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韓飛律師
勞動合同中約定未提前1個月書面提出離職,扣1個月個是違法的。
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樓:超級無敵豬八戒
直接來說不合法,單位應該按日給勞動者結算工資。不過勞動法另外還有一條,勞動者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負有賠償責任。假如你未提前一個月通知單位的話,單位完全可以說他這個月要找個人來頂你的班,要額外支付一筆工人薪酬,這就是損失,所以扣你的這個月工資來當這個頂班工人的報酬,這樣就合法了。
一般來說,還是服從程式比較好,不要用過激的方式解除勞動關係。
未提前一個月申請離職,公司真的可以扣除一個月的工資?
3樓:法律人趙哥
法律規定離職必須提前一個月申請,那什麼情況下,可以不「遵守」
4樓:
從今天開始往後算一個月是合法的,公司不能扣工資,而且不是所以情況都要提前30天辭職,試用期內是要3天就可以了。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分三種情況:
一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二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還有就是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你書面提出離職後可以立即走人,除要求單位支付你工資、押金外,還可主張經濟補償金、從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補繳社保等;
5樓:新渝義
「公司說我沒有提前一個月提出,所以要扣除我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由此看出公司只是要求你提前一個月申請,而你自己的意思也是申請一個月後離職。這個可能是你離職申請表達不清楚,引起公司誤解,公司以為你馬上要走。離職申請最好在正文中寫清楚離職的具體時間。
6樓:冰心亦悠
職工未提前一個月申請離職,公司不可以因此扣除職工一個月的工資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職工辭職的,應該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如果因職工未提前通知而直接離職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職工賠償因此而給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但用人單位以職工未提前通知為由就扣除一個月的工資沒有法律依據,是違法的。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7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不能以此為理由扣除勞動者工資。
8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用任何方式剋扣員工的工資, 再說要離職也沒有賠償之說, 頂多就是公司不給你補償金.
公司的做法是違法的, 你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 當然, 可以先同公司協商, 協商時可以說明你的觀點:如果協商不成就舉報, 或者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公司這種做法屬於無法無天.
9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沒有按照正常的辭職程式辭職的,如果因為勞動者的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一定損失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一定賠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我和企業之間約定在試用期內未提前一個月申請辭職要扣除一個月的基本
勞動合同到期提出離職還被要求一個月才能辦理離職手續,合法嗎? 10
10樓:ofweek人才網
如果勞動合同有勞動合同到期前勞動者應當提前通知的約定(不是勞動合同未到期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那麼就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執行,如果勞動合同沒有約定,那麼你就不需要提前通知單位,合同到期後你可以馬上離職。你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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