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工傷賠償後要求民事賠償的法律依據

2022-01-11 17:21:36 字數 4446 閱讀 5644

1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應去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鑑定,這是前提。鑑定標準可以參考《職業病防治法》《工傷保險條例》《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方法》,其中有明確規定,我就不詳細法條內容了,網上搜尋一下。然後以工傷鑑定結論到勞動仲裁部門,或者法院申請民事賠償。

具體判決依據涉及上述三部法律法規以及《民事訴訟法》和當地的地方法規,地方法規可以在當地法院查詢到,這個比較細化,網上的資訊準確度不夠,建議自己去查詢。

2樓:匿名使用者

職業病的工傷在用人單位作法對工傷職工補償後,沒有出現新的傷情的惡化等情況,則不能再提出民事賠償

3樓:匿名使用者

我不是律師 就是來看看

4樓:匿名使用者

《職業病防治法》第52條規定: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安全生產法》第48條規定:

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45條規定:勞動者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塵肺病患者獲得工傷賠償後怎樣要求民事賠償?

5樓:匿名使用者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塵肺病職工獲得工傷保險待遇之後,可以以用人單位侵權按人身損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予以民事賠償。司法實踐中,一般都是按照人身損害鑑定標準,重新鑑定傷殘等級,按過錯原則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等,減除工傷保險已經賠付的部分,由用人單位賠償。

《職業病防治法》

第五十九條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3]20號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護理、繼續**實際發生的必要的**費、護理費、後續**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6樓:眉菜

您好,請問我丈夫是鐵路供暖工冬燒鍋爐,夏天修鍋爐,去年查出塵肺病二期,積本手續都辦差不多了,單位說下個月賠償好像也辦完了,請問有沒有人身傷害賠償?

關於職業病賠償法律規定?

7樓:谷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四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告知勞動者本人並及時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就是你講的鑑定前費用)。

第五十條 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和定期檢查。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

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第五十一條 職業病病人的診療、**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五十三條 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後的用人單位承擔;最後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

二、職業病費用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患職業病的勞動者有權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享受下列工傷保險待遇:

(一)醫療費:因患職業病進行診療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按照規定標準支付;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由用人單位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伙食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

(三)**費:由工傷保險**按照規定標準支付;

(四)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按照普及型輔助器具標準支付;

(五)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支付;

(六)生活護理補助費:經評殘並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生活護理補助費由工傷保險**按照規定標準支付;

(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經鑑定為十級至一級傷殘的,按照傷殘等級享受相當於6個月至24個月的本人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支付;

(八)傷殘津貼:經鑑定為四級至一級傷殘的,按照規定享受相當於本人工資75%至90%的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支付;

(九)死亡補助金:因職業中毒死亡的,由工傷保險**按照不低於48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一次支付;

(十)喪葬補助金:因職業中毒死亡的,由工傷保險**按照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一次支付;

(十一)供養親屬撫卹金:因職業中毒死亡的,對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的親屬由工傷保險**支付撫卹金:對其配偶每月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對其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每人每月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發給;

(十二)國家規定的其他工傷保險待遇。

本條例施行後,國家對工傷保險待遇的專案和標準作出調整時,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其勞動者從事有毒物品作業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規定的專案和標準,保證勞動者享受工傷待遇。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無營業執照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其勞動者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患職業病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規定的專案和標準,給予勞動者一次性賠償。

第四十五條 勞動者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24號《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方法》(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條 職業病診斷應當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第十條 勞動者可以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診斷。本辦法所稱居住地是指勞動者的經常居住地。

四、一旦鑑定為職業病,應向企業提出工傷保險費用和賠償,或向勞動部門提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賠償要求。

拿到工傷保險賠償還能要求民事損害賠償嗎

8樓:玉竹水瓶座

不可以,職業病除外。

職工遭受工傷事故傷害,是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用人單位依法參加了工傷保險,由工傷保險**和用人單位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職工獲得工傷保險待遇之後,不可以在按民事侵權向用人單位主張賠償。但是,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生產條件環境惡劣,對職工患職業病危害較大的除外。

《職業病防治法》

第五十八條 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3]20號

第十一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工傷賠償後還可以提出民事賠償嗎

9樓:嘆笑一世傾城

《職業病防治法》

第五十八條 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

第十一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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