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之後房產證才下來屬於婚後共同財產麼

2021-05-05 17:15:16 字數 5043 閱讀 9955

1樓:易書科技

屬於共同財產的有:

1、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所購買的房子,但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應該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

2、所購房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的名下,該不動產則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但是如若夫妻一方可以提供證明,證明房產為一方父母為其全額購買的話,就不算夫妻共同財產,不論結婚與否。

買的房子屬夫妻共有,離婚時,有一方想擁有房屋所用權的,評估單位進行評估,然後對另一方進行分配;如果雙方都想擁有房屋權的,雙方進行競價;如果雙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法院進行拍賣,然後進行分配。

法律依據:

新婚姻法中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樓:

房子的產權認定是以簽訂合同為準,不是以獲得房產證的時間為準。

1、要看房子是在婚前還是婚後買的,婚前買的,就是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分的。若是婚前一方買的,但婚前或婚後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則是雙方的共同財產。

2、房子若是婚後買的,即使是隻有一個人的名字,也是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平分。

3、但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後買的,若一起還貸款了,婚後共同還貸款部分及增值部分,應平分。

《物權法》第十四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擴充套件資料:

婚前個人出資買房,婚後財產認定:

1、婚前已取得房屋產房屋產權證並還清全部貸款的,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2、婚前已還清全部貸款並登記在自己名下

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買房,結婚前已還清全部貸款,但結婚後才取得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所有,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雙方平均分割,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4、婚前付了全款,原登記在一方名下後進行變更

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買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原登記在一方名下,後變更登記在雙方名下的(即加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其實質為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

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買房,財產認定:

1、婚前共同付清全款

(1)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

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付清全部房款,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如能證明出資情況,則雙方對房屋按份共有;如不能證明出資情況,且一方否認另一方購房時有出資,則只能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2)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

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付清全部房款,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根據登記情況認定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

2、婚前共同購房,婚後共同還貸

(1)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

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婚後共同還貸,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及其所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其餘則按出資情況按份共有。

(2)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

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婚後共同還貸,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3樓:八三老人

婚前首付部分屬於個人財產,婚後共同還貸的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婚前全款購買,且房產登記在個人名下,屬於個人財產。

4樓:匿名使用者

婚後共同償還的按揭款一項屬於共同財產,但是婚前簽訂房產妹妹合同,婚後辦結房產證的情況下,該房產屬於一方婚前財產。夫妻離婚時只對該房產婚後按揭還款部分要進行分割。

5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房子是婚前一方買的,在房產證下來之前,雙方登記結婚了。儘管是婚後雙方一起還貸的,但是按照法律規定,這個房子還是屬於婚前購房一方的,除非是在房產證加上夫妻雙方的名字。

婚後才辦理房產證,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6樓:北京王嘉化妝學校

一、結婚前購買的房子,在結婚後才辦理下來產權證的這種情況,這個房子的產權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而是婚前購買那一方的個人婚前財產。

二、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房屋所有權的產權取得時間的確認,不是以房產證是什麼時候辦下來的為依據的,而是以房屋買賣合同的簽訂日期作為確權的依據。

三、在房屋買賣合同簽訂的時候,就已經達成的房屋買賣的共同意思表達,如何付款,何時辦理產權證,只是時間上的問題,因此,法院在受理這類案件時,對房屋產權的取得時間,都是以房屋買賣合同的簽訂時間為確認依據的。

四、因此,您說的這種情況,是不能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的。

婚前買的房,婚後房產證才拿到,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7樓:戚廣利

婚前個人買的房,婚後房產證才拿到,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個人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8樓:鄭州小麗姐

婚前買的房,婚後取得的房產證,算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嗎?

9樓:大之至謂之元

購房款屬於婚前付款的(不管是全額付清房款還是按揭付款),那些付款憑據保留好,那是付款人這方的婚前財產證明,房產證啥時候拿到的無所謂。

10樓:擱淺

如果買房籤合同的時候是你一個人的名字,房產證上也是你的名字,並且寫為單獨所有,並且是全款,那就算你的婚前財產。但是如果是按揭的話,從你們結婚開始,你們的所有財產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時候你按揭就款就是你們的共同財產了,所以這個比例的話不好分配,但是首先是你要把所有合同和票據,付款發票那些收好,那是你的財產憑證。

婚前買房,婚後辦房產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麼?

11樓:華律網

一方婚前獨力買的房子是個人財產,這一點是沒有疑問的。很多人詢問的是,婚前個人按揭買房,婚後共同還月供,房屋屬於共同財產嗎?婚前取得的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一般情況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但對於婚前一方通過按揭購買,婚後才取得房產證的房屋,不能機械地以取得房產證的時間來確定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因為買房屋的錢是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並且已經向開發商支付了全部購房款,在婚前就取得了購房合同確認給購房者的全部債權,婚後獲得房產證只是財產權利的自然轉化。因此,只要房屋買賣行為發生在婚前,並且買賣合同已經實際履行,房屋登記在買房人個人名下,就應當以婚前個人財產處理。

因此,婚前購房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前出已資購買房屋,完成了取得房屋產權的實質要件。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 一方的婚前財產;(二)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12樓:匿名使用者

還要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判斷:

①如果房款由一方支付,簽訂購房合同的是出資人,房產證上登記的是出資人的名字,該套房屋就屬於出資人一方的婚前財產,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夫妻雙方以書面形式約定夫妻婚前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則約定是有效的。

②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 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③如果該套房產雖然是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但婚後在房產證上加上了另一方的名字,應當視為出資一方自願將房產與另一方共有,則該套房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

13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這個房子肯定是你的個人婚前財產,如果貸款已經全部還清,則沒有任何尾巴或遺留問題需處理。

如果婚後還需要繼續還貸,則婚後還貸及增值部分的一半,應補償給對方。

請參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的規定。

14樓:劉彤律師說法

結婚後買房,房產證上只登記一個人的名字,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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