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位是否屬於消費者權益法中的商品

2022-04-03 09:22:54 字數 4746 閱讀 1466

1樓:綠水青山

目前小區停車位有四種型別,即可以辦理產權證的地下停車位;只有使用權的人防工程停車位;地面規劃批准的車位;臨時劃定的路邊車位。

其中,辦理產權證的地下停車位,是指在小區地下空間中,滿足立項和規劃條件、辦理了土地出讓手續,可以辦理所有權證書的車位,這樣的車位,產權屬於開發商或者購買業主;小區的地下人防車位,屬於建造在小區人防工程內的,非戰時用於停車的車位。有律師認為,人防車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門代表國家行使所有者權能,該類車位不可以辦理產權證,所有權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全體業主。

地上車位又分兩種。《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小區內車位、車庫的開發建設應工程建設部門審批,並取得工程規劃許可手續,對於取得工程規劃許可審批手續建設的車位可稱之為規劃內的車位、車庫。在不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是其他場地的情況下,規劃內的車位、車庫應根據約定來確定歸屬。

也就是說建築區劃內規劃建設的車位屬於開發商所有,可以售賣;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之外新增的車位,且佔用了公共土地,則屬於小區業主共有。

但是,上述規定並未明確,超出建築區域規劃但並未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設立的車位,應歸誰所有?按照一般理解及上述法律規定的應有之意,並不歸全體業主共有,而要根據車位所在的區域的性質和權屬來具體確定。

2樓:小助首領的品牌知識店

當然屬於了。

車位跟房子是一樣的。

法律是否出臺拒絕買賣停車位

3樓:

法律沒有出臺拒絕買賣停車位的規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建設單位按照配置比例將車位、車庫,以**、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處分給業主的,應當認定其行為符合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有關「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的規定。

也就是說,開發商選擇以出賣方式處分車位,但是沒有規定一定要業主購買停車位。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別的業主的合法權益。

業主有權可以使用,但是不一定要選擇購買。只要業主在使用的時候,不損害別的業主權益即可。

4樓:娛樂k代表

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地方人民**有關部門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5樓:小魚教育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建築規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五條,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投資者所有。

小區的防空地下室是國家的人防戰備設施,地下車庫的權利歸屬開發商還是全體業主共有,應視地下車庫的建築面積是否列入公用建築面積,或建設成本是否列入商品房住宅**而定。

《物權法》出臺後地面停車費不能簡單地歸業主,特別是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住宅小區。直接收益歸業主,不符合質價相符的原則,物業公司入不敷出。

6樓:杞誼

■開發商將建設地下停車場的費用打入整體造價,卻又**銷售,屬於讓業主二次「買單」

■省住建廳表態,地下停車場多屬國家所有,不準**,只允許收取一定的管理費,年內將出臺政策

【核心提示】

在鄭州市,一個五六平方米的地下停車位,能賣到幾萬元甚至十幾萬元,比房價貴4~5倍。

法律規定,小區公共區域上的地上停車位歸小區業主所有,小區房子下面的地下停車位所有權歸誰?開發商****地下停車位有無法律依據?昨日上午,省政協召開重點提案督辦會,省住房與城鄉建設廳相關處室負責人和長期關注該問題的省政協委員閆琪等齊聚一堂,專門對該問題進行**。

省住房與城鄉建設廳承諾:關於地下停車位管理的問題,今年年內將出臺相關政策。

□記者 王倩

■現狀一 鄭州車位比房貴停車問題很頭疼

近年來,鄭州房價逐年攀升。不過,與地下車庫停車位的**飆升相比,房價有點望塵莫及。目前,鄭州市商品房銷售**最高也不過每平方米1萬多元。

可是,鄭州市一個五六平方米的停車位,能賣到幾萬元甚至十幾萬元。

記者調查發現,目前,鄭州新開發的高檔住宅小區地下停車位**普遍較高,**都在10萬元以上。在鄭東新區,不少高檔小區的地下停車位售價已飆升至15萬元以上。東風路、健康路、金水路的幾個新建小區,地下停車位的**也都在10萬元~15萬元之間。

目前,鄭州的商品房均價在每平方米五千元左右,如果按面積計算,停車位**則高達每平方米2萬元~3萬元。

王女士算了一筆賬:露天停車,停車費按每天4元計算,一個月才120元,一年不足1500元。15萬元的停車位,相當於支付了100多年的停車費!

■現狀二 地下閒置地上堵小區停車糾紛多

因地下停車位產生的矛盾糾紛,屢見報端。長江路某小區的付先生告訴記者,他們小區普通車位8.5萬元,最**13萬元,只賣不租,不買車位保安不讓業主的車進出小區,業主們車堵大門好多次了。

閆琪說,目前,鄭州的機動車保有量是100萬輛,並且以每年數萬輛的速度遞增。按三口之家來算,停車就是一個牽涉300萬人利益的大問題。「去年,我到長江路、興華南街的幾個小區做調查,發現地下車位的空置率很高,利用率大約只有四分之一。

」閆琪說,與地下車位空置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小區附近的馬路兩旁,停車太多,不僅對路面交通造成阻礙,還會影響城市的形象。

■疑問 地下空間歸屬國家管開發商**為哪般?

