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江看世界靜悟人生
我不贊同一樓的說法。現在的很多車位都是可以作為商品房正常**的,和商鋪一樣歸為非住宅類商品房。一樣是有房管局認可的車位產權。
而樓主的問題關鍵其實是兩點:
1、要先確定你購買車位的合法性。即是你要先弄清楚你自己的車位是否合法,所謂合法也就是看房管局是否認可你購買這套車位。最重要的是看你的合同或協議進**屋備案了沒有。
如果備了案,那麼你的車位就被房管局所認可,也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但如果開發商之前並沒有將整體車位在房管局進行劃分,而只是單方面跟你簽了一張協議或合同。那麼你就比較不利了。
2、第二點實際上就是你應該去做的事,拿著合同或協議去當地房管局商品房科進行諮詢,讓其幫你查一下車位的性質。弄清楚了之後,心裡有底了,再說後續辦理產權的事。
樓主,你要記住:不管你有沒有備案,只要所籤的合同或協議能反映出你購買車位的事實,那麼你都得去房管局,讓你給個說法,以及敦促其後續產權的辦理。而房管局也有義務幫你解決這件事的。
祝你好運!
2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產權,只有使用權 購買的停車位部門不頒發產權證,是沒有產權的,購買的只有使用權。 ,
3樓:六哥樓市雜談
如果是地下車位的話,你可能當初購買的就是使用權,而非產權。
因為通常來講,地下工程的產權並不由開發企業分配,而是屬於當地的人防部門。也就是說,現在大多數城市的新建建築的地下部門,是被人防部門徵用來做戰備防空設施的。
由於現在是和平年代,這些防空設施可能暫時用不上,所以被允許用以民用,通常就會作為地下車庫或者停車位了。
不過,一般地下車位都是使用權,而非產權。
地下停車位能否辦理產權?
4樓:搜狐焦點
能。《物抄權法》對地下車位的權屬問題襲採納了「約定歸屬說」的觀點,即在目前現行法律沒有對車位、車庫的歸屬作出明確規定的情況下,要求當事人通過合同方式約定車位、車庫的歸屬:「只要地下停車位不屬於地下人防工程,只要是由開發商投資建造,建造成本也未攤入住宅商品房及其他車庫的成本中,而且地下車位的面積未計入公攤面積,那麼即使沒有產權證,該小區業主所購買的地下車位也受到法律的保護。
」經有權機構批准建設的地下停車位,可以根據土地用途和合同約定辦理不動產權證,屬於商住性質辦理地下停車位產權,需由開發主體申請辦理房產總登記後才可辦理一手分戶登記,使用年限根據所在土地產權用途確定。
5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地下停車位,如果是在購房的時候,是會直接加入到你這個不動產的證書裡面的,但是這個領完不動產證之後的方式我就不太懂了,希望可以幫到你
6樓:水們哥
不能,地下車位不屬於物權。只有使用權,根本不可能辦理所有權即產權。
7樓:皆有可能
1.對於屬於bai人防工程的規劃
du車位、車庫的
zhi產權歸屬,dao無論《物權法》還
回是《人民防空法答》均沒有明確規定,各地執行政策不一。
2.對於屬於非人防工程的規劃車位、車庫的產權歸屬,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物權法》第74條第2款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因此,建築區劃內規劃車位、車庫的產權歸開發商,房地產開發商在取得相關的規劃許可,按規劃許可進行開發建設後,即可以按程式取得產權,可以進行**、附贈或出租。
3.對於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物權法》第74條第3款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因此,房地產開發商無權對其進行**或出租。
8樓:匿名使用者
反問:地下車庫
bai的成du本計不計算土地成本?如果zhi沒有計dao算土地成本,請問專
開發商屬
憑什麼擁有地下部分的使用權???如果計算了,請問你怎麼計算的?沒有一家開發商可以回答吧?稅務局也從沒有計算過地下車庫的土地出讓成本,而徵收地庫的增值稅、土增稅和所得稅吧?!
另:地下部分屬於建築附屬物,對不對?沒法分攤土地成本對吧?地下部分沒法計算土地成本,對吧?!!請問,哪來的可以銷售的使用權?
小區地下停車場產權歸誰?
9樓:忙碌的男人
小區的地下停車場要看是不是人防工程,如果不是就屬於業主的,這個要看你的小區規劃得
10樓:赤夜銘音
有哎,裡面有大量的,看有的。。看簡介。就可以看(⊙o⊙)地下停車場
底下停車位有產權嗎?多少年?
