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屬於自首,能夠認定為自首的情形

2021-09-09 00:15:04 字數 954 閱讀 7203

1樓:倫梓楠

自首包括一般自首與特別自首。

一般自首成立的條件為:一是自動投案;二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則仍視為自首。

特別自首成立的條件為:一是主體必須是依法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已被宣判的罪犯,因其人身自由已經處於司法機關的控制之下,故不存在自動投案問題;二是向司法機關如實供述的罪行必須是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未掌握的罪行與已掌握的罪行應屬不同性質。如果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的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已被掌握的罪行是同種性質,則不屬於自首,但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如果如實供述的尚未掌握的同種罪行較重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

自首的處罰標準,具有一定層次性:第一,即一般情況下,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一,在一般情況的條件下,又具備「犯罪較輕」的情形,可以免除處罰;第三,犯罪後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立功包括一般立功與重大立功。

一般立功成立條件:一是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二是提供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三是阻礙他人犯罪活動;四是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逃犯;五是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

重大立功成立條件:一是有一般立功表現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二是該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全國範圍內有較大影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該重大案件中有一般立功表現。

立功的處罰標準,第一,一般立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二,重大立功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三,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樓:律圖

根據刑法規定,關於自首的定義,刑法第67條第1款已作明確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據此,認定自首必須同時具備兩項基本要件。

一是必須自動投案;二是必須如實地供述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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