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立法解釋是一種完善補充法律的重要手段,又是介於立法和法律實施之間促進法律 實施的一種
技術,在某種程度上,立法解釋對於衡量是否為違法行為具有決斷作用。具體說立法解釋有以下作用:
完善法律
法律作為一種社會行為的一般規則,有些規定只能是概念性、原則性的,具體操作起來,有些界限不好把握。而一些規則性條文,也會由於各種原因,產生用語不夠準確,條文多歧義,含糊不清的問題。通過對法律的解釋,可以將條文準確化,充分闡明法律條文的意義,明確行為界限,將原則性的東西具體化,彌補不周全的地方,從而使法。
針對法律在實踐中暴露的問題,通過立法解釋。
補充法律
法律是在一定的社會客觀條件下制定的,不免帶有時空的侷限性,所以有些法律規定本來就可能不很周全,有些可能有遺漏,有的法律會隨新的社會關係出現而變得殘缺甚至過時,通過法律解釋,使不周全的法律得以周全,有遺漏的法得以填補,並可以根據新的社會關係,對法律條文作比立法原意更廣的擴充解釋或轉**釋,便某些詞語和句子更富有包容性,而不用正式補充修改法律,使之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
修改法律
在有些情況下,立法解釋實質上起著修改法律的作用,它可以改變法律原意,賦予那些已不適應客觀現實的法律條文以新的含義。有些法律條文修改起來非常困難,而不修改又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為此有時只有通過解釋來打破窘境。當然,通過解釋改變法律條文的原意必須十分慎重,應嚴格遵守解釋規則,符合語詞與邏輯規範。
立法解釋具有修改法律的作用。但筆者認為不能公開允許和提倡以解釋法律來代替修改法律,否則會對法制的權威和統一產生不利影響。解釋法律和修改法律不是一回事。
在國外修改法律是議會的權力,解釋法律是最高法院的事。我國全國人大常委會雖可制定法律,又可解釋法律,但是它可解釋憲法,就無權修改憲法。顯然允許以解釋來代替修改法律是有害的。
裁斷違法行為
法律解釋還有一種十分重要的作用,就是實際上起著對違法行為的裁決作用。法律解釋往往是就某個具體問題或案件是否合乎法律而提出,而很少作一般抽象解釋,針對具體案件解釋的結果,就必然是對某種或某類行為是否違法作出判斷,從而制止違法行為。彭真同志說,「全國人大常委會有解釋法律的職責,如果兩方對法律的理解發生了分歧和爭執,常委會一解釋,必然肯定一方、否定一方,所以法律解釋也包括有監督的意思在內。
」解釋法律實質上能起到裁決違法行為,監督、保障法律實施的作用。
2樓:瓜小西
張明楷教授:質疑立法解釋
2023年4月8日晚,北**學院「百年院慶•名家講壇」第五講在法學院模擬法庭舉行,清華大學法學院張明楷教授以《質疑立法解釋》為題做了專題講座。張教授是我國著名中青年刑法學家,在學術上造詣頗深。在講座中,張教授主要闡述了立法解釋分別與法治原則、罪刑法定原則、法律解釋目標及法律發現之間的關係,從一個全新的角度審視我國刑法的立法解釋的正當性。
一、立法解釋的範圍
張明楷教授開場即對「立法解釋」這個稱謂表示質疑,他說,這個詞本身就是有問題的,因為立法機關的解釋就是法律本身,「解釋具有法律效力」這也是法律規定。立法解釋不存在溯及力,這一點和法律一樣。他接著介紹了目前界定的立法解釋的範圍,大致包括刑法中的解釋性規定、刑法草案的說明、立法機關的條文解釋這三個方面。
