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day嘎嘣脆丶
合夥人的權利主要包括共有財產權、合夥經營權和利潤請求權。主要義務包括出資義務、承擔合夥事務的義務、分擔虧損的義務、競業禁止的義務。
一、合夥人的主要權利
1.共有財產權。所謂共有財產權是指合夥財產歸合夥人共有,而非合夥人個人所有;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財產屬於合夥企業的財產,也就是說,屬於全體合夥人的共同財產。
正因為如此,我國合夥企業法明文規定,合夥企業財產由全體合夥人共同管理和使用。並規定在合夥企業進行清算前,合夥人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在這裡,所謂另有規定,就是指退夥這種情形。
合夥企業的財產**,根據我國《合夥企業法》第19條的規定,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企業的財產來自兩個方面:一是合夥人的出資;二是所有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
2.合夥經營權。共同經營是合夥企業的重要特點,因此,合夥經營權是合夥人最重要的權利。具體而言,合夥經營權包括以下這樣幾個權利:
首先,合夥事務的決定權。合夥重大事務,應由全體合夥人作出決定;合夥日常事務,可由業務執行人自行決定。合夥人就合夥事項作出決議時,一般採用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
但合夥合同可以作出不同的約定。需要注意的是,像處分合夥企業不動產、改變合夥企業名稱等事務,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其他事務的決定方式,是一致同意、或絕對多數、或簡單多數,應由合夥協議來具體約定。
其次,合夥事務執行權。一般來說,合夥企業的事務應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但根據協議和全體合夥人決定,也可以設立合夥事務執行人,此時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
再次,監督檢查權。當設立合夥事務執行人、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時,其他合夥人有權監督合夥事務的執**況;另外,當合夥事務由合夥人分別執行時,合夥人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享有提出異議的權利。
最後,查閱賬簿權。對於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合夥人享有查閱賬簿的權利,從而使其能夠在合夥決議中做出正確判斷。
3.利潤分配請求權。合夥人組成合夥企業、進行經營的目的在於獲得經濟利益,這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利潤分配請求權應是合夥人最基本的權利,應當依據合夥協議中的約定行使。
(二)合夥人的主要義務
1.出資義務。出資是合夥人承擔的首要義務。
合夥人應以自己的合法財產及財產權利出資,並應嚴格按照約定的方式、數額和期限出資。否則,就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各合夥人按照合夥合同實際繳付的出資,為其對合夥企業的出資;並且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不負有增加出資的義務。
當然,依照合夥協議約定或全體合夥人決定,合夥人可以增加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
2.承擔合夥事務的義務。這既是合夥人的義務,實際上也是合夥人的權利。
設立合夥業務執行人的,業務執行人應認真履行職責,按照約定向其他合夥人報告有關情況並接受監督檢查。一般合夥人查閱賬簿,對合夥事務進行監督、檢查,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務,這些都是履行承擔合夥事務義務的形式。
3.分擔虧損的義務。共享收益、共擔風險是合夥的共同特徵。
既然合夥人共同共有合夥企業的財產,當然也應該共同分擔合夥企業的虧損。因此,合夥人有分擔合夥虧損的義務,具體表現為對外的連帶責任,對內的按比例分擔責任。關於合夥人的虧損分擔比例,前文已述,這裡僅就合夥人的連帶責任介紹於後:
根據我國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夥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在這裡,所謂無限責任,就是指合夥人以其全部財產而不僅僅是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承擔責任;而所謂連帶責任,是指當債權人只就合夥人中之一人主張全部債權時,該合夥人應償還全部債務,而不僅僅是他按比例應承擔的那一部分。
然後,他可以因此獲得對其他合夥人的求償權。
合夥人的無限連帶責任正是合夥的優勢之一,它使合夥具有極高的信譽,極大地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從而使合夥這種企業形式能夠長期存在下去。
4.競業禁止的義務。為了避免合夥人利用其有利地位同本合夥企業進行競爭,而給其他合夥人的利益造成損害,我國合夥企業法規定了合夥人的競業禁止義務,即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2樓:匿名使用者
比較複雜,簡單的說:
1,各個合夥人權利均等;
2,各個合夥人之間有連帶關係;
3,企業為有限責任形式
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權利和義務的區別
3樓:小禾不是壽司
