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法院判決拿房一方耍無賴不出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費用誰出,如果拍賣是按拍賣分割還是按判決金額

2022-02-17 10:09:43 字數 5708 閱讀 9917

1樓:ha曉得

第一個問題:執行費由被執行人出,也就是男方第二個問題:拍賣的話評估費被執行人出,也就是男方第三個問題:

按照判決的10萬來賠,這是屬於判決。也就數現在男方欠你的錢。房子本身不管賣多了還是少了都與你沒關係

第四個問題:這個問題很難發生,第一上訴期應該過了。第二之前判10萬的時候應該對房子進行了評估,而且在這種評估的時候一般房產評估機構給的是最低價,這個**是雙方都認可的。

至於強制法拍的最低起拍**應該就是當時的評估價,如果第一輪流拍要降低**也是與房子所有人進行確認,因為本身法拍房**就比正常買賣房子**要低。最終賣多少錢那與你無關,你只要拿到人家欠你的錢。

其實不一定會發生第二第三個問題:男方家裡除了房子就沒別的了嗎?強制執行不一定就是房子,男方名下的所有財、產都可以執行。

另外一定注意一點在申請強制執行的同時對他的資產申請保全,免得他轉移財產。當然這個保全費用最好也歸他出

2樓:鄭州李哲律師

您好,現在申請強制執行都是由被執行人出執行費的,這也是為了保護申請人的權利,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義務應該支付這個費用,如果拍賣對方房產的話,會按照判決金額將執行款打入您提供的賬戶,剩餘拍賣款扣除執行費用後退換給被執行人。

離婚後,對方不執行財產分配,要求法院強制執行,執行費用由誰出?

3樓:匿名使用者

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應當交納申請費,申請費由被執行人負擔。執行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條 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一)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二)申請保全措施;

(三)申請支付令;

(四)申請公示催告;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

(六)申請破產;

(七)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

(八)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八)項規定的申請費由被執行人負擔。

執行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提起訴訟的,可以將該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

本辦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的申請費,由人民法院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決定申請費的負擔。

離婚後一方不支付補償金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對方無錢怎麼辦

4樓:天津市劉律師

1、離婚協議或判決書約定的補償,是必須執行的,如有違反,則協議離婚的可訴訟要求給付判決生效後申請強制執行;判決離婚的,判決生效後,可申請強制執行。

2、在執行過程中,究竟有無財產,要看具體情況,一是法院有辦法查詢其財產情況,二是法院會採取適當強制執行督促執行,三是確實暫無財產,則案件暫時無法執行,但發現對方有財產時,仍可以恢復執行,不會過期。

涉及法律: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第二百五十四條人民法院採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5樓:就是大付

沒有錢 如果有房子車子什麼的 還是可以執行的 如果都沒有 那就只能終止執行 等到將來發現他有財產的時候 再要求法院執行

6樓:匿名使用者

耐心等待,尋找對方財產線索並向法院提供。

7樓:

有資產嗎?都沒有隻能以後再恢復執行了

離婚財產分割,房產都判給一方給另一補償,但對方拒不履行判決的,如果上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能執**產嗎

8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是如果僅有一套房產的話有相關條件。

2023年5月5日,最高法院公佈《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條 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供參考,望採納。

9樓:瑞利恆律師老吳

你好,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一般情況下不是全家唯一住房的還是可以拍賣的。

離婚後房屋糾紛一案,法院判決生效後,女方不執行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是怎樣執行呢?

10樓:淮安浙江人

1、 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由院長簽發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員強制執行。

2、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 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蔘加。

執行員應當將強制執**況記入筆錄,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 章。

3、強制遷出房屋被搬出的財物,由人民法院派人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因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11樓:又一看客

猜,假如女方真有房子住或者有能力買房,而不執行判決的,你可以申請執行。否則,只能暫緩執行。

1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解決的事情不用擔心;不能解決的事情擔心也沒用。

13樓:匿名使用者

我不開心,就不能找-個人陪我不?n

14樓:找人踩

重新去法院諮詢或直接告她

離婚後對方不給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一直拖著,有辦法解決嗎?

15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建議儘量提供些財產線索給承辦法官,這樣能加快執行程序,另外必要的時候找執行法官面談。

16樓:匿名使用者

到當地司法所申請人民調解。

17樓:匿名使用者

天天去法院,要求法院強制執行。

18樓:匿名使用者

沒法辦,對方名下沒資產就沒辦法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費用,誰出?

19樓:匿名使用者

執行費一般是被執行人交,申請方如果自願也可以。

法律規定的執行費標準是: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元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

1%交納。

但是仍然有個別辦案經費緊張的地方要收取實際執行費用。申請執行時間應該是:判決中所規定,對方應該履行判決規定的義務最後時間之後,你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通知(2023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檔案法發〔2007〕16號公佈 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級法院: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和《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補充規定》同時不再適用。為了貫徹落實《辦法》,規範訴訟費用的交納和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辦法》實施後的收費銜接  2023年4月1日以後人民法院受理的訴訟案件和執行案件,適用《辦法》的規定。

2023年4月1日以前人民法院受理的訴訟案件和執行案件,不適用《辦法》的規定。  對2023年4月1日以前已經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依法再審的,適用《辦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再審案件依法改判的,原審訴訟費用的負擔按照原審時訴訟費用負擔的原則和標準重新予以確定。

二、關於當事人未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或者申請費的後果。

當事人逾期不按照《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或者申請費並且沒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仍未交納案件受理費或者申請費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當事人自動撤訴或者撤回申請處理。

三、關於訴訟費用的負擔  《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對原告勝訴的案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人民法院應當將預收的訴訟費用退還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願承擔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當事人拒不交納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強制執行。

四、關於執行申請費和破產申請費的收取  《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執行申請費和破產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後交納,破產申請費清算後交納。自 2023年4月1日起,執行申請費由人民法院在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之外直接向被執行人收取,破產申請費由人民法院在破產清算後,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撥付。

五、關於司法救助的申請和批准程式《辦法》對司法救助的原則、形式、程式等作出了規定,但對司法救助的申請和批准程式未作規定。為規範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操作程式,最高人民法院將於近期對《關於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規定》進行修訂,及時向全國法院頒佈施行。 六、關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案件受理費和申請費的具體交納標準。

《辦法》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第十三條第(二)、(三)、(六)項和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幅度範圍內制定各地案件受理費和申請費的具體交納標準。各高階人民法院要商同級人民**,及時就上述條款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案件受理費和申請費的具體交納標準,並儘快下發轄區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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