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刑事賠償

2022-02-10 12:12:31 字數 4586 閱讀 5150

1樓:僑宇唐向榮

傷殘賠償金的計算公式為: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傷殘係數×賠償年限。

(1)60週歲以下人員的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傷殘係數×20年。

(2)60週歲-75週歲之間人員的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傷殘係數×[20-(實際年齡-60)]。

(3)75週歲以上人員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傷殘係數×5年。

上述公式中的傷殘係數是如果確定的呢?

傷殘係數,傷情評定為一級傷殘的,按全額賠償,即100%;二至十級的,則以10%的比例依次遞減。多等級傷殘者的傷殘係數計算,參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附錄b的方法計算。

北京1、死亡和殘疾賠償金一項,依受害人是城市或農村的戶籍,分別適用不同的標準,城市的適用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農村的適用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這兩種標準相差不小。

(北京2023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1,989元/人)

2、醫療費按據支付

3、伙食補助費按當地的職工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4、喪葬費以六個月職工平均工資為標準。

5、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護理、繼續**實際發生的必要的**費、護理費、後續**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

**護理、繼續**實際發生的必要的**費

1、關於交通費的計算標準。

在實踐中,一般認為,交通費應當參照侵權行為地的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的車旅費標準支付交通費。但是,也要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情況和救治的實際需要,靈活予以掌握。

1.1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車為主,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乘坐救護車、計程車等,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使用的合理性。

1.2乘坐火車的,應以普通硬座火車為主,特殊情形下,需要乘坐軟座、臥鋪的,也應當容許,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其合理性。

1.3在緊急情況下,還應當允許乘坐飛機,也要由受害人說明其正當理由。

2、關於醫生出診的交通費。

由醫生到受害人處出診的,如果出診的交通費已經納入醫療費中,那麼,受害人從醫療費中得到賠償,無需再納入交通費中。如果並未計入出診費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則該支出應按交通費予以賠償。

3、關於受害人或其陪護人員使用私家車的費用。

在前往**或轉院中使用私家車作為交通工具的,應賠償其正常的實際支付的費用,如相應的、合理的燃料費、停車費、過路費等。

4、關於正式票據。

正式票據是指國家承認的能夠作為報銷憑證的稅務發票和收費收據,包括正式發票、汽車票、火車票、輪船票、飛機票、計程車發票以及過路費收據等。

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營養費、

是指受害人僅靠藥物**和普通的飲食攝入尚不能滿足身體的需要,不能恢復健康,而需要普通飲食以外的營養品作為對身體補充而支出的費用。營養費的賠償,應經**醫院或法醫的鑑定,病經人民法院核實,確認受害人確實需要補充營養食品作為輔助**的,可以酌情賠償,但數額不宜過高,一般不超過正常飲食的一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2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下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住宿費的賠償標準,必須到外地醫院**的受害人,因醫院無病床或受其他條件的限制,確實需要候診,病情也不允許其返回家中,受害人本人和必要人的護理人員的住宿費應由經營者賠償。住宿費的賠償標準,原則上應當低於當地工作人員的出差標準。根據實際需要,也可以當地工作人員出差標準計算,病以住宿費的發票為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1條

誤工損失

被撫養人的生活費賠償標準

受害人死亡的:

(1)城鎮居民中:

被撫養人為未成年人:被撫養人撫養費=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18-n)÷扶養義務人人數(n<18);

被扶養人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的:扶養費=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20年,(但超過60週歲的每增加1歲減少1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扶養義務人人數

(2)農村居民為:

未成年人:扶養費=(市公佈)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消費性支出×(18-n)(n<18)÷扶養義務人人數。

被扶養人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的:扶養費=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20年,(但超過60週歲的每增加1歲減少1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扶養義務人人數

2、受害人傷殘的,上述公式(1)、(2)再乘以傷殘度(1級為100%,2級為90%至直10級10%計算)

3、賠償義務人承擔的範圍。受害人是唯一扶養人,侵害人應當承擔被扶養人的全部生活費;還有其他同一順序扶養人的,侵害人應當承擔受害人承擔的份額。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

如父親**,還有母親或者其他人扶養的,這一部分他不承擔,他只賠償受害人應當負擔的那一部分。

4、賠償總額的限制。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5、依法應當由受害人扶養的人,在受害人死亡以前不需要其實際扶養,而在受害人死亡後至人民法院裁判前喪失勞動能力且無生活**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費的應當支援。受害人死亡後出生的子女有權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費。

6、因交通事故造成殘疾或者造成死亡的,被扶養人還是胎兒,在他出生以後,也應該賠償。胎兒在未出生前雖尚不具有權利能力,不享有被扶養的權利。但是胎兒在出生之前,已經事實上存在了,並且終究要出生成為一個活體的人或死胎。

如果在胎兒孕育過程中,作為胎兒的扶養人被致死,其出生後應有行使扶養損害賠償權。但對其出生的胎兒怎樣給付扶養損害賠償,我國《民法通則》未作規定。在審判實踐中有3種具體情況。

(1)、胎兒因合法婚姻關係而受孕,在胎兒孕育過程中,扶養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胎兒出生

後,胎兒的母親與胎兒的爺爺、奶奶為爭奪扶養損害賠償權發生矛盾時,應由胎兒的母親作為胎兒的法定**人行使扶養損害賠償權。

(2)、胎兒因合法婚姻關係以外的男女性行為而受孕,在胎兒孕育過程中扶養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在事故處理過程中,因受害人一方有一定的法律常識,請求對死者的屍體進行部分提存,為胎兒出生後行使扶養賠償權儲存了證據。由於受害一方當事人沒有法律常識,待屍體處理後,胎兒出生時發現胎兒無人扶養,才想到要為胎兒行使扶養賠償請求權時,因胎兒為非婚生子女,要想證明胎兒與扶養人這間原存在親權關係卻沒有了證據,導致在實踐中權利主體不能確認使這型別案件的胎兒的扶養賠償權無法行使。我國婚姻法第25條規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應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及《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這些規定,均體現了胎兒不論是合法婚姻關係受孕還是合法婚姻關係以外的男女性行為受孕,就胎兒而言,都應享有扶養損害賠償的請求權。

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中,若受害人死亡,尚有胎兒仍在孕育過程時,執法機關就應當告知受害者的親屬,在徵得其親屬同意的情況下,儲存死者的部份屍體作為檢材。這樣待胎兒出生後為活體時,間按受害人在請求扶養賠償時才有充足的證據,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保護。

7、被扶養人的年齡,

男性在十八週歲以上、

六十週歲以下,女性在十八週歲以上、五十五週歲以下的,賠償權利人應提供無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或縣級以上人民醫院出具的證明,同時應提供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證明其無其他生活**的書面證明。

其計算公式為:

(1)不滿18週歲人員被扶養人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18-實際年齡)。

(2)18週歲-60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的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20年。

(3)60週歲-75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的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20-(實際年齡-60)]年。

(4)75週歲以上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的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5年。

(5)有其他扶養人時,賠償義務人承擔的被扶養人生活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扶養人數。

(6)被扶養人有數人時,賠償義務承擔的年賠償總額≤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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