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非常參加
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225號,《殯葬管理條例》已經2023年7月11日***第6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釋出,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李鵬2023年7月21日
摘自《人民**》1997.8.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殯葬管理,推行殯葬改革,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殯葬管理的方針是:積極地、有步驟地實行火葬,改革土葬,節約殯葬用地,革除喪葬陋俗,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
第三條 ***民政部門負責全國的殯葬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殯葬管理工作。
第四條 人口稠密、耕地較少,交通方便的地區,應當實行火葬;暫不具備條件實行火葬的地區,允許土葬。
實行火葬和允許土葬的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劃定,並由本級人民**民政部門報***民政部門備案。
第五條 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國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佔或者少佔土地的方式處理骨灰。縣級人民**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應當制定實行火葬的具體規劃,將新建和改造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劃。
在允許土葬的地區、縣級人民**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應當將公墓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
第六條 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自願改革喪葬習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殯葬設施管理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殯葬工作規劃和殯葬需要,提出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公墓、殯儀服務站等殯葬設施的數量、佈局規劃,報本級人民**審批。
第八條 建設殯儀館、火葬場,由縣級人民**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的民政部門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審批;建設殯儀服務站、骨灰堂,由縣級人民**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審批;建設公墓,經縣級人民**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的民政部門稽核同意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民政部門審批。
利用外資建設殯葬設施,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民政部門稽核同意後,報***民政部門審批。
農村為村民設定公益性墓地,經鄉級人民**稽核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民政部門審批。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興建殯葬設施。
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對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復宗族墓地。
第十條 禁止在下列地區建造墳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
(三)水庫及河流堤壩附近和水源保護區;
(四)鐵路、公路主幹線兩側。
前款規定區域內現有的墳墓,除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深埋,不留墳頭。
第十一條 嚴格限制公墓墓穴佔地面積和使用年限。按照規劃允許土葬或者允許埋葬骨灰的,埋葬遺體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佔地面積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按照節約土地、不佔耕地的原則規定。
第十二條 殯葬服務單位應當加強對殯葬服務設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陳舊的火化裝置,防止汙染環境。
殯儀服務人員應當遵守操作規程和職業道德,實行規範化服務,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財物。
第三章 遺體處理和喪事活動管理
第十三條 遺體處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運輸遺體必須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確保衛生,防止汙染環境;
(二)火化遺體必須憑公安機關或者國家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
第十四條 辦理喪事活動,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在允許土葬的地區,禁止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
第四章 殯葬裝置和殯葬用品管理
第十六條 火化機、運屍車、屍體冷藏等殯葬裝置,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 標準。禁止製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裝置。
第十七條 禁止製造、銷售封建迷信的喪葬用品。禁止在實行火葬的地區**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五章 罰則
第十八條 未經批准,擅自興建殯葬設施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建設、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責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墓穴佔地面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的標準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或者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辦理喪事活動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民政部門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製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裝置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製造、銷售,可以並處製造、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製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沒收,可以並處製造、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殯儀服務人員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財物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退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2月18日***釋出的***關於殯葬管理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2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國家級的管理辦法.
都是省地級的.
現在國家對農村殯葬的規定和法律
3樓:駝絨色特
《殯葬管理條例(2023年修正本)》
第一條為了加強殯葬管理,推進殯葬改革,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殯葬管理的方針是:積極地、有步驟地實行火葬,改革土葬,節約殯葬用地,革除喪葬陋俗,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
第三條***民政部門負責全國的殯葬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殯葬管理工作。
第四條人口稠密、耕地較少、交通方便的地區,應當實行火葬;暫不具備條件實行火葬的地區,允許土葬。實行火葬和允許土葬的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劃定,並由本級人民**民政部門報***民政部門備案。
第五條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國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佔或者少佔土地的方式處理骨灰。縣級人民**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應當制定實行火葬的具體規劃,將新建和改造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劃。
在允許土葬的地區,縣級人民**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應當將公墓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
第六條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自願改革喪葬習俗的,他人不得干涉。[2]
殯葬管理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殯葬工作規劃和殯葬需要,提出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公墓、殯儀服務站等殯葬設施的數量、佈局規劃,報本級人民**審批。
第八條建設殯儀館、火葬場,由縣級人民**和設區的市、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的民政部門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審批;建設殯儀服務站、骨灰堂,由縣級人民**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的民政部門審批;建設公墓,經縣級人民**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的民政部門稽核同意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民政部門審批。
農村為村民設定公益性墓地,經鄉級人民**稽核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民政部門審批。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興建殯葬設施。
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對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復宗族墓地。
第十條禁止在下列地區建造墳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
(三)水庫及河流堤壩附近和水源保護區;
(四)鐵路、公路主幹線兩側。
前款規定區域內現有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深埋,不留墳頭。
第十一條
嚴格限制公墓墓穴佔地面積和使用年限。按照規劃允許土葬或者允許埋葬骨灰的,埋葬遺體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佔地面積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按照節約土地、不佔耕地的原則規定。
第十二條
殯葬服務單位應當加強對殯葬服務設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陳舊的火化裝置,防止汙染環境。
殯儀服務人員應當遵守操作規程和職業道德,實行規範化的文明服務,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財物。
4樓:匿名使用者
***有,殯葬管理條例。。 各省的話有管理規定,例如《山東省殯葬管理規定》
5樓:邱忠應
我看應分山區和平原,總之應因地至宜,不能一刀切,
6樓:安佐律師聯盟廣
《殯葬管理條例(2023年修正本)》
7樓:湯冷
具體省縣市不一樣!:
8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做法很不合理,幾千年的傳統就這樣就改革了,是對先人的不尊敬。死了也沒有一個好的歸宿。實行火化是可以的,改變環境衛生。
但是我覺得應該像有些地方火化了還可以用棺木來葬,這是合情合理的。
國家關於喪葬費的有關規定是什麼
9樓:律海智道
喪葬費。喪葬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
10樓:瀟瀟暮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或者承擔喪葬義務的人有權要求獲得喪葬費。過去,以死者家屬為安葬死者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為限。
不少省市的喪葬賠償標準按照***關於殯葬管理暫行規定和交通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原則辦理,以死者生前6個月的收入總額為限。大約3000-4000元。一般包括運屍費、火化費。
購買骨灰盒費,一期骨灰存放費,以及僱請人員所支付的勞務費和必要的交通費等合理費用。但超過上述標準的,經法院審查確屬必要,可以按照喪葬費的實際損失計算,予以賠償。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有關部門限期殯葬決定的費用不予賠償。
司法解釋規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這個標準最簡明,也最方便。
關於殯葬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11樓:焱焱小丁寶
1、殯葬管理條例copy(2023年7月11日***第60次常務會議通過 2023年7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225號釋出)
2、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公墓管理的意見(2023年1月6日)3、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殯葬服務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發改**[2012]673號
4、民政部辦公廳關於規範利用外資建設殯葬設施審批許可權問題的通知
求辦公室管理辦法,求公司管理辦法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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