你好,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的區別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對企業債務的責任承擔方面。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2)與本企業交易方面。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而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3)在競業禁止方面。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絕對禁止)。而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4)在財產份額出質方面。普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而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5)在財產份額轉讓方面。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6)在出資方面。普通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而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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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哪些
4樓:逍駟
1.共有財產權。所謂共有財產權是指合夥財產歸合夥人共有,而非合夥人個人所有;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財產屬於合夥企業的財產,也就是說,屬於全體合夥人的共同財產。
我國合夥企業法明文規定,合夥企業財產由全體合夥人共同管理和使用。並規定在合夥企業進行清算前,合夥人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
合夥企業的財產**,根據我國《合夥企業法》第19條的規定,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企業的財產來自兩個方面:一是合夥人的出資;二是所有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
2.合夥經營權。共同經營是合夥企業的重要特點,因此,合夥經營權是合夥人最重要的權利。具體而言,合夥經營權包括以下這樣幾個權利:
首先,合夥事務的決定權。合夥重大事務,應由全體合夥人作出決定;合夥日常事務,可由業務執行人自行決定。合夥人就合夥事項作出決議時,一般採用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
但合夥合同可以作出不同的約定。需要注意的是,像處分合夥企業不動產、改變合夥企業名稱等事務,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其他事務的決定方式,是一致同意、或絕對多數、或簡單多數,應由合夥協議來具體約定。
其次,合夥事務執行權。一般來說,合夥企業的事務應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但根據協議和全體合夥人決定,也可以設立合夥事務執行人,此時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
再次,監督檢查權。當設立合夥事務執行人、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時,其他合夥人有權監督合夥事務的執**況;另外,當合夥事務由合夥人分別執行時,合夥人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享有提出異議的權利。
最後,查閱賬簿權。對於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合夥人享有查閱賬簿的權利,從而使其能夠在合夥決議中做出正確判斷。
3.利潤分配請求權。合夥人組成合夥企業、進行經營的目的在於獲得經濟利益,這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利潤分配請求權應是合夥人最基本的權利,應當依據合夥協議中的約定行使。
(二)合夥人的主要義務
合夥人的義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出資義務。出資是合夥人承擔的首要義務。
合夥人應以自己的合法財產及財產權利出資,並應嚴格按照約定的方式、數額和期限出資。否則,就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各合夥人按照合夥合同實際繳付的出資,為其對合夥企業的出資;並且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不負有增加出資的義務。
當然,依照合夥協議約定或全體合夥人決定,合夥人可以增加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
2.承擔合夥事務的義務。這既是合夥人的義務,實際上也是合夥人的權利。
設立合夥業務執行人的,業務執行人應認真履行職責,按照約定向其他合夥人報告有關情況並接受監督檢查。一般合夥人查閱賬簿,對合夥事務進行監督、檢查,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務,這些都是履行承擔合夥事務義務的形式。
3.分擔虧損的義務。共享收益、共擔風險是合夥的共同特徵。
既然合夥人共同共有合夥企業的財產,當然也應該共同分擔合夥企業的虧損。因此,合夥人有分擔合夥虧損的義務,具體表現為對外的連帶責任,對內的按比例分擔責任。關於合夥人的虧損分擔比例,前文已述,這裡僅就合夥人的連帶責任介紹於後:
根據我國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夥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在這裡,所謂無限責任,就是指合夥人以其全部財產而不僅僅是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承擔責任;而所謂連帶責任,是指當債權人只就合夥人中之一人主張全部債權時,該合夥人應償還全部債務,而不僅僅是他按比例應承擔的那一部分。
然後,他可以因此獲得對其他合夥人的求償權。
合夥人的無限連帶責任正是合夥的優勢之一,它使合夥具有極高的信譽,極大地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從而使合夥這種企業形式能夠長期存在下去。
4.競業禁止的義務。為了避免合夥人利用其有利地位同本合夥企業進行競爭,而給其他合夥人的利益造成損害,我國合夥企業法規定了合夥人的競業禁止義務,即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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