張教授認為,這三點都值得商榷。刑法中的解釋性規定是刑法條文的組成部分,這種解釋就是法律自身,因此不能再叫立法解釋;關於刑法草案的說明也不應屬於立法解釋範圍,這種說明實際上是關於國家機關通過的刑法,而不是草案;立法機關的條文解釋表面上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解釋,但實際上也只是起草者的解釋。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不存在立法解釋。
二、立法解釋與法治原則
張教授講到,法治是限制國家權力,保障公民自由。現代意義上的法治有形式意義和實質意義之分,而二者的結合才是真正的法治。從這個角度看,立法解釋是不符合法制原則的。他分析了以下原因:
1、法治要求權力分立制衡,不能允許司法機關介入立法或者立法介入司法。要實現法治,首先要有預先制定的法,其次要確保統治依法實行。立法、裁判、執法相分離,才能實現法治。
而我國的立法與立法解釋從理論上分不開,立法解釋和具體的法律適用分不開,這實際上是立法侵入司法。
2、立法解釋要求要解釋立法原意,追求立法原意,這將導致人治。國家應該在成文法統治下,而不是服從於某個立法機關成員的意志。
3、立法機關的解釋經常與法律衝突,背離法律意思。
三、立法解釋與罪刑法定
張教授認為,立法解釋與罪刑法定原則相悖。從實質上講,罪行「法」定,而非立法者定。法治是實質和形式的統一,與民主相連。
立法機關在作立法解釋時,通常會考慮法律適用時群眾的意志,追求立法原意會導致按群眾意志解釋;立法解釋還很可能違反禁止類推的原則;立法解釋很可能違反成文法主義,因為法條的用語應該在文字本身具有的約定含義內解釋,而立法解釋往往需要突破這種約定。
四、立法解釋和解釋目標
張明楷教授介紹說,目前我國刑法學界追求立法原意解釋、主觀解釋。但是他認為主觀解釋行不通:
1、立法原意不是一個清楚、明確的問題。立法者為多人,針對具體某條意見並不統一,立法者想象不到現實中的具體問題,實際上立法原意是不存在的。
2、法律一經產生,便脫離了立法願意,和原意有了距離。根據文字作出的解釋是有根據的,根據原意的解釋反而是無根據的。
3、刑法是成文法,是通過文字來表達立法精神的,也要通過文字來解釋。
4、刑法具有約定性,追求立法原意,法律便失去了生命力。立法時的意思是固定不變的,而法律卻要適應變化的社會生活。因此不能追求立法原意,而要根據立法發展的意義來解釋。
5、立法原意可能是有缺陷的,需要補正解釋,不能遵循原意。
五、立法解釋和法律發現
張教授說,語言本身不準確,存在誤解因素,同樣的詞語對不同的人會產生不同含義,而且詞語的含義也在不斷發展中,意義不斷延伸。
另一方面,形式立法是根據過去的事實而總結制定出法律,司法是將已經發生的事實與規範相對應,然後做出判決。正義是活生生的,爭議不僅隱藏在法律條文中,還隱藏在現實生活中。不能單從文字做解釋,應該在正義理念下將目光在規範與事實之間移動,使二者相對應,從而形成判決。
六、立法解釋和學理解釋
張教授總結說,立法解釋是有缺陷的,解釋者的價值觀、解釋方法以及他們對事實理解得合理程度都將影響作出的解釋,我國立法機關不應採用主觀解釋的方法,一味追求刑法立法原意,否則將很難適應變化的社會生活,也有違立法不得隨意介入司法這一法治原則。
北京大學法學院研究生會與法碩聯合會提供講座整理稿
高曉瑞 編輯
3樓:匿名使用者
任何法律,條規都有其存在的意義!
中國的國情就是這樣!
4樓:鑫海玉堂
中國的文字非常複雜,一個字都有多種含意。為了儘量減少歧意和誤解,立法解釋是有現實意義的,也是非常必要的。
5樓:匿名使用者
樓主說的是大陸法系的情況,大陸法系實行的法典,而法典要力求簡潔,所以為了避免歧義就需要對法律進行解釋.而把法例當作法律是英美法系的特點,即:判例法(以前法官判的案例對以後同類案件是有法律效力的).
