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王元頁
按合同簽訂的雙方主體計算,你和單位只有2年的勞動關係,但是單位如果承認之前勞務派遣的工作年限累計到你在單位的工作年限中,可以按7年要求單位支付補償金
另外,你有工資條能證明單位是按7年工作年限計算的,也可以按7年要求單位計算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
從法律角度來說,經濟補償年限應該算2年。在前5年勞動合同到期後,人力資源公司不續簽應當支付你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現在距離5年人力資源勞動合同到期已經超過一年,所以無法再通過司法途徑主張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如果與工作的公司所籤的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前5年的工齡合併計算到現單位,那麼現在可以主張7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我在單位工作5年了,前兩年是勞務派遣後三年是正式工。現在三年合同到期了,公司不給續簽合同。
3樓:匿名使用者
簽訂勞動
合同bai的時間有補償
du,勞務合同zhi
時期不受勞動dao法限制,不需要按照勞內動法進行補償容。
補償金可以是三年的。
按照三年的時間要求經濟補償。因為開始兩年是屬於勞務派遣,員工的勞動關係並不在這家單位,而經濟補償是根據員工最後一次開始和單位建立勞動關係計算。所以只能按照員工和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之後,與本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計算。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4樓:baby無知的螞蟻
按照三年抄的時間要求經濟襲補償。因為開始兩年是bai屬於勞務派遣,員du工的勞動zhi關係並不在這家單位,而dao經濟補償是根據員工最後一次開始和單位建立勞動關係計算。所以只能按照員工和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之後,與本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計算。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5樓:巖姐說
遇到這樣的情況,作為勞動者是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進行舉報的,並且申請幫助,用勞動仲裁等方式來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一事業單位工作多年,已簽訂過兩次勞動合同,第二次勞動合同已到期,現單位要求我們與人力資源公司
6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第三次簽訂應該是無固定期限合同。
7樓:
合法,你這樣算是勞務派遣,現在有專門這樣的勞務派遣公司
8樓:晨晨朝陽
合法的~除非工作10年以上的
9樓:泳鑫
合法的。
唯一不合法的,就是你的第二次合同過期之後的半年期間,單位沒有和你籤合同,這部分,如果沒有新的合同下來,可以要求賠償的。
如果你們拒絕和人力資源公司簽訂合同,也就是拒絕新的合同,這部分,算你們自動辭職,因為是你個人意願不簽訂合同的。
除非工作十年以上,勞動法規定如下: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10樓:論壇專用
你們這個是事業單位,勞動合同法主要是針對企業來說的,雖然有參考價值,但可能不完全適用,具體的要看你們當地的一些法規,可以去勞動仲裁部門去諮詢下。
分情況說吧,你之前籤合同是與單位直接籤的,還是與勞務公司籤的?
如果你前兩次合同是與單位直接籤的,那麼第三次簽訂勞動合同就要籤無固定期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這個時候你們單位不想續簽,讓你們與勞務派遣公司籤合同,這算是單位方面不續簽合同,需要給你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補償金一般是你的月工資乘以你在單位工作的時間(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你和勞務公司籤合同算是另外一份工作了,勞動合同的主體都變了的。
如果你前兩次合同是和勞務公司籤的,那麼你第三次籤合同就要和勞務公司籤無固定期合同。具體的法規和第一種情況一樣。
至於你的問題,籤勞動合同肯定合法。但是你們單位這種做法明顯就是不想和你們簽訂無固定期合同,他們肯定是不對的啦。你可以選擇去仲裁部門告他們。
至於你的同事,合同還未到期就讓你們和別的公司籤合同,屬於單位辭退員工,要按照我上面說的條款給付經濟補償金滴。
我在單位工作8年,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合同,怎麼辦? 20
11樓:匿名使用者
在單位工作8年,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合同是無法得到賠償的。勞動合同在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無需賠償,只有出現違法用工等情況才可以得到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2樓:無雨
可以得到賠償,就是8個月工資的補償,參照《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3樓:一個蝸牛的夢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如下: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您提供的勞動合同條款來看,第十條、第十二條關於解除合同和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約定因為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無效的,如果勞動合同期滿後,單位不與勞動簽訂勞動合同同樣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等費用。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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