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2樓:匿名使用者
您問的應該是綁架的行為致受害者死亡吧。刑法第239條: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司法機關在適用本條規定處罰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是指由於在綁架過程中對被綁架人使用暴力或者進行虐待等導致被綁架人死亡,以及被綁架人在綁架過程中自殺身亡的行為。「殺害被綁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綁架人後,由於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沒有實現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將被綁架人殺害的行為。 2、由於法律對綁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行為,立法上採用的是絕對確定的法定刑,而且是處死刑,因此,司法機關在適用時應當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嚴格掌握適用的條件。
綁架他人後,又實施故意傷害,故意殺人行為的,被綁架罪所包容,不單獨定罪。如實施**等行為的,則應實行數罪併罰。
3樓:匿名使用者
一、綁架罪的概念及其構成綁架罪,是指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人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以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實力控制他人的行為。本罪侵犯的主要法益是人身自由,次要法益是財產或者其他利益,主要是非法利益。綁架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權利。因為行為人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對他人實施綁架,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常常以危害被害者相威脅,迫使其家屬交付贖金;在綁架過程中,被害人往往受虐待、重任甚至慘遭殺害;還有的將被害人危害後再勒索財物。
立法者將綁架他人的行為放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這一章中,表明強調的也是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保護。這種犯罪實際上就是舊社會甚為猖獗的「綁票」行為,新中國成立後已經絕跡,近些年來又重新出現,並有發展的趨勢,對社會危害極大。為了有力懲治這種犯罪,刑法將綁架行為單立為罪名。
犯罪物件是「他人」。「他人」既包括婦女、兒童,也包括婦女、兒童以外的人。 (二)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
「暴力」,是指行為人直接對被害人進行**、堵嘴、矇眼、裝麻袋等人身強制或者對被害人進行傷害、毆打等人身攻擊手段。「脅迫」,是指對被害人實行精神強制,或者對被害人及其家屬以實施暴力相威脅。「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脅迫以外的方法,如利用藥物、醉酒等方法使被害人處於昏迷狀態等。
這三種犯罪手段的共同特徵,是使被害人處於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境地,將被害人非法綁架離開其住所或者所在地,並置於行為人的直接控制之下,使其失去行動自由的行為。法律只要求行為人具有綁架他人其中一種手段就構成本罪。 既綁架他人,又將被綁架人殺害的會受到怎樣的處理?
對於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將被害人殺害後勒索財物的行為,我們認為只能定綁架一個罪。 (1)行為人綁架他人的目的雖是為了勒索財物,但這種犯罪侵犯的不僅是被害人的財產權利,而且首先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包括健康和生命權利,所以臺灣刑法又稱此種犯罪為「擄人勒贖」罪。 (2)使用暴力、脅迫的手段綁架他人是本罪在客觀方面的重要特徵。
使用暴力、脅迫手段所造成的後果,就包括在綁架「人質」過程中可能導致「人質」死亡,或者出於滅口等動機將「人質」殺害在內,所以這種犯罪的人身危險性很大。 (3)本罪在主觀方面的故意 。但這種故意屬於概括的故意,既包括勒索財物的故意,也包括危害「人質」的故意,而不僅僅是勒索財的故意。
概括知音的犯罪物件是不確定的,它只要求行為人對犯罪的事實有概括的認識就可以構成故意犯罪,並不要求行為人明確犯罪結果發生有什麼物件上。 (4)鑑於綁架勒索罪的社會危害性很大,因此法定刑很重,起刑點就是十年以上;「情節特別嚴重的」則處死刑。將「人質」綁架並加以殺害,就屬「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之一。
至於是在勒索財物以前還是勒索財物未逞之後將「人質」危害,屬於犯罪的具體情節,並不影響犯罪性質的認定。所以,不能以行為人「撕票」前後殺害「人質」,作為認定一罪與數罪的標準。此案雖然發生在2023年刑法修訂前,適用的是《決定》,但理由是一樣的。
且2023年刑法已將「情節特別嚴重」具體改為「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既明確,又便於操作。因此,對於既綁架他人,又將被綁架人殺害的,只能定綁架一個罪,不能定綁架和故意殺人兩個罪,實行並罰。綁架罪量刑標準:
犯綁架罪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在我國綁架罪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司法機關在適用本條規定處罰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是指由於在綁架過程中對被綁架人使用
暴力或者進行虐待等導致被綁架人死亡,以及被綁架人在綁架過程中自殺身亡的行為。「殺害被綁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綁架人後,由於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沒有實現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將被綁架人殺害的行為。
2、由於法律對綁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行為,立法上採用的是絕對確定的法定刑,而且是處死刑,因此,司法機關在適用時應當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嚴格掌握適用的條件。
綁架他人後,又實施故意傷害,故意殺人行為的,被綁架罪所包容,不單獨定罪。如實施**等行為的,則應實行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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