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正氣長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式。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因此,你可以先找本單位的勞動爭議委員會申請調解,或者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對仲裁不服,你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或者判決該決定無效。
最後預祝你維權成功。
2樓:軍火商
你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從上訴規定來看,調解什麼的都不是必經程式,你可以直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仲裁是必經程式,只有對仲裁裁決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還需要注意的是,1年之內需要起訴,否則就超過訴訟時效了。
單位沒有勞動合同法39、40、41條規定的情形,擅自解除勞動合同的,屬於違法解約,你可以要求確認此確定無效,也可以要求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3樓:
你這種情況可以去勞動監察大隊申請仲裁,如果仲裁結果是單位的開除行為無效,則不得解除勞動關係。
這在勞動合同法裡有規定的,勞動糾紛必須先經過勞動監察部門調解,如果你對調解的結果不服,也就是說勞動部門認為單位的開除行為有效,你還可以有兩種辦法,一個是申請行政複議,也就是向做出仲裁的勞動部門的上一級申請複議,另外一個就是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
4樓:大眾食補
既然該單位已不想用你,那麼今天把你開除,明天你通過法律判定該單位的解除勞動關係無效,後天該單位就會換個理由再把你開除。
法律,不一定**都有用。
5樓:97上士
首先,你要有當初入廠時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如果沒簽合同,那你就不要想回去繼續工作了。如果有合同,而且合同沒到期,那麼可以找當地的勞動局下屬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提交你的勞動合同,勞動仲裁委員會會找到你的用人單位,要求根據合同恢復你的工作,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恢復你的工作,那麼就要根據合同簽訂的剩餘期限,補發你在合同到期前的全部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
6樓:造物主人
首先 單位是不可能無故開除
要真是那樣你可以找勞動局仲裁科 解決
7樓:匿名使用者
你直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就行了。
8樓:律途之諍
你的要求很合理,你的願望也能實現,找法院是最妥當的。
法律條文是次要的,關鍵是要有證據。
9樓:匿名使用者
還用找什麼條款,直接當地的勞動保障協會
10樓:皮諾寶貝
你們單位有沒有遵循n加1原則
非因本人原因被原單位安排到新單位工作,解除勞動關係哪個單位應賠償?
因單位惡意調崗,本人不同意,隨後向勞動仲裁請求解除本人與單位關係
11樓:du知道君
[案情介紹]馮先生2023年進入浦東新區某跨國物流公司,擔任該公司的空運部門經理,月薪4萬多元,主要負責上海至新加坡航線以及上海至澳大利亞航線的海運業務開發和管理工作,公司同時經營國內和國際間的公路運輸以及空運業務。2023年上半年開始,馮先生所在的這家公司受到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空運業務急劇萎縮,到2023年底,海運部門嚴重虧損。公司經過董事會討論決定暫時停止公司的空運業務,撤銷公司的空運部。
空運部共有四名操作,兩個副經理和一名經理,經過協商,四名操作和一名副經理轉崗到陸運和海運部門,一名副經理協商解除了勞動關係,只有馮先生還在堅持不同意公司的調整。公司就此與馮先生協商了多次,並且先後發了三次書面通知給馮先生,先後兩次分別調整其崗位為業務開發部業務開發助理經理和海運部助理經理,按照公司的薪資管理制度,不同的崗位薪資不同,所以新的崗位薪資也有所調整。但是馮先生堅決不同意公司的做法,雙方僵持了兩個月後,依舊沒有達成一致,公司遂書面通知馮先生,由於公司業務調整,撤銷空運部,在不能與馮先生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決定解除與馮先生的勞動合同,並且願意按照法律規定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給馮先生。
馮先生收到公司退工單後,第二天就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了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恢復勞動關係。[仲裁結果] 勞動仲裁委經依法審理並作出了不支援馮先生要求恢復勞動關係請求的裁決。
[案例分析]新的《勞動合同法》實施後,要求恢復勞動關係成為更多勞動者在權利受到侵害後的救濟選擇,但是要提醒勞動者的是,並非所有的用人單位單方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都可以要求恢復的。 《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通過該規定可以看出,只有對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為才能要求恢復勞動關係,如果企業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的第39、40、41條的規定合法解除勞動關係的,就不能要求恢復了。 本案中的用人單位解除馮先生的勞動關係所依據的就是《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三款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也就是說由於空運部門嚴重虧損被撤銷,必然帶來馮先生等人原崗位不復存在,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在此情況下,公司與馮先生幾次協商,調整崗位,變更合同,但公司兩次調崗均被馮先生拒絕,雙方「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這種情況下,公司支付補償後解除勞動關係是有法律依據的。 當然適用本條款也有嚴格的限制,不能任意為之,既必須是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並且該變化足以導致原勞動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能,同時還要滿足協商調崗的要件要求,而不能一旦出現這種情況就馬上解除,這也是不對的,必須要有一個協商溝通調崗的過程,調崗要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能惡意調崗。
譬如說用人單位若將財務人員調整到門衛或者後勤工作崗位,這種情況顯屬惡意調崗,這也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本案處理過程中雙方對於客觀情況的認定產生了較大爭議,作為員工一方在認可公司空運部嚴重虧損的同時,認為暫時的虧損不足以導致部門的關閉,但是公司認為虧損達到什麼
樣的程度可以撤銷該部門,法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而這個問題屬於企業的經營自主權,可以由企業根據市場**綜合判斷,對此員工無權提出異議,企業的這個觀點也得到了仲裁的肯定,認為部門的撤銷屬於企業的經營自主權的範疇。 拋開案件本身,針對《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而言,也並非所有的違法解除都可以恢復,如果由於客觀情況的變化導致恢復已經不可能,那麼也不能恢復了,但是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你好!勞動仲裁裁決撤銷除名,但解除勞動關係,且沒有工齡補償合法嗎?
12樓:康老師**讀法
如果公司是與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即: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則支付半個月工資。
如果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這是違法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雙倍賠償金。即:按照以上計算方法得出結果後再乘以2。
瞭解用人單位解除用工勞動關係(辭退)的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的,你沒有《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八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個月的本人工資;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四十六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個月本人工資;
3、你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
總是夢見自己被單位開除,夢見自己被公司開除了 是不是有什麼預兆
就是心理壓力大 回到奶奶家也好外婆家也好,都是小時自己熟悉的地方,是快樂單純放鬆的地方 看來工作給了心理很大的壓力,需要放鬆放鬆了 工作壓力太大嗎,應該適當放鬆,回去自己以前小時呆過的地方,去看看奶奶和你外婆,那裡曾經是你無憂無濾的樂園,在那,你心裡的壓抑會得到釋放。也許你奶奶想你了,你太久沒去看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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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用人單位開除了,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2 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若干規定 第十三條失業人員符合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並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 一 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 第四項 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
被單位開除,開除前的工齡全部歸零,這對嗎
工齡要按照每一年,一個工資來賠償,如果做了十年,就要給你十個月的工資,學法很重要,小心他們是為了不想給錢,意思只是防著點,不是那個意思。一般來說,這是不符合國家和法律規定的。具體也要看勞務合同相關條款,以及有沒有觸犯公司的規章制度,有沒有造成公司重大損失,帶來不良影響等問題。如果沒有犯錯,遭到不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