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後索償的問題,離職後公司已工作失誤向我索賠

2023-01-15 09:35:37 字數 5708 閱讀 5805

1樓:本子

1)如果你已經簽了勞動合同的話,申請不了雙倍工資,證據對你不利;

2) 可以要求合同約定工資和實際支付工資之間的差額以及延期支付利息,但是你要看看是不是扣除什麼費用;

3) 你可以要求補繳試用期的社保,去社保局投訴;

4) 你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實際工資補繳納社保,去社保局投訴;

5) 年休假可以要求現金補償;

6)欠工資不合法,請到勞動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除非公司能證明你對丟失物品有直接責任,都則你都不用負責。

2樓:匿名使用者

1、因為你簽訂的勞動合同寫明的日期是5月7日,所以你不能證明這段時間內對方沒和你簽訂勞動合同,因此不能申請雙倍工資

2、你能證明在這五個月之間你都拿的是少於3000元的工資就可以要求補差額,在沒有其他情況的基礎上,例如合同約定是否3000元包含保險,公司需要扣除你的保險等會扣除你工資的情況,總而言之,就是你實際獲得是不是應該是3000元

3、可以申請索賠社會保險,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之內,如果你試用期之間她沒和你簽訂勞動合同的話,你到可以要求兩個月的雙倍工資,並且要求其為你補繳三個月的社會保險

4、公司為你繳納社會保險是與上一年度的社會平均工資有關的,這個應該不會被賠償

5、關於年休假一般公司是在工作一年以上才開始有,也就是今年才有,已工作時間這算應該修的五天年休假,公式如下: (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6、要看公司規章制度中是否對交接有所規定,如果有規定的話,你應該配合公司做好這方面的工作,如果他能證明責任與你有直接關係就沒事,如果不能證明,長時間的拖欠你工資,你就應該依法維護自身權利了

以上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離職後公司已工作失誤向我索賠

3樓:老楊法律工作室

工作失誤在所難免,不能把失誤導致的損失全部由員工承擔.要知道失誤也是工作的一部分,是在為公司創造價值的過程中發生的.失誤相對於給公司創造的價值而言,是微小的.

目前,尚無法律規定,勞動者因失誤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4樓:匿名使用者

請問你離職時已辦理好交接手續,公司並開具離職書,你亦要自我舉證。

離職後,是否還能要求傷殘賠償(工傷)?

5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有的,離職一個月是在傷殘鑑定的規定時間內,勞動者是10級傷殘,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賠償的,具體如下: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擴充套件資料:

工傷的認定範圍: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6樓:baby無知的螞蟻

如果員工在離職時沒有獲得工傷待遇,那麼在離職的一年內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主張未享受的工傷待遇。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7樓:匿名使用者

主動離職還有啥說的,公司已經沒有責任了。但你得有證據是主動離職。否則你們就被動啦!

8樓:匿名使用者

發生工傷時間單位為該員工參加了工傷保險的,依據《工傷保險條理》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9樓:山野柴胡

離職不影響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10樓:匿名使用者

1.如果是在該用人單位發生的工傷事故,可以要求賠償。首先要到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這是所有問題的前提,不申請工傷認定,就無法通過工傷獲得賠償,如果單位不申請的話,職工個人就必須在受傷之日起一年內申請;

2.如受傷被認定為因工受傷,拿到有勞動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後,醫藥費由用人單位全額墊付,停工留薪期內(工傷**、**期間)工資按原待遇發放。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單位負責、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按由工傷職工所在地標準發放;

3.等傷情穩定後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鑑定工傷等級,然後按照傷殘等級計算傷殘賠償數額;

4.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上述的義務,工傷職工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直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申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1樓:匿名使用者

有的,樓主應該抓緊時間整啊,時間很重要。

12樓:

當然應該享受,看《工傷保險條例》第五章工傷待遇相關條款,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你還要看一下你所在省的工傷保險條例。

根據《勞動合同法》還有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要求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規定加付補償金。

如果你認真看一下我以上回答中書名號《》中所涉及的內容,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網上搜尋這些內容都能找到全文的。

上班1年2個月被公司辭職是不可以索償賠償

13樓:蒼洱白子

沒有全海臺灣,想獲得經濟補償,那麼要反映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及經濟補償。

辭職有賠償嗎

14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一、勞動者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只有第1種情況有補償: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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