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滿公司只肯補2019元的底薪給我合理嗎?我在公司做了三年,工資是底薪加加班費每天12小時,現

2022-04-04 04:28:03 字數 5553 閱讀 9216

1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簽訂的合同到期的,如果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按照2030元的底薪標準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是不合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標準來支付其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其差額部分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經濟補償金的差額部分。

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相關證據影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資訊)。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審理,之後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王元頁

補償金的平均工資應該包括加班費在內

和單位沒辦法就補償金協商一致,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需要提供工資卡流水或者工資條證明工資額

《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

第四條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公司規定產假工資只有基本底薪2030,合理嗎

3樓:墨汁諾

1、首先,產假期間公司發放的工資和社保部門發放的生育津貼不能同時享受。生育津貼的計算方法為:月繳費工資/30天×產假天數;

2、 如果單位有交社保,產假期間企業無需向職工支付工資,而是由公司憑女職工的生育憑證,到生育保險**處為其申請生育津貼,以生育津貼作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

但是,若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基數低於女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收入,那麼將導致女職工領取的生育津貼低於其正常出勤期間的工資,企業需要予以差額補足;

3、如果單位沒有交社保,產假期間公司應當按正常出勤發放工資。

我是公司職員,拿月薪4000元,但公司給我的合同書是的最低標準工資2030元,請問

4樓:匿名使用者

崗位工資是基本工資,符合國家規定即沒問題,其它的屬於績效或補貼,這樣可以避些稅,並且在解除勞動關係時有利於僱主。

5樓:

公司沒有錯,實際拿到的錢比答應給你的錢多有什麼不好?

我的底薪4000元,公司給算加班費打七折合理嗎

6樓:匿名使用者

違法!涉嫌剋扣工資。

工資打7折計算加班費基數,是上海市的規定,其他省市司法實踐中也有的地方參照執行。打七折的工資不是指底薪,是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對工資沒有約定,正常出勤期間的工資難以判定,按照加班費之外的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打七折。

《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

滬人社綜發〔2016〕29號

二、本辦法所稱工資是指企業根據國家和本市的規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工資等。

九、企業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勞動者在依法享受婚假、喪假、探親假、病假等假期期間,企業應當按規定支付假期工資。

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為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正常出勤月工資,不包括年終獎,上下班交通補貼、工作餐補貼、住房補貼,中夜班津貼、夏季高溫津貼、加班工資等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有明確約定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實際履行與勞動合同約定不一致的,按實際履行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

(二)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未明確約定,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對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有約定的,按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約定的與勞動者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

(三)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均無約定的,按勞動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工資(不包括加班工資)的70%確定。

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7樓:遠業說法

加班工資發放基數打七折,這樣合法嗎?

公司用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作為我們的底薪合理嗎?

8樓:濤聲海韻

公司用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作為當事人的底薪是合法的,但是不合理。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因此如果是正式員工也是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作為當事人的底薪,顯然是不合理。

但是隻要不違法,行政主管部門就不能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8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部發[1995]309號第54條:勞動法第48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9樓:

勞動法: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報***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1、最低工資標準是沒錯

2、如果單位延長工作時間是需要支付加班費的,難道你們都是五天八小時嗎?一天都沒有加班嗎?

3、兄弟,慢慢的來,我看你應該是剛剛畢業的,若能吃得了苦中苦,方成為人上人,所以打好了基礎,現在你的工資不是主要的,主要的是積累了經驗,再慢慢的跳。

10樓:匿名使用者

不用這麼想。社會人就是一臺大機械上的每一顆螺絲釘,有的生修發烏,有的金光燦爛。

但缺了誰對社會都是損失。

工資低不是衡量人價值的唯一標準。憑你的善良比有些每月拿1萬甚至幾萬的人高尚的多。

11樓:冷若寒陽

我還不到最低工資標準呢

12樓:匿名使用者

你有權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依法支付你工資。

13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是雙方的合同,雙方的地位平等,自願,互利,公平,公正,協商一致是原則。

只對公司有利的勞動合同該不該籤?

14樓:寒花葬

肯定不該籤,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十八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限期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限期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十二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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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 勞動合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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