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韓飛律師
辭職被拒,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的形式給用人單位郵寄一份辭職書,保留好快遞詳情單以及影印一份辭職書,辭職到期以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工資以及為其辦理離職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2樓:韓全啟律師
1、可以到勞動部門的監察大隊投訴,也可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2、主張剋扣工資。
3、如果你想主動辭職的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僅供參考。
3樓:
按照勞動合同執行你的薪資待遇,這些不能由用人單位說減就減的。
對於離職,你只需要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最好是提交一份書面的辭職書。不管他同不同意,從遞交辭職書之日起30日後,你可以自動離職,用人單位照樣需要給你結算工資。
4樓:匿名使用者
提前30天通知 到日子就走
5樓:
自己不幹了就可以 算是自動離職的
6樓:匿名使用者
兄弟,辭職要考慮後路的,自己的大事要慎重,工作方面我建議是「騎驢找馬」。如果真要辭職走人,是沒有單位能攔得住你的,需要提前一個月向單位提出辭職書面申請。最壞的結果是找地區的勞動仲裁,直接走法律程式,最多是你交一定的違約金,無論合同上標註是多少,你應交的違約金都不多,假使合同上有標明「合同期未滿前解除勞動合同需賠付50000元」那樣的霸王條款也是不合法的,只要找到勞動局就好了,頂多是象徵性的賠付幾千元,當然了 如果你單位在你剛工作的時候給你提供了諸如「住房福利」「安家費」什麼的東西,你是要按原價賠償的,賠償部分應等同於你工作時間佔合同時間的比例,即如果公司給你安家費10000元,你工作6個月,勞動合同時間為一年,你應賠付的金額為安家費 *6個月/12個月=5000元 。
完全手打,希望採納
沒有籤勞動合同怎麼辭職?老闆不批怎麼辦?
7樓:
沒有簽訂合同,說明用工方違反法律規定,勞動者可隨時宣佈辭職,並要求用工方支付經濟補償。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擴充套件資料:
同時《勞動合同法》也指出關於辭職方面的若干問題: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8樓:穩步
首先 沒有跟你籤合同 你要要求賠償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沒簽,從第2月-12個月工資雙倍;1年以後(此時無2倍工資),自動轉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定要收集好的證據。比如什麼時候用工的等。儘可多的收集。現在大家都用拍照手機,你可以拍照收集證據。(用於將來談判和仲裁用)
如,工資卡、出勤記錄本、工作牌、工作服等。。。。
其次 你們有事實勞動關係 建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那麼你辭職時沒有理由不批的
應該提前30天交辭職報告 如果30天到沒有批准 那麼可以自離但是要確保對方收到了辭職報告
最好用郵寄 電子郵箱的方式傳送
這樣有證據證明對方簽收了請採納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沒簽勞動合同可以單方面離職,保留勞動關係證據還可以主張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10樓:蒼洱白子
勞動者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在結清工資前提下,可以與公司老闆說明辭職。老闆不批准的,那麼反映到仲裁委員會處理,順帶申請雙倍工資賠償。
11樓:飛雪渡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在一般情況下也應當寫書面的辭職書,這主要是給用人單位一定的時間去招用新的員工接替辭職人員的工作,當然,因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所以不必提前一個月辭職,辭職後十天八天之後就可以走人了,老闆不給工資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只需要本人填寫一份投訴登記表,勞動監察部門會立案查處,也沒有任何的費用。
12樓:匿名使用者
遞交書面的辭職通知書(注意儲存遞交的相關證據,可以通過郵寄、錄影等方式)。遞交30日後(試用期3日後),即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用人單位同意。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未簽訂,自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至滿1年期間,用人單位應按月支付二倍工資。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我交了辭職報告,老闆不批怎麼辦??
13樓:哈怎麼肥四
交了辭職報告老闆不批准,先協商,協商不成走法律途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37條規定: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38條規定: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擴充套件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我在試用期內辭職合同內寫的合同期內辭職需支付單位兩萬元培訓違約
這屬於用人單位一般性的入職培訓,不屬於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專業技術培訓,而且這種入職培訓應該是免費的。勞動合同法規定要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且簽訂培訓協議約定服務期的,勞動者提前離職才需要支付違約金。這個前提必須是單位出培訓費了,並且要有培訓費支出的發票,單位實際沒有出培訓費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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