對方同意,可以錄音,該錄音可以作為訴訟證據。
11樓:竹淋雨而棲
要是正義的,就不違法
談話被人偷偷錄音,對方告我,他可以把錄音作為證據嗎
12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有明確的規定。視聽資料作為法律規定的證據種類之一,現實生活中雖然存在,但被法院直接採納認定的案例並不多,其主要原因是視聽資料作為一種技術合成,其要依賴於一定的技術裝置輔助才能表現出來,並不像其他證據種類如書證、物證等那樣直接反映所要證明的客觀事實;同時,視聽資料作為技術含量成分比較高的證據型別,當事人除了要證實該視聽資料不是採用非法手段取得外,還必須證實該視聽資料沒有經過剪接、刪改、合成等方式加工,否則法院對視聽資料很難直接採信認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9條規定: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十八條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七十條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
要使錄音證據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是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線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二是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者採用了侵犯他人的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比如在其工作處所或者住所以竊聽方式取得的錄音資料,就屬於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訴訟證據使用。
三是對方未提出反駁或反駁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錄音證據作為判案依據時,還要對錄音證據是否有疑點進行審查。如果對方當事人對錄音資料表示質疑,並提出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那麼該錄音證據便失去證明力;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法院就應當確認該錄音證據的證明力。
另外,在採取偷錄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證據時,應當儘量採用先進的錄製裝置。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要儘量選擇雜音干擾少的地方錄製。在偷錄中,應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錄製時間,並巧妙地引導或提示對方表明身份,以增強證據的可信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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