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與僱用區別

2022-05-22 09:26:29 字數 5032 閱讀 6781

1樓:匿名使用者

僱傭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的規定。僱傭關係僱主不需要為僱工辦理社保5金,出現糾紛向法院起訴。

聘用合同作為一種合同形式,具有一般合同共同的法律特徵,主要表現為以下方面:

1.聘用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而不是單方的法律行為。聘用合同與一般合同成立的條件一樣,只有事業單位和擬聘用人員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自願達成協議時,聘用合同才成立。

2.聘用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這一點是雙方自由 表達意願的前提,也是雙方實現權利義務的重要基礎。事業單位是用人的一方,但不等於單位的法律地位高於聘用人員的地位,可以任意將其意志強加於對方。

3,聘用合同又不同於一般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規定。聘用合同是單位與受聘人員訂立的有隸屬關係的協議,屬於身份關係協議的範疇,因此,聘用合同與調整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合同有重要區別。

2樓:徐佔勳律師

回答僱用其實就是勞動關係,僱傭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是:

1、性質不同。僱傭合同是受僱人為僱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係的勞動用工合同;

2、目的不同。僱傭合同以供給勞務為目的,而勞動合同則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3、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僱傭合同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而勞動合同更多的體現了國家對當事人合同的干預,對合同的訂立程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定,主要側重於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4、主體及其關係不同。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均屬於法人或社會團體,其適用範圍只限於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後,遵守其內部的規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而僱傭合同既可以一方為公民,另一方為單位,也可以雙方均為公民,且僱員不成為僱主的成員;

5、法律調整不同。勞動合同由、調整;僱傭合同應屬於民法調整;

6、爭議的處理程式不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必須經仲裁前置程式後,司法機關才能介入,而僱傭合同發生爭議時,法院可直接受理,適用民法的規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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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我在個體戶經營者的歺館已工作三年,他提一輛摩托車給我每天幫其歺館送外賣(盒飯)在些期間他沒有與簽訂勞動合同,前幾我在幫其歺館送外賣盒飯時在途中因摩托車發生側翻受傷,經醫院照檢查結醫生診斷,我的右腳右外踝骨折。現如今歺館經營者,不願承擔住院費和後期**治費以及經濟賠償責任等。現我該怎麼辦?

請您給予寶貴的指導和建議。為謝!

回答可以撥打勞動局**維權的

可以撥打12333投訴有關勞動糾紛的事項,12333是用於向社會公眾提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共服務的專用**,當有意向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用人單位的可撥打此**。

12333是全國統一的勞動行政部門諮詢投訴**,大多數地區是24小時人工服務。如需區縣勞動行政部門**,需要撥打114進一步諮詢。

1233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諮詢服務**是國家重要的民生服務平臺,推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諮詢服務系統的建設,將有助於暢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與社會公眾的溝通渠道,提高對社會公眾的服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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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合同和勞動合同的異同點主要有哪些?

3樓:ofweek人才網

一、僱傭合同與勞動合同從定義主體上的區別

僱傭合同是僱工提供勞務,僱主給付報酬的合同。其特徵是以僱工為僱主提供勞務為標的。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僱傭合同適用民法的規定,而勞動合同由勞動法調整。在審判實踐中兩種法律關係極易混淆,主要是在兩者的主體上不易區分。實際上,二者在主體上有嚴格的區別。

勞動合同中的用人單位是嚴格界定在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組織、社會團體,而僱傭合同的僱主則是勞動法第二條規定之外的主體,主要是指個人等。

從主體範圍來看僱傭關係主體範圍相應廣泛些,凡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均可以形成僱傭關係。如社會上普遍存在的家庭僱傭保姆、請家教、農忙僱人搶收莊稼等僱傭勞動,均屬於僱傭關係。而勞動關係主體具有單一性,即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只能是用人單位。

如廚師高某給利民飯店業主李某打工,李某說:你先幹吧,我不會虧待你的。四個月過去了,李某分文未付給高某工資,在高某向李某索要時雙方為月工資標準發生爭議。

對高某與李某之間法律關係的性質是屬於僱傭合同關係或是屬於勞動合同關係,小編認為,最關鍵的就是看李某所在的利民飯店是否經過工商核准登記,若登記,則利民飯店屬於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個體經濟組織,那麼業主李某與高某之間的爭議應屬於勞動合同糾紛,屬於勞動法調整範圍。如果李某的飯店未經工商登記,則應屬於勞動法第二條規定之外的主體,高某與利民飯店形成僱傭關係,則由民法調整。

二、僱傭合同與勞動合同從合同的訂立上區別

僱傭合同是由僱主與僱工通過雙方自願協商確立僱傭關係簽訂合同,合同形式由雙方當事人自行決定,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屬不要式合同。

僱主與僱工之間有組織領導關係,在一定程度上僱主支配僱工,僱傭合同具有短期性、臨時性的特點;而勞動合同則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或者是由工會代表職工簽訂或者由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勞動力使用者簽訂,勞動合同須以國家法定的工資、勞動時間、勞動保護等條款為內容。

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要參加到用人單位中去,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種類的工作,並且遵守該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在勞動的過程中他們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

勞動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未簽定書面合同而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仍應認定勞動關係的存在。

三、僱傭合同與勞動合同從糾紛處理的程式和實效上區別

因僱傭合同發生糾紛,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先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僱傭合同糾紛中仲裁不是必經程式,適用的時效是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一般時效期間為二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時效為一年。

因勞動合同糾紛引起的勞動爭議案件,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可見在勞動關係中,仲裁是提起民事訴訟的前置條件,不經過仲裁,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出,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做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

4、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在此需要說明,仲裁作為訴前的必經程式,只要當事人把程式做到了,不論仲裁委員會作了實體裁決、還是依申請裁決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為由、或者以仲裁申請超過60日期限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3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均應受理。

4樓:能愉介信瑞

1、主體資格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於法人、組織。

2、主體性質及其關係不同。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還存在著人身關係,即行政隸屬關係。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

但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彼,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係,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3、主體的待遇不同。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係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及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付勞動報酬,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而勞務合同中的勞務**是按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

4、僱主的義務不同:勞動合同履行貫穿著國家的干預,為了保護勞動者,《勞動法》給用人單位強制性地規定了許多義務,如必須為勞動者交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等,這些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不得協商變更。勞務合同的僱主一般沒有上述義務,當然雙方可以約定上述內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內容。

5、合同內容的任意性不同。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則由法律明確規定,不能由當事人協商,如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等。但勞務合同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不違背強行法規定情況下自由協商,任意性很強。

6、法律調整不同。勞務合同主要由民法、經濟法調整,而勞動法則由社會法中的勞動法來規範調整。

7、受國家干預程度不同:勞動合同的條款及內容,國家常以強制性法律規範來規定。如用人單位的強制性義務及合同的解除,除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條件等。

勞務合同受國家干預程度低,除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外,在合同內容的約定上主要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由雙方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

8、合同的法律責任:勞動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產生的責任不僅有民事上的責任,而且還有行政上的責任,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行政部門限期用人單位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工資,拒絕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同時還可以給用人單位警告等行政處分。勞務合同所產生的責任只有民事責任——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不存在行政責任。

9、糾紛的處理方式不同。勞動合同糾紛發生後,應先到勞動機關的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間內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式;但勞務合同糾紛出現後可以訴訟,也可以經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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