根據記者調查,大部分有地下停車位的開發商,在**地下停車位時都是理直氣壯,似乎地下停車位是開發商掏錢建的,不管是使用權還是產權,好像都是理所當然歸開發商所有。

其實不然。閆琪說,根據我國《人民防空法》規定,地下室屬於人民防空工程,其空間的所有權歸國家所有。地下空間屬於國家所有,為何開發商還能自由**地下停車位?

省住房與城鄉建設廳房地產市場管理處副處長孟慶才解釋說,情況遠比看起來複雜。按《防空法》要求,在城市商品房開發中,開發商應修建一定的地下防空工事。修建地下空間的投資,有的是在建設用地出讓時,**給予地價減免;有的是**給予其他優惠;有的則完全由開發商修建。

但無論如何,其人防工程的性質是不變的。按規定,已按人防工程設計建設的地下室,不得**。但是,《物權法》對車位、車庫的規定是:

在不妨礙防空功能和滿足業主需要的前提下,供業主使用,可以按約定收取一定的費用。

「按約定的方式,允許開發商收取一定的費用,一方面有利於鼓勵開發商修建更多的車位、車庫,緩解車位、車庫需求的壓力,另一方面,也會減少管理的矛盾。」孟慶才說,如果規定車庫、車位由所有業主共有,在管理上可能會產生很多問題。比如,離電梯口近的車位會比較「搶手」,而處於偏遠角落裡的車位就不會受歡迎,該如何分配?

或者,有的業主現在沒有私家車,有的業主有車,很難顧及公平的問題。

孟慶才認為,根據《物權法》的規定,車庫、車位「按約定的方式,允許開發商收取一定的費用」,這是讓其收取的管理費或使用費,這個使用費或管理費不能比房價高。

■質疑 地下建造費用多「分攤」豈能讓業主兩次買單?

閆琪說,在對地下停車位調查的過程中,她發現,建房之初,不少開發商已經將建地下空間的費用打入整體造價;建成之後,卻又以**銷售停車位,屬於讓業主兩次「買單」。

「去年,我專門去過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公室,把幾個小區的建設預算調了出來。我看到的那幾個開發商,全部都是把地下停車位的造價打入了整體工程造價。也就是說,業主在購買商品房時,在購房款中,包括一部分建造地下空間的錢。

」閆琪說,事實上,業主已經分攤了地下停車位的費用。可是,開發商又**銷售停車位,這等於是讓業主掏了兩次錢。

對於車位、車庫,《物權法》規定的原則是「誰投資、誰受益」。閆琪認為,如果是開發商出錢建造了地下停車位,再向業主**出租,這也合乎情理。但業主已經分攤了地下停車位的建設費用,開發商就不能再銷售,只能通過附贈、出租的方式,解決業主停車位問題。

省住房與城鄉建設廳辦公室副主任秦華說,目前,《物權法》對於車位車庫的歸屬和處置,只有一個原則性規定。由於車庫、車位的歸屬十分複雜,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情況下,如何確定歸屬,還有待於法律、法規的進一步明確。

秦華說,目前,地方法規對這一塊是比較滯後的,我省還沒有相關規定。「不過,我們已經做了很多調研,準備把相關的立法工作提請省**法制辦,出臺地方法規。同時,省建設廳還要出臺一些指導性意見。

」■迴應 地下停車位如何管?我省年內有望出政策

對於開發商大賣特賣車位車庫,閆琪認為,有關方面確實需要好好管管。今年省「兩會」期間,她提交了《建議省建設廳儘快制止房屋開發公司****地下車位》的提案。

在提案中,閆琪建議:凡是已經賣斷地下車位的,應立即退回所收款項;凡是未經過全體業主過半通過的地下車位收費標準都是不合法的,應立即停止。通過全體業主協商制訂的收費方案,只收取管理費即可,收費標準應以大多數業主有負擔能力為宜。

昨日上午,在答覆這個提案時,省住房與城鄉建設廳副廳長石迎軍作出承諾:一定會盡快出臺相關措施,解決好由地下停車位引起的問題。

石迎軍說:「關於地下停車位的問題,我們現在能拿準的,馬上出臺政策。拿不準的,也要組織調研、徵求專家意見。今年年內,一定要出調研結果,並制定出臺相關的政策。」

提到地下停車位的銷售問題,他說,現在可以「拿準」的是,地下車庫應該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不能賣給非業主。關於這個問題,相關規定會盡快出臺。

對於地下停車位的銷售問題,孟慶才說,按《物權法》規定,在沒有滿足業主合理需要的情況下,向業主以外的人**停車位,就損害了業主依法享有的權益,違反規定而訂立的合同,都應當被宣佈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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