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本人同意私自調崗,未經本人同意單位惡意調動工作崗位是否合理

2022-01-09 16:23:01 字數 5007 閱讀 5938

1樓:冬瓜湯汁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工作崗位屬於勞動合同的重要內容,用人單位調動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應該事先和勞動者商量,經勞動者同意後方可調動。也就是說,如果雙方協商不一致,就不能改變已經簽訂的勞動合同的約定內容。

如果用人單位單方面改變勞動合同,擅自調動工作崗位,勞動者應該注意收集和儲存相關證據,為日後維權做好準備。同時提醒,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在用人單位處工作,本身就具有一定的人身屬性,用人單位在一定範圍內具有人事調動權,所以因為調動工作崗位引發的爭議,哪一方有理?要看回勞動合同對工作職位和用人單位調動權的約定,還要比較調動前與調動後崗位的工作內容、勞動條件和待遇的變化。

相關案例,供你參考:

張先生在東莞一家機械裝置公司從事銷售業務,多年來,他的銷售業績在公司裡一直名列前茅,但是今年元月公司通知他將被調往江西地區擔任銷售負責人,開拓外地業務。因為考慮到年紀大了,父母孩子都在東莞需要照顧,而且每年近400萬月的銷售任務對於公司來說是個不可能完成的任務。於是張先生對公司的調動提出了異議。

由於對公司的通知不服,公司隨即以不接受安排為由解除了勞動合同。張先生不服,申請了勞動仲裁挺,最終兩者對簿公堂。

法院審理後認為,用人單位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應事先和員工溝通協商。而該公司沒有和王先生商量就單方面作出崗位的重大調整,並且當員工提出異議後就直接解除合同,做法不妥。據此,判定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不要自離,就待在原處,公司叫你去,你就說不願意去,要求按照合同辦事

如果公司開除你,就像以上案例中的做法,去仲裁

2樓:山人老施

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

按相關法律規定,對於勞動合同糾紛,屬於勞動仲裁的範圍,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進行解決。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樓:

耐公共衛生嬌寄罪名捕

未經本人同意單位惡意調動工作崗位是否合理 50

4樓:胡漢山

1、你有權決定不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變更工作崗位和工作地點屬於變更勞動合同,實踐中用人單位在爭得勞動者同意的前提下還要與勞動者簽訂變更書,之後要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單位的行為屬於違法

2、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3、具體手續需諮詢當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一般需要提供身份證影印件若干張等

4、只要沒有與單位簽訂終止和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或合同已到期還是應該繼續上班的

未經同意,公司擅自調動崗位,法律相關問題

5樓:小魚教育

用人單位擅自調動勞動者崗位的行為違法。勞動者可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解決,對仲裁不服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十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第十一條 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聯絡群眾、熱心調解工作,並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擔任。

第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

6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未經勞動者同意擅自變更勞動者的崗位實際上也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勞動法規定公司若變更勞動合同需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且需用書面形式。(勞動法第三十五條)

案情:石某從2023年10月應聘到東莞某公司任工程師,勞動合同期限為二年,月薪7000元。工作不久,與公司總經理劉某產生衝突,劉某在工作中處處為難石某,想迫使其主動提出辭職。2023年7月,劉某見石某沒有辭職的意願,通知石某調任到保安部負責保安工作,並將工資調整為保安崗位工資,月薪1800元。

石某認為這是劉某打擊報復,不同意調換崗位。公司認為,調整員工工作崗位是用人單位行使管理權自主權,公司有權根據情況調整石某的工作崗位,並根據工作崗位對工資進行相應的調整。石某不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評析:本案爭議的焦點是,用人單位是否有權擅自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勞動合同中關於工作崗位及薪酬的事項是法律所保護的勞動者的核心權利。工作崗位及薪酬的變更屬於勞動合同的重大變更,不能由用人單位任意擴大解釋。

《勞動合同法》只規定了用人單位直接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的二種情形:一是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可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二是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可由用人單位調整工作崗位。除此之外,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變更勞動合同須經雙方協商同意。

因此,公司單方調整石某的工作崗位及勞動報酬明顯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處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用人單位未經石某同意,單方面作出變更工作崗位及勞動報酬的決定違反了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撤銷,據此裁令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的約定。

7樓:匿名使用者

按實際情況,用人單位擅自調動勞動者崗位的行為違法。勞動者可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解決,對仲裁不服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中的勞動保護是指,國家和單位為保護勞動者,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採取的立法、組織和技術措施的總稱。勞動條件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所必需的物質裝置條件,如有一定空間和陽光的廠房、通風和除塵裝置、安全和調溫裝置以及衛生設施等。

朋友只說是公司變更調整了公司員工的崗位,這屬於公司內部人事調整範疇,沒有證據表明他們違反勞動合同。

9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工作崗位屬於勞動合同的重要內容,用人單位調動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應該事先和勞動者商量,經勞動者同意後方可調動。也就是說,如果雙方協商不一致,就不能改變已經簽訂的勞動合同的約定內容。

如果用人單位單方面改變勞動合同,擅自調動工作崗位,勞動者應該注意收集和儲存相關證據,為日後維權做好準備。同時提醒,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在用人單位處工作,本身就具有一定的人身屬性,用人單位在一定範圍內具有人事調動權,所以因為調動工作崗位引發的爭議,哪一方有理?要看回勞動合同對工作職位和用人單位調動權的約定,還要比較調動前與調動後崗位的工作內容、勞動條件和待遇的變化。

相關案例,供你參考:

張先生在東莞一家機械裝置公司從事銷售業務,多年來,他的銷售業績在公司裡一直名列前茅,但是今年元月公司通知他將被調往江西地區擔任銷售負責人,開拓外地業務。因為考慮到年紀大了,父母孩子都在東莞需要照顧,而且每年近400萬月的銷售任務對於公司來說是個不可能完成的任務。於是張先生對公司的調動提出了異議。

由於對公司的通知不服,公司隨即以不接受安排為由解除了勞動合同。張先生不服,申請了勞動仲裁挺,最終兩者對簿公堂。

法院審理後認為,用人單位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應事先和員工溝通協商。而該公司沒有和王先生商量就單方面作出崗位的重大調整,並且當員工提出異議後就直接解除合同,做法不妥。據此,判定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不要自離,就待在原處,公司叫你去,你就說不願意去,要求按照合同辦事

如果公司開除你,就像以上案例中的做法,去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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