6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條文非常簡練,有可能產生多意或有未盡之處。為了儘量減少歧意和誤解,立法解釋是有現實意義的,也是非常必要的。
立法的意義
7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它是國家意志形成和表達的必要途徑和方式;
第二,掌握國專家政權的階級屬必須利用立法手段,來確認那些有利於自己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
第三,立法者利用立法手段協調社會關係,解決社會矛盾;
第四,立法還有指導未來的**功能;
第五,立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前提條件,是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的基礎性活動。
8樓:匿名使用者
張明e68a84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236396535楷教授:質疑立法解釋
2023年4月8日晚,北**學院「百年院慶•名家講壇」第五講在法學院模擬法庭舉行,清華大學法學院張明楷教授以《質疑立法解釋》為題做了專題講座。張教授是我國著名中青年刑法學家,在學術上造詣頗深。在講座中,張教授主要闡述了立法解釋分別與法治原則、罪刑法定原則、法律解釋目標及法律發現之間的關係,從一個全新的角度審視我國刑法的立法解釋的正當性。
一、立法解釋的範圍
張明楷教授開場即對「立法解釋」這個稱謂表示質疑,他說,這個詞本身就是有問題的,因為立法機關的解釋就是法律本身,「解釋具有法律效力」這也是法律規定。立法解釋不存在溯及力,這一點和法律一樣。他接著介紹了目前界定的立法解釋的範圍,大致包括刑法中的解釋性規定、刑法草案的說明、立法機關的條文解釋這三個方面。
張教授認為,這三點都值得商榷。刑法中的解釋性規定是刑法條文的組成部分,這種解釋就是法律自身,因此不能再叫立法解釋;關於刑法草案的說明也不應屬於立法解釋範圍,這種說明實際上是關於國家機關通過的刑法,而不是草案;立法機關的條文解釋表面上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解釋,但實際上也只是起草者的解釋。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不存在立法解釋。
二、立法解釋與法治原則
張教授講到,法治是限制國家權力,保障公民自由。現代意義上的法治有形式意義和實質意義之分,而二者的結合才是真正的法治。從這個角度看,立法解釋是不符合法制原則的。他分析了以下原因:
1、法治要求權力分立制衡,不能允許司法機關介入立法或者立法介入司法。要實現法治,首先要有預先制定的法,其次要確保統治依法實行。立法、裁判、執法相分離,才能實現法治。
而我國的立法與立法解釋從理論上分不開,立法解釋和具體的法律適用分不開,這實際上是立法侵入司法。
2、立法解釋要求要解釋立法原意,追求立法原意,這將導致人治。國家應該在成文法統治下,而不是服從於某個立法機關成員的意志。
3、立法機關的解釋經常與法律衝突,背離法律意思。
三、立法解釋與罪刑法定
張教授認為,立法解釋與罪刑法定原則相悖。從實質上講,罪行「法」定,而非立法者定。法治是實質和形式的統一,與民主相連。
立法機關在作立法解釋時,通常會考慮法律適用時群眾的意志,追求立法原意會導致按群眾意志解釋;立法解釋還很可能違反禁止類推的原則;立法解釋很可能違反成文法主義,因為法條的用語應該在文字本身具有的約定含義內解釋,而立法解釋往往需要突破這種約定。
四、立法解釋和解釋目標
張明楷教授介紹說,目前我國刑法學界追求立法原意解釋、主觀解釋。但是他認為主觀解釋行不通:
1、立法原意不是一個清楚、明確的問題。立法者為多人,針對具體某條意見並不統一,立法者想象不到現實中的具體問題,實際上立法原意是不存在的。
2、法律一經產生,便脫離了立法願意,和原意有了距離。根據文字作出的解釋是有根據的,根據原意的解釋反而是無根據的。
3、刑法是成文法,是通過文字來表達立法精神的,也要通過文字來解釋。
4、刑法具有約定性,追求立法原意,法律便失去了生命力。立法時的意思是固定不變的,而法律卻要適應變化的社會生活。因此不能追求立法原意,而要根據立法發展的意義來解釋。
5、立法原意可能是有缺陷的,需要補正解釋,不能遵循原意。
五、立法解釋和法律發現
張教授說,語言本身不準確,存在誤解因素,同樣的詞語對不同的人會產生不同含義,而且詞語的含義也在不斷發展中,意義不斷延伸。
另一方面,形式立法是根據過去的事實而總結制定出法律,司法是將已經發生的事實與規範相對應,然後做出判決。正義是活生生的,爭議不僅隱藏在法律條文中,還隱藏在現實生活中。不能單從文字做解釋,應該在正義理念下將目光在規範與事實之間移動,使二者相對應,從而形成判決。
六、立法解釋和學理解釋
張教授總結說,立法解釋是有缺陷的,解釋者的價值觀、解釋方法以及他們對事實理解得合理程度都將影響作出的解釋,我國立法機關不應採用主觀解釋的方法,一味追求刑法立法原意,否則將很難適應變化的社會生活,也有違立法不得隨意介入司法這一法治原則。
北京大學法學院研究生會與法碩聯合會提供講座整理稿
高曉瑞 編輯
參考資料:http://****
law.pku.e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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