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橘子不如橙子
如果公司相關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公示合法,明確寫明代打考勤予以開除,並提前告知過員工,可以開除。否則開除員工是違法的,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去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樓:
如憨單封竿莩放鳳蝨脯僵果企業的員工手冊或規章制度裡面 規定有相應的處罰,企業這麼做是合法的。一般企業在考勤這方面都規定的很嚴格的,代打卡和被代打卡的都要被開除,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果勞動合同約定有違約賠償金的,違約方還需要支付違約賠償金。
3樓:
先協商看有沒有挽回的餘地。如不成則需勞動仲裁。
因工作失誤要被公司開除,按勞動法我有沒有補償?
4樓: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回(一)在試用期間被證答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如果單位有這些規章制度,並且能證明你的失職給公司造成了重大損害,或者嚴重違反了單位的規章制度,那你就拿不到經濟補償金。反之,就可以。
5樓:上海李德春律師
是否賠償取決於是合法解除還是違法解除?若違法解除,公司應賠償。
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在工作時有幾大義務:注意義務,報告義務,你工作失誤造成損害應當承擔責任——即解除勞動合同〔有過錯被解除可以不支付補償。不服你可以提請仲裁。〕
7樓:匿名使用者
那要看你的合同中有沒有簽署相關條款,如有的話,你無法得到賠償,如果沒有,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會得到一定的補償,但是比較少,可能就一個月的工資而已
8樓:
具體情況了要看,如果是嚴重違反公司規章並且造成重大損失,公司是可以開除的,也沒有補償
9樓:風中小白雲
第三十九條copy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以上綜合,公司和 你解除勞動關係,沒有補償。
10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要給經濟補償。抄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這種情形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要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補償的標準就是你在單位每工作1年就賠償一個月的工資,不滿六個月的給半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以一年計算。
11樓:山野柴胡
【開除】(dismiss from position)是指解除違反國家法律和單位紀律的國家行政人員職務內關係或企業職工勞動關係的容行為,是行政處分最嚴厲的一種。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第十二條規定:對職工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經由第516號令廢止(2023年1月15日頒佈)。
12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員工手冊怎麼寫的或公司有這方面的檔案沒?
沒有的話應該還可以去找公司理論下。
因為公司沒有明確的檔案說什麼情況下開除
13樓:
你的工作失bai誤行為必須du符合以下兩點中zhi的某點單位才能依法解
dao除勞動合同版
或者勞動關係,並且不需
權要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否則單位就是單方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你賠償金,2008.1.
1前的工齡每滿一年賠償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算一年,2008.1.1後的工齡每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賠償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
1、你的工作失誤行為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並且單位的相關規章制度必須是經過事先公示的被絕大多數員工瞭解的。
2、你的工作失誤行為屬於嚴重失職,並對單位造成了重大損害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有的,而且是兩個月的工資————理論上講的哦
員工因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損失,怎麼賠償法?
15樓:之何勿思
要看具體情況。
如果是故意造成的,則全額賠償;若過大過失造成的,則部分賠償,賠償比例由法官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沒有統一標準;若一般過失造成的,則無需賠償。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1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造成損失通常是在員工離職後發生的,雙方已不存在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追究勞動者的損失賠償責任,可以按照雙方約定並結合實際損失大小要求勞動者進行賠償,此時用人單位追究勞動者的賠償責任主要以民法通則等作為法律依據,以實際損失為主要參照標準。
一般賠償以下費用: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對員工在職期間因職務行為導致企業損失的情形,根據相關規定,只能要求勞動者進行限額賠償,如第16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17樓:律圖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用人單位起訴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8樓:四哥有法說
1、在勞動者過錯範圍內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賠償;
2、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19樓:冰水芷心
應該不會如此賠償的!員工工作失誤造成重大損失,一般的公司可以採取較為嚴厲德考核措施,甚至可以取消幾個月的獎金。最多解除勞動合同!
20樓:便民僱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50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百分之二十。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最多到合同期滿〉〉〉〉〉》
21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只能扣當月工資的20%
公司因員工工作失誤導致直接經濟損失而解僱員工,並不給予任何賠償,是合法的嗎?
22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損害的,被解除合同沒有補償。
員工因為工作失誤,造成用人單位直接經濟損失,損失額度較大的,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三)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情形,用人單位據此解除合同,沒有經濟補償。
員工因為工作失誤,造成用人單位直接經濟損失,但損失額度較小的,不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三)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情形,用人單位據此解除合同於法無據,屬於違法解除合同。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規定,員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即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兩個月工資支付賠償金。
對損失大小的界定,原則上按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規定確認。
員工因為工作失誤,造成用人單位直接經濟損失,按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適當承擔部分損失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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