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陽光趙大地
派遣工和用人單位之間屬於勞動關係,與用工單位之間屬於勞務關係。
有些用人單位因業務量太多過於繁忙的關係而需要聘請些派遣工,派遣工跟正式員工享受到的福利待遇是會很不一樣,一些派遣工也覺得自己在單位裡面的地位很尷尬,那麼,派遣工和用人單位之間是不是勞動關係?下面華律網小編給你主要介紹相關知識。
一、派遣工和用人單位之間是不是勞動關係
勞務派遣單位是勞動合同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比如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等。
因此,在勞務派遣中,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是勞動關係,實際用工單位與勞動者只是勞務關係。
二、勞務派遣的性質
相對於正規就業而言,勞務派遣是一種典型的非正規就業方式,在我國亦是一種新型用工方式,與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時期曾經存在的企業之間的職工借調有某些相似之處,但其性質截然不同。關於勞務派遣的性質,學界有不同的觀點,這裡我們對此不做過多的討論。通過描述勞務派遣現象,可以將勞務派遣定性為是一種組合勞動關係。
在勞務派遣中,存在著三種主體和三重關係。
三種主體是勞務派遣單位、接受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三重關係是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的關係,勞務派遣單位與接受單位的關係和接受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的關係。
在勞務派遣中,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即僱主是派遣單位,僱員是將被派遣的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之後,派遣單位將被派遣勞動者派遣到接受單位,勞動者在接受單位的組織管理下從事勞動。
勞務派遣的本質特徵是僱用和使用相分離。派遣單位作為被派遣勞動者的僱主,雖然是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但他只是形式上的僱主,因為他並不為勞動者提供真實的工作崗位和勞動條件,也不是勞動者實際勞動給付的物件。勞動者實際勞動給付的物件是勞動關係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接受單位。
被派遣勞動者要為派遣單位的「客戶」即接受單位工作,成為接受單位勞動組織的成員,服從接受單位的指揮命令,遵守接受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並實際給付勞動。派遣單位既然是勞動關係中的僱主,有義務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提供福利待遇等。
接受單位作為實際得到勞動給付的一方,行使和承擔勞務派遣協議中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包括為勞動者提供實現勞動給付的工作崗位和其他勞動條件,進行勞動組織和監督管理、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等,並承擔向派遣單位支付派遣費用的義務。
2樓:吳寶兒愛娛樂
勞務派遣員工的勞動合同是跟勞務公司簽訂的,但是勞務公司與用人單位存在連帶責任。
3樓:青島騰龍勞務
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有勞動關係嗎?
沒有。只有派遣單位才與派遣員工有勞動關係,而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之間不需要有直接的合同關係。當然,在實踐中,部分用工單位選擇與勞務派遣工簽訂一份《用工協議》,明確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以期實現規範管理,也未嘗不可。
4樓:合忻
不屬於吧,勞務派遣只跟勞務公司有關係
5樓:
正確說法:
勞務派遣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直接勞動關係,
勞務派遣用工單位與勞動者是間接勞動關係, 正確!
勞務關係是一次性、臨時性,而勞動者在用工單位是全日制用工,不是臨時性用工也就是非勞務關係。準確認定為間接勞動關係。
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是否有勞動關係,法律上並未明確,司法實踐中普遍認為屬於一種特殊的勞動關係,或者稱間接勞動關係。
《勞務派遣協議》對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及其他費用、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日常管理、期限、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爭議的解決等事項都作了約定。該《勞務派遣協議》其實是勞務派遣企業基於和勞務派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的基礎上,代替勞務派遣人員和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雖是勞務派遣企業和用工單位之間簽訂的協議,但基於原先的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協議對勞務派遣人員和用工單位也存在約束力,因此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人員是間接勞動關係,兩者存在僱傭和被僱傭的關係。
勞務派遣的員工和用工單位之間的關係?
