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為美
【在刑事案件中,檢察院抗訴,同時被告也上訴,請二審法院是接納抗訴還是,還是接納上訴?】
二審法院均應受理。
《刑訴法》規定:
第二百一十六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
第二百一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二百一十八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第二百一十九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2〕21號)有如下規定:
第三百二十五條 審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人、辯護人、近親屬提出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並應當執行下列規定:
(一)同案審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既不得加重上訴人的刑罰,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罰;
(二)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只是認定的罪名不當的,可以改變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罰;
(三)原判對被告人實行數罪併罰的,不得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也不得加重數罪中某罪的刑罰;
(四)原判對被告人宣告緩刑的,不得撤銷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
(五)原判沒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內容、延長期限;
(六)原判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沒有限制減刑的,不得限制減刑;
(七)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判處的刑罰畸輕、應當適用附加刑而沒有適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罰、適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必須依法改判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後,依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
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自訴人上訴的案件,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三百二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對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罰。
第三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人、辯護人、近親屬提出上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新審判後,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第三百二十八條 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判決後,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裁定,不得再發回重新審判。
第三百二十九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原審人民法院在重新審判過程中,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違反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第三百三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對刑事部分提出上訴、抗訴,附帶民事部分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發現第一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部分確有錯誤的,應當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對附帶民事部分予以糾正。
第三百三十一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對附帶民事部分提出上訴,刑事部分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發現第一審判決、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確有錯誤的,應當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對刑事部分進行再審,並將附帶民事部分與刑事部分一併審理。
第三百三十二條 第二審期間,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者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第三百三十三條 對第二審自訴案件,必要時可以調解,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調解結案的,應當製作調解書,第一審判決、裁定視為自動撤銷;當事人自行和解的,應當裁定準許撤回自訴,並撤銷第一審判決、裁定。
第三百三十四條 第二審期間,自訴案件的當事人提出反訴的,應當告知其另行起訴。
2樓:最愛馬卡龍
當然是抗訴,因為檢察院都不認定結果,更加不談個人了,
3樓:
沒啥優先不優先的,再審或二審都合併了
4樓:鵝毛入水不起浪花也泛漣漪
在規定的上訴期與抗訴期,遞交材料,法院會同時受理,審閱材料,研判,然後重新**審理。
刑事案件一審判決後,檢察院抗訴,被告人也上訴。那麼是否可以按上訴不加刑來處理?
5樓:冰冰大柚子
不可以。
上訴不加刑是第二審程式中一項特殊原則,其目的在於切實保障被告一方的上訴權。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該規定限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二審人民法院具體運用上訴不加刑原則時,應當執行下列具體規定:
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訴的被告人的刑罰,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罰。
2.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只是認定的罪名不當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罰的情況下,可以改變罪名。
3.對被告人實行數罪併罰的,不得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也不能在維持原判決決定執行的刑罰不變的情況下,加重數罪中某罪的刑罰。
4.對被告人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不得撤銷原判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
5.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判處的刑罰畸輕,或者應當適用附加刑而沒有適用的案件,不得撤銷第一審判決,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或者適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必須依法改判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後,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
6樓:
不是的,上訴不加刑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訴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它是第二審程式中一項特殊原則,其目的在於切實保障被告一方的上訴權。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該規定限制。
適用範圍編輯
(1)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2)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上訴不加刑的限制。 既有被告人一方上訴,又有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同樣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
(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訴的被告人的刑罰,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罰;
(4)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檢察院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對其他第一審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罰。
(5)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只是認定的罪名不當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罰的情況下,可以改變罪名;
(6)對被告人實行數罪併罰的,不得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也不能在維持原判決決定執行的刑罰不變的情況下,加重數罪中某罪的刑罰;
(7)對被告人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不得撤銷原判決宣告的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
(8)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判處的刑罰畸輕,或者應當適用附加刑而沒有適用的案件,不得撤銷第一審判決, 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或者適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
7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的。如果只有被告人上訴,那是按上訴不加刑。如果檢察院以量刑過輕為由抗訴,經-審理後屬實的,要重審,有可能加重刑罰
8樓:匿名使用者
是 為了維護被告人的利益,當被告上訴時,上訴不加刑
刑事訴訟中,如果被告人提出上訴而檢察院也提出抗訴,能否適用」上訴不加刑」原則?
9樓:只怕羊刀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根據上述規定,上訴不加刑原則,只應用於被告一方上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判時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但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訴又有人民檢察院的抗訴,自訴人的上訴的上訴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
10樓:吾本漁樵
被告人提出上訴而檢察院也提出抗訴,按抗訴程式審理。按抗訴程式審理就不能適用「上訴不加刑」的原則。
11樓:
如果檢察院是針對提出上訴的被告人的抗訴,不適用上訴不加刑原則;在共同犯罪中,檢察院提出抗訴的被告人不適用上訴不加刑;其他被告人提出或不提出上訴的,都適用上訴不加刑。
12樓:匿名使用者
那就看二審法院受理的是抗訴還是被告人的上訴.如果受理的是被告人的上訴,那當然上訴不加刑咯.受理的是抗訴就不一定.
13樓:
上訴不加刑只適用於僅有被告一方提出上訴的案件,你說的情況不適用。
一樓說抗訴法院還能不接受?**來的依據?
如果人民檢察院和當事人同時抗訴上訴,那麼能否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5
1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被告人上訴,二審結果不應重於一審,但是如果是自訴原告上訴或者檢察院抗訴,則不受此限制。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訴,同時檢察機關也提出抗訴或自訴人上訴,「上訴不加刑」原則不再適用。
15樓:楊文戰律師
上訴不加刑,只適用於被告人單方上訴而檢察院沒有抗訴的情況。
既然檢察院已提出抗訴,當然不受上訴不加刑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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