11樓:匿名使用者
從出讓土地到造好房子一般要三到五年時間,對於住宅用地,出讓年限最長也就是70年,所以不管怎麼樣都會少於70年。
而地下車位,從物權法出臺到現在,應該說已經非常明確:為了個人(業主)的利益,除非有約定,否則,地下車位就是作為配套設施一同**給業主的。
假如已有約定,那麼地下車位不作為附屬設施的話,那如果開發方要賣70年也是合法的。
以上是我個人對現行法律的現解,僅供參考,希望可以幫到你。
12樓:某洛君女頻**推薦
一般情況下地下停車場一般是有產權的,和房屋使用年限一致。但是如果開發商把地下預留來作為人防(人民防空)的空間改為地下停車場。這種是辦不到產權的,此種車位只是開發商私自**使用權。
所以需要在購房時就和開發商確認清楚。
購買地下車位挑選的方法:
1 、要近電梯口 。
2 、要單獨。
3 、雙車位右手面要有柱子(或牆)。
4 、三車位同上。
5 、不要靠近轉彎處,地下停車場視線不好,儘量靠中間。
6 、最好選擇靠一側的,不選擇靠管道、消防器材或者電控箱近的。
7 、首選邊庫,車庫出入口和車之間沒柱子的 。
8 、出入口處的車庫不要(出入會車有出意外的風險)。
9、中間庫不要(兩邊都有車怕開不門,左右門都又被碰癟的風險)。
10、車庫柱子在出口之間的不要選(比如出口需要向左,柱子在左邊)11、如果車庫出口需要向左就選邊庫柱子在右手的即可。
參考資料居住小區地下停車位產權到底歸誰所有?.新華網[引用時間2018-1-15]
13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這個問題你需要找開發商明確,因為地下停車場一般是有產權的,和房屋使用年限一致。是可以辦理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的。但是有種情況除外,就是開發商把地下本來預留來作為人防(人民防空)的空間改為地下停車場。
這種是辦不到產權的,此種車位緊緊是開發商私自**使用權。所以,你只需問開發商車位能否辦理產權及土地證就可以明確了。
14樓:秦漢故郡琅琊客
地下停車位沒有產權,只有使用權。
15樓:匿名使用者
地下停車場一般是沒有產權的
按法律規定地下車庫的產權歸誰所有?
16樓:芥末小黃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建築區劃內
,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也就說,允許開發商和業主通過約定的方式確定車庫的權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但建築區劃內的地下車庫一般不佔用業主的公共用地,其面積也未作為公用面積予以分攤,故實踐中並不認為地下車庫屬於業主共有。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第一款所涉車位是建築區劃內的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地上車位和地下車位。立法之所以強調該車位地處「建築區劃內」,旨在建立車位與業主住房間的密切關係,明確此種車位屬該小區的配套設施。
擴充套件材料:
地下車庫屬於結建人防工程,是《人民防空法》規定的建設方即開發商所必須負擔的法定義務。(結建人防工程指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
《人民防空法》第5條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
17樓:網域天天新事
如今大部分小區業主是否都知道小區裡地下車庫的產權到底歸誰嗎?
1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按法律規定地下車庫的產權的歸屬有以下幾種情況:
1、小區地下車庫所有權應該屬於全體業主共有,只能僅限用於對小區業主出租,而不能**;
2、房屋配套的地下車庫,在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同時,也取得地下車庫所有權的話,該地下車庫歸所有人;
3、如果在房產證裡的面積不包含地下停車場的分攤面積,所有權屬於房地產開發商。
4、售後公房地下車庫及人防工程車庫,按照當時有關政策規定,這些車庫其實是作為房屋配套設施而建設的,承租人在購買公房時也未進行分攤,而且這部分面積國家相關政策也不允許進入分攤,因此,其所有人還是屬於原來的出資建造人;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19樓:匿名使用者
這一套法律5套解說,看的都累,不知道這個立法那群人腦子是不是壞了
20樓:匿名使用者
看誰取的開發權 看誰取的產權
就現在開發銷售的商品房,地下車庫都是開發商另外申請開發,產權歸屬開發商。
它不隸屬小區物業範圍內,所以業主不對地下車庫具有產權目前市場上交易的商品房多數只有那些樓齡較高的在業主當初購買時,合同明確贈送停車位
地下車庫、車位能辦出產權嗎?
21樓:陽光配綠洲
地下車庫、車位可以辦出產權。
經有權機構批准建設的地下停車位,可以根據土地用途和合同約定辦理不動產權證,屬於商住性質辦理地下停車位產權,需由開發主體申請辦理房產總登記後才可辦理一手分戶登記,使用年限根據所在土地產權用途確定。
申請辦理(地下停車場車位)不動產權證書,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不動產權屬證書;
(四)經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五)相關稅費繳納憑證;
(六)房產分戶圖、宗地圖;
(七)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擴充套件資料
車位產權,就是指車位的所有權,一般而言,車位屬於小區公有部分,屬於全體業主所有。如果自己想要購買的,最好購買有產權的車位。
有產權車位與沒產權車位的區別:
1、有產權的車位產權年限一般為70年,無產權的車位只有使用權20年。
2、有產權車位可以交易,無產權車位只能出讓使用權。
住宅小區各種型別車位的權屬情況如下:
1、小區地下產權車位,系在小區地下空間中,滿足立項和規劃條件、辦理了土地出讓手續,可以辦理所有權證書的車位。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該部分車位符合物權法要求的專有部分規定,歸屬於車位的建造單位或車位的購買人。小區的購房業主通過與開發商簽訂合同購買車位,並辦理完畢權屬轉移登記手續後,即可成為車位的專有產權人。
2、小區的地下人防車位,屬於建造在小區人防工程內的,非戰時用於停車的車位。物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第九條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人防車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門代表國家行使所有者權能,該類車位不可以辦理產權證,所有權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全體業主。
3、小區地上車位,建造於小區地上空間,是為了滿足臨時停放車輛而設定的車位。地上車位又分兩種,一種是小區建築區劃內規劃建設的車位,一種是開發商在規劃外新增車位。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進一步明確規定:
「建築區劃內在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之外,佔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增設的車位,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所稱的車位。」
因此,建築區劃內規劃建設的車位屬於開發商所有;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之外新增的車位,且佔用了公共土地,則屬於小區業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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