6樓:enjoy梅花
派遣單位與勞動者的關係:
1、派遣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交納社會保險、辦理工傷認定和解除和終止勞動關係,雙方因履行勞動關係發生糾紛屬於勞動爭議糾紛,必須經過勞動仲裁前置程式。
2、勞務派遣單位違法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在被派遣勞動者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其勞動報酬。
7樓:lv晶晶
二者關係如下:
雖然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不存在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係,不等於雙方不存在相應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作為實際用工單位仍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1、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2、告之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3、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4、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法律對用人單位使用派遣勞動者作了嚴格的限制:
1、用工單位應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為數個短期的勞務派遣協議;
2、用工單位不得向勞動者收取費用;
3、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工單位。
派遣單位與勞動者的關係:
1、派遣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交納社會保險、辦理工傷認定和解除和終止勞動關係。雙方因履行勞動關係發生糾紛屬於勞動爭議糾紛,必須經過勞動仲裁前置程式。
2、勞務派遣單位違法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在被派遣勞動者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其勞動報酬。
合同簽訂:
勞務派遣員工、實際用工單位之間不需要籤勞務派遣協議或者崗位協議,要和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合同。因為勞務派遣單位屬於勞務派遣工的用人單位,而實際工作的單位屬於勞務派遣工的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勞動者(勞務派遣工)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工之間不需要簽訂任何合同或協議。
勞務派遣又稱人力派遣、人才租賃、勞動派遣、勞動力租賃、僱員租賃,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用工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一筆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勞動力給付的事實發生於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實際用工單位)之間,要派企業向勞務派遣機構支付服務費,勞務派遣機構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起源於20世紀的資本主義國家美國,後傳至法國、德國、日本等國。90年代在我國國有企業勞動制度改革中,出現了為安置下崗職工而產生的勞務派遣,可跨地區、跨行業進行。年薪通常為2-3萬。
派遣工一般從事的多為低技術含量工作,如保潔員、保安員、營業員等工作,勞動者一旦年老體弱,勞動能力下降,派遣單位就會在勞動合同到期後拒絕與其續簽。
一般經省市勞動人事部門廳批准可成立專業的人力資源服務公司,主營業務有人力資源外包,人力資源派遣以及通過招聘網為 企業提供人才的**資訊,為個人提供求職登記,推薦工作;同時也為企業提供**招聘會的舉辦,法律法規的諮詢等工作。
《勞動合同法》第66條規定:「第六十六條勞動合同用工是中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8樓:匿名使用者
正確說法:
勞務派遣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直接勞動關係,
勞務派遣用工單位與勞動者是間接勞動關係, 正確!
派遣分:人才派遣、勞務派遣。
派遣用工形式分:勞動合同用工、勞務派遣用工。
勞動合同法 僅僅寫了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沒有寫人才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因為勞動合同法第92條是指,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因為派遣單位沒有勞務派遣經營範圍,人才派遣非勞務派遣,企業經營範圍裡沒有「勞務」二個字,在工商登記時就進行了行業區分。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所以承擔連帶責任。
勞務關係是一次性、臨時性,而勞動者在用工單位是全日制用工,不是臨時性用工也就是非勞務關係。準確認定為間接勞動關係。
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是否有勞動關係,法律上並未明確,司法實踐中普遍認為屬於一種特殊的勞動關係,或者稱間接勞動關係。
《勞務派遣協議》對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及其他費用、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日常管理、期限、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爭議的解決等事項都作了約定。該《勞務派遣協議》其實是勞務派遣企業基於和勞務派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的基礎上,代替勞務派遣人員和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雖是勞務派遣企業和用工單位之間簽訂的協議,但基於原先的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協議對勞務派遣人員和用工單位也存在約束力,因此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人員是間接勞動關係,兩者存在僱傭和被僱傭的關係。
9樓:匿名使用者
勞務派遣單位是勞動合同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比如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等。
因此,在勞務派遣中,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是勞動關係,實際用工單位與勞動者只是勞務關係。
10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是用工單位和派遺公司籤大勞務或派遣協議,派遣公司和派遣員工籤勞動合同,派遣員工和實際用工單位籤不籤協議主要還是看用工單位的要求,一般為省事是不籤的,但有些單位管理嚴格也可能籤。
勞動仲裁中實際用工單位和派遣公司是承擔連帶責任的,也就是實際用工單位和派遣單位都可以成為仲裁物件,不過,最好能舉證實際用工關係,成功後,可以要求先由用工單位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 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
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的相應責任和權利是什麼
公司責任義務 1.負責派遣員工 勞動合同 的簽訂及管理。2.負責派遣員工各項 社會保險的參保 繳費及增減維護。3.負責派遣員工工資的發放 或委託用人單位代發 及個人所得稅的計繳。4.負責派遣員工 工傷事故的處理及待遇的申領。5.負責派遣員工生育 失業保險及醫療待遇相關手續的辦理。6.負責派遣員工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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