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屬於工亡,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備案。
4、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2樓:匿名使用者
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的,可以認定為工傷,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賠償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3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去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認定了工傷後,可要求單位負責醫療費用
認定了工傷後,再去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做傷殘等級鑑定,單位必須按照傷殘等級結果進行賠償
當然,如果能和單位協商出一個雙方都滿意的結果那就最好了
申報工傷認定的期限是從受傷之日起,單位必須在一個月之內到當地勞動部門申報工傷認定,單位沒有如期申報的,受傷員工本人或直系親屬可以在一年之內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出院後的賠償額度在勞動能力鑑定結果出來之前不好確定,不過我可以給你個底,如果鑑定上了等級,那麼最輕的10級傷殘的賠償額度是18個月工資(其中6個月是傷殘結果出來後就必須給的,另12個月等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再支付)。
4樓:匿名使用者
如在工作時突發疾病死亡屬於工傷,其近親屬可以享受喪葬費、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非工作時間因病死亡,可以享受3個月工資的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卹金(20個月人均繳費工資)、遺屬生活補助費
5樓:做一個有趣的中國男人
首先,在工作期間嗎?
其次,如果在工作期間,可以申請工傷鑑定;按工傷的賠償標準;
第三,如果非工作期間,可以算意外死亡,按意外死亡的賠償標準。
員工工作時突發疾病死亡,能得哪些賠償
6樓:土流集團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作保險待遇。
根據《條例》的上述規定,這種情況是可以認定工傷的,該死亡員工的親屬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則單位應當負責按《條例》的規定負責賠償。
7樓:匿名使用者
上班時間突發心臟病死亡的,應視同工傷,死者家屬可以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要求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待遇。如果單位沒有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的,則應由所在單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勞動法關於夜班下班後突發心肌梗塞死亡的賠償標準
8樓:楊登釗律師
尚不夠成工傷,工傷需要在工作時突發疾病48小時內死亡!因此只能看公司有無相關政策,法律上沒有依據!
9樓:陽光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3.以上是工傷認定的法律規定,根據你的描述,死亡是因為心肌梗塞,死亡時間是在下班後,這個情況不符合法律規定任何一項,所以不屬於工傷,更無從談賠償標準。
10樓:
你是**的朋友,要按地區和公司來判定的
公司臨時員工突發腦溢血,公司有什麼責任
11樓:王元頁
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48小時內死亡的,視同工傷,單位支付工亡撫卹金
如果不屬於上面情況,單位沒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工作期間受傷,應當有那些賠償
12樓:
2023年1月2日政務院修正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規定,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其全部診療費、藥費、住院費、住院時的膳食費與就醫路費均由企業行政負擔;醫療期間工資照發;確定為殘廢時,視其殘廢程度,由勞動保險費中按月付給因工殘廢撫卹費或因工殘廢補助費。
根據國家規定,執行日常工作及企業行政方面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從事緊急情況下雖未經企業行政指定但與企業有利的工作,以及從事發明或技術改進工作而負傷者,均為工傷。
2023年第48屆國際勞工大會也規定了工傷補償應將職業病和上下班交通事故包括在內。因此,當前國際上比較規範的「工傷」定義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即由工作引起並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職工在發生工傷後,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依法進行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及勞動能力鑑定。其中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傷職工應依照勞動能力鑑定部門出具的傷殘鑑定,享受不同等級的工傷待遇。
根據***頒佈的《工傷保險條例》中針對工傷保險費繳納規定,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應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職工個人不繳納。以北京市工傷保險繳費比例為例:企業每月按照其繳費總基數的0.
2%-2%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
擴充套件資料: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章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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