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濤聲海韻
如果員工提前一個月(試用期提前三天)書面向單位申請離職,或者與單位協商經過單位同意,或者單位有違法情形的,當事人都可以離職。單位故意刁難不讓離職,是違法的,可以去勞動行政部門申訴。
而非全日制用工,無需提前書面申請的,當天口頭申請就可以結束用工關係。
但是如果提前申請離職,勞動合同有依法約定培訓費等協議的,當事人需要與單位協商給予合理的補償。
另外,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對行業競爭要求保密的單位,如果有補償,當事人離職後還要遵守相關的要求,如果違約,還要賠償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2樓:灰青澀空氣
提前一個月,單位沒有任何理由
求職離職問題
3樓:企業行政人事管理
這個企業已經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他沒有和你簽訂勞動合同,你隨時可以離職,但是工資問題也許會有點麻煩。不過總體來說對你蠻有利
根據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同時,法律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因此,單位不給李先生辦理保險,李先生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賠償。
為了防止掉入種種試用期的陷阱,業內有關專家建議,進入用人單位後,必須及時要求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間要注意保留相關證據,如能夠證明自己與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工作起始日期、工作內容等的證據;一旦發現權益受到侵害,如不付報酬、薪金過低、工傷拒賠、違規延長試用期等,要及時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提起仲裁和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人事部門提起勞動仲裁,不收費的。
4樓:
看你那是什麼公司了,正規的公司還好,如果是不正規的公司,你就忍吧,正式合同都沒有,估計社保和住房公積金都沒有,離職證明沒啥用,下一家公司如果要的話,就影印一份試用期的合同,應該也能應付過去.
5樓:善雅詩
去勞動力中心投訴 。
主動辭職和被動離職,對以後的求職有什麼不同的影響嗎?
6樓:好姑娘不善良
身在職場,換工作這件事太平常不過了,但主動辭職的人在以後的求職中有更多的機會選擇,而被動離職的人在以後的求職中沒有太多機會任其選擇。還有主動辭職的人在未來的工作中會更受領導的歡迎,而被動離職的人在未來的工作中不會受到重視。
雖然主動辭職和被動離職都是離開了這家公司,但是意義卻完全不一樣,對以後的工作有一定的影響。主動辭職的人大多數的人是因為公司限制了發展或者得不到該有的薪資,所以他才會選擇離開這家公司。主動辭職的人,一般工作能力是受到公司認可的,可能在離職的時候,公司的領導還在拼命想各種方法挽留。
被動離職的人,大多數是因為公司的領導不想繼續錄用他了。可能辭職也是他提出的,但領導在之前已經暗示得很明白了,不想在錄用他。讓他自己提出辭職,也是想給留些面子。
被動離職的人,工作能力是不受公司認可的,沒辭職之前,公司的領導就非常希望他走,重新招一個人代替他的崗位。
工作能力出色的人,在任何一家公司都可以把自己的工作做好,所以有更多選擇機會。就算進入了跨領域的公司,通過自己的能力,慢慢也可以得到重視。但工作能力不合格的人,在任何一家公司工作都會展現出能力的不足,如果選擇跨領域的公司,可能會工作能力能力會更差,所以選擇的機會非常少。
7樓:傑ivvi少
當然有區別,主動離職你可以說明是想要有更好的發展空間所以選擇離職,被動離職在你下次找工作面試的時候為什麼被前公司開除了呢…解釋不好這是個汙點,新公司肯定對你有看法。
8樓:匿名使用者
主動離職後期找工作比較好找,畢竟是自己主動離開,相當於你炒了公司,而不是犯錯誤後被開除的。
9樓:大樹教育旺黔誠
顧名思義,主動辭職是你自己的主觀選擇,被動離職可能是因為工作或其他原因被公司辭退、裁員等等方式離開公司,至於對以後的求職有什麼影響這個問題因人而異,面試的時候學會揚長避短就好。
希望能幫到你
考公務員來大樹,我們能考就能教你考——大樹教育
10樓:奮鬥的歷程一
主動辭職,有可能是因為你看不起這家單位或者工資太低離開的,如果被動辭職,有可能是因為你乾的不好,被開除了,兩者有很大的區別
11樓:酒**醉歸
肯定有,對於入職的面試來說,肯定會問近幾份工作情況,如果是被辭職,非特殊原因導致的,肯定給面試官留下不好的映像。
辭職就顯得正常一些,不過自己要對辭職有一個清晰的思路,和明確的說法。
12樓:老陸之碧海雲天
只要你是人才,一點影響都沒有。
13樓:飄若蒲公英
我覺得只要你有足夠的能力,應該是沒有什麼影響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沒影響,無論怎樣辭職都對下一任老闆有好處,畢竟吃一塹長一智,也會帶著上家的技術,與技能,去下家的。
15樓:愛你的風雲
好h哈哈哈vvb不不不
該先辭職再找工作還是找到了再辭?
16樓:小七宋先生
是應該辭了職找工作,還是找到工作再辭職呢?
17樓:活的魂有靈人
先找到別的好工作,再辭職也不遲。如果你先辭職了,萬一找不到合適的工作那就耽誤了掙錢了。
18樓:匿名使用者
換工作,是先提出辭職還是找到工作再辭職?
