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深圳王曦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了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特定原因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例如因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勞動者被迫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又或者經過協商一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從上面的解除原因可以看到,以上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要麼是基於勞動者自己提出、要麼是基於雙方協商一致。因此,這些情況都不符合「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這一條件,勞動者也就不能因為上述的理由向社保局申請失業保險金。
2樓:東莞刑事律師胡文學
獲得經濟補償金後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用人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及國家財政補貼等渠道籌集資金建立失業保險**,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並通過專業訓練、職業介紹等手段為其再就業創造條件的制度。失業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專案之一。
社會保障體系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社會優撫安置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等方面,其中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五個專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3樓:蓋普希金
可以。滿足以下條件可以領取失業金: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根據《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四條:失業人員符合《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勞動者領取了經濟補償金後,還能再領取失業保險金嗎?
4樓:候奕信博贍
經濟補償金是勞動者所在的原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解除後根據《勞動法》向勞動者支付的費用;失業保險金則屬於社會保險,是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勞動者失業後按照《失業保險條例》發放的失業保險待遇中的部分費用。經濟補償金與失業保險金**不同,發放條件不同、標準不同,功能也不同。一個由用人單位發放,將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貢獻大小、該單位的經濟效益等因素考慮進來;另一個由社會統籌統管,具有社會性、統一性。
因此,經濟補償金、失業保險金不能混同。
所以,勞動合同解除事,用人單位對符合規定的勞動者應支付經濟補償金,不能因勞動者領取了失業保險金而拒付或剋扣經濟補償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也不能因勞動者領取了經濟補償金而停發或者減發失業保險金。
5樓:王妍後明旭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失業金是失業保險支付。兩碼事,互不影響。
6樓:職場導師琴琴
回答您好,很高興為你服務。我是琴琴老師,國家一級職業諮詢師,擁有10年生涯職業規劃經驗,擅長入職輔導(簡歷、面試、背調、談薪資)、職業規劃、優勢挖掘,累計1v1諮詢超過1000小時,幫助更多人做好規劃
我已經看到你的問題了,正在給您整理回覆,您也可以提供更多有效資訊,以便我更好給您解答
您好親,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由用人單位提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並拿到補償金合同後,職工能領取到失業保險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提問屬於單位解除合同,申請失業金還需要單位出具證明嗎?
回答一、辦理失業保險金需要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等資料。需要辦理的資料如下:
《身份證》、《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離職證明》、《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入職登記表》兩張一寸**《失業證用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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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得經濟補償金後還能領取失業保險嗎?
7樓:生活幫答主
獲得經濟賠償以後如果之前單位繳納了失業保險也是可以申請領取失業金的
8樓:職場導師琴琴
回答您好,很高興為你服務。我是琴琴老師,國家一級職業諮詢師,擁有10年生涯職業規劃經驗,擅長入職輔導(簡歷、面試、背調、談薪資)、職業規劃、優勢挖掘,累計1v1諮詢超過1000小時,幫助更多人做好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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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親,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由用人單位提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並拿到補償金合同後,職工能領取到失業保險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提問屬於單位解除合同,申請失業金還需要單位出具證明嗎?
回答一、辦理失業保險金需要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等資料。需要辦理的資料如下:
《身份證》、《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離職證明》、《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入職登記表》兩張一寸**《失業證用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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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領經濟補償金,是否還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9樓:abc保險網
律師解答: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失業保險金是在勞動者被動離職(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情況下,**給勞動者的救濟金。
而經濟補償金與失業保險金**不同,發放條件和標準不同,功能也有差異。經濟補償金是勞動者所在的原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解除後,根據《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的費用;失業保險金則屬於社會保險,是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勞動者失業後按照《失業保險條例》發放的。職工享受經濟補償金和享受失業保險金是兩種不同性質的待遇,二者不能相互替代。
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3條規定:「勞動合同解除後,用人單位對符合規定的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不能因勞動者領取了失業救濟金而拒絕或剋扣經濟補償金,失業保險機構也不得以勞動者領取了經濟補償金為由,停發或減發失業救濟金。
」因此,你得了經濟補償金以後,還可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擴充套件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經濟補償金與失業金能同時領取嗎
10樓:陳律師
一、這點是不衝突。
因為,失業保險是辦理了失業登記後可以按月領取。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領取兩個月。
二、而經濟補償金是由單位發,例如:以下幾種情況可以領取補償金: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由用人單位安排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的,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當事人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
4、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需裁減人員時。在該工作單位工作滿一年拿一個月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賠償金每月拿的錢等於該員工前12個月平均工資。
11樓:我愛保險網
經濟補償金是由單位對勞動者的一種補償。失業金是由單位購買失業保險滿一年,且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解聘等條件符合的情況下向社保部門要求申領的。兩者不同概念,只要符合條件可以同時領取
12樓:小眈談娛樂
回答您好,我是您諮詢的導師小眈,我正在為您整理答案~請稍等哦![開心]
您好,小眈很榮幸為您解答[開心]~根據您的描述:答案是: 一、這點是不衝突。
因為,失業保險是辦理了失業登記後可以按月領取。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領取兩個月。
二、而經濟補償金是由單位發,例如:以下幾種情況可以領取補償金: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由用人單位安排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的,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當事人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
4、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需裁減人員時。在該工作單位工作滿一年拿一個月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賠償金每月拿的錢等於該員工前12個月平均工資。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到您~祝您身體健康!麻煩給小妹一個5星贊哦[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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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樓:康波財經
失業保險金和失業補助金可以同時領取嗎
合同解除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
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 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 ...
失業幾個月後在辦理領取失業金,請問還能領取嗎
在絕大部分地方是不可以的,因為即便是符合失業金領取條件,也必須 版及時 到社保機構權 辦理失業登記並領取失業金,而各地一般將其細化為 60天內 逾期就視為自動放棄了。當然,也有一些地方是在當事人應領取的時長中核減其延遲申領的時長,例如本應領取6個月的失業金但是當事人比規定時間晚了2個月領取,此時只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