有一位程式設計師說,自己的工作很鬱悶,覺得沒有發展空間,而且上司做事常常不守承諾,對此十分失望,想辭職換工作。但是現在有一個很矛盾的問題,如果現在辭職,又不知道何時才能找到下家,而若不辭職,又沒時間面試找工作。
換工作,到底是先提出辭職,還是找到工作再辭職?
有人就想,能否「腳踏兩隻船」?
先與下家簽好勞動合同,然後再去找上家去辦手續辭職?這樣不就萬事ok了嗎?
無論在哪方面,「腳踏兩隻船」都是不可的。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就有規定: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不過,雖然不可腳踏兩隻船,並不代表不能「騎驢找馬」。
如果當前公司遠離人才市場、公司制度又不允許多次請假,那隻能先辭職再找工作。但若前公司同意請假,或自己能通過其他便捷方法(如網路面試),事先就物色好工作,待辦好辭職手續後直接去新單位報到,那最好不過。
試想,如果自己能力不是很突出,那麼就會長時間處於待業狀態,時間久了自然心急,而因為著急,很容易找到一個更差的工作。
一位做人力的@lv winston也分享說,如果你的簡歷有一段較長的待業狀態,在以後的職業生涯中都會被問空缺的原因,而hr普遍把這樣的行為歸結是求職者性格衝動的表現,不利於自己的未來發展。
由此,在辭職前,也的確要問問自己是否因一時衝動。畢竟職場大同小異,不同的只會是自己的能力,有多大的本事就做多大的事。
19樓:匿名使用者
正確的做法是先找到工作以後再辭職因為你的生活費不能中斷
20樓:匿名使用者
為了穩妥找到工作再辭職,但你描述來看,應該辭職後認真找工作需要好好尋找適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
21樓:邦芒人力武漢
如果心理狀態較好,經濟條件緊張,應該騎驢找馬,有合適工作後再辭;如果心理狀態不好,或經濟條件寬鬆,可以先辭後調整下,找合適 的工作崗位。
22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沒有時間,是你不想離職,心大心細,如果真的想離職,會沒有時間,怎麼都會創造時間出來。
23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你還是要考慮清楚了,要是確實和你想幹的專業不相符,重新找一個也行。但前提是你確實對另一個行業感興趣,而不是因為原單位辛苦等等原因。剛畢業一定很累,一定不是適應,在哪個公司都一樣的。
作為一名職場老人,應該怎麼樣脫離離職-求職-抱怨-離職」的漩渦?
24樓:任我行
我覺得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自己心態的問題吧,如果把心態放低,不要手高眼低,找一份要麼自己真正喜歡的工作要麼就工資高的工作要麼就時間充裕的工作,金錢、時間、喜好你總得要佔一樣吧,不然你每天上班都會特別累,都會在想自己為什麼要上班。
我曾經就有過這樣的經歷,在一家公司覺得太忙了工資又低就做得很不開心,每天起床都會覺得特別累。感覺生活沒有了盼頭,像一喪屍一樣行屍走肉般生活。後來決定離職,但是在辭職之後的一段時間內我也過得很不開心,覺得我是在浪費自己的生命,就各種海投簡歷。
有什麼面試我都去,開始還會挑三揀四覺得這不行那不行的,等到後面沒幾個面試通知的時候我更慌張了,我怕我就這麼墮落下去了。就趕緊隨便面試了一家公司開始了我的上班之旅。正是因為自己太過於著急,我又陷入了在上一家公司上班的那種情緒...
開始各種抱怨,覺得工資又低啦,沒有發展前景啦,又忙得很。總之就是各種不開心,每天依舊是一睜開眼睛就特別的累。於是我再辭職...
這次辭職後我有好好冷靜的思考過我想要的到底是什麼,我為什麼會過得那麼的忙卻又不充實。
想清楚原因後我開始制定自己的計劃,想好要往哪方面發展,想清楚自己要的是什麼。不再是海投簡歷,而是選好自己喜歡的公司去投,即便沒有自己鐘意的公司來給我面試通知我也不慌,我會在這段時間內充實自己,看書、鍛鍊身體、陪陪家人,就是不讓自己覺得是在浪費時間。
現在我在自己喜歡的行業裡做著自己喜歡的事,哪怕工資不高我也接受,因為我看到我的未來有很大的發展前景,並且我做的很開心,我每天起床後都會開始期待今天又會有什麼工作等著我,又會有什麼新鮮好玩的事情等著我。
辭職,公司領導不批怎麼辦,辭職公司領導不批准怎麼辦?
基本上提前一個月交辭職報告,不會不批的,不批那你就在那啥也不做,看他怎麼辦,他還是不批,那你也樂得白拿工資,呵呵 法律沒有規定勞動者辭職需要單位批准的,勞動者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單位就行了,到時可以離職走人。若領取不到工資,你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也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付費內容限時免費...
在工廠辭職,管理不批怎麼辦,在工廠辭職不批怎麼辦
1 勞動者正常辭職分兩種方式 一是,依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二是,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以立馬走人。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
辭職不批應該怎麼辦,員工辭職,領導不批怎麼辦
你提前一個月打辭職報告就可以了,到時候不管批不批,你都遵守了勞動合同約定,你就可以走人了。如果到時候公司不批你辭職,你走的話公司很可能不發你後面的工資,另外不知道你公司幫你買保險沒有,沒有的話到時候可以一起到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要求返還工資和補償保險。如你所說,個人跟公司打官司還是很煩心的,一切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