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工作地點隨意調動員工可以拒絕嗎

2022-04-08 16:55:34 字數 6317 閱讀 5742

1樓:架橋築路

如果是工作性質決定,拒絕就是代表離職,

如果非工作必要,可以申請原崗或其他穩定崗位。

2樓:不一樣噠社會喵

根據勞動法規定,員工跟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是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的,員工工作地點調動更改的時候,正常是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也可以選擇是否接受相關調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書》

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3樓:職場達人甜思

回答您好

公司不可以單方面調動員工工作地點

公司無權單方面調你的崗位,公司調動你的崗位,應有合法理由,要跟你協商達到一致,否則你可以不去新崗位,你若離職,有權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每工作一年補償你一個月。 若公司以此種理由解除你,是無合法理由辭退你,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以你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標準。

更多1條

不服從領導調動工作地點,不服從的話,要求我自動離職,我可以拒絕嗎?

4樓:悅舒騰騰

你所述情況屬於勞動合同變更,需要企業與您協商同意才能執行。「根據勞動合同法《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如果單位與你協商不成,還是隻能按照原合同執行。公司要辭退你的話,正常需要經濟補償金,如果你同意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就按照任職工齡一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不足半年,按照半個月經濟補償金補償;如果你不同意離職,公司要與你解除勞動關係,公司需要支付賠償金,是雙倍經濟補償金。

但是不是說,知道這些,你就非要在公司上班,可以和公司協商差不多的經濟補償金就差不多,我們還是適合而止就好!萬水千山,我們和企業總是有機會碰頭的吧!給大家都留一步。

拿到自己覺得差不多就可以了。希望能幫到你吧。

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拒絕,畢竟當初的合同裡面應該都有說明雙方的責任。

如果違反合同,可以直接走法律程式。

我建議是申請離職,畢竟可能會秋後算賬不說,而且雙方也沒有什麼合作默契了,不如去找另一家了。

你可以到校友邦論壇八卦職場來吐吐槽,望採納

6樓:律師幫新生代

那隻能服從領導的安排的。

7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實在不行去勞動局告他

單位調動員工工作地點員工拒絕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8樓:微風

單位調動員工工作地點員工拒絕,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每服務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合同法》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援和幫助。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員工不同意調動工作地點公司有權辭退嗎

9樓:橘落淮南常成枳

員工不同意,用人單位不得強制要求員工調換工作崗位,公司沒有權利辭退員工。

1、更換崗位員工是有權力拒絕的。

根據《勞動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應該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崗位屬於勞動合同類容。

2、協商不成有以下解決辦法:

(1)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投訴;

(2)申請勞動仲裁;

3、單位行為屬於違法,可以要求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4、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5、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0樓:陳說教育

如果用人單位是單方面的調動工作崗位,並且沒有經過勞動者的同意的,用人單位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

11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不同意調動工作地點,公司可以辭退該員工,但是要給予相應的補償。即沒工作滿一年就要補償一個月的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2樓:華律網

員工不同意,用人單位不得強制要求員工調換工作崗位,其強制的行為違反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可以到勞動部門投訴舉報並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權利。調崗屬於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需要經過員工的同意,員工有權拒絕,如果單位因此和你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13樓:濟南盈科律師事務所

單位強行變動員工工作地點,需要這麼做

14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合同中對工作地點是否有約定,還要看合同中員工是否同意變動工作地點,如果約定了工作地點,員工又不同意變更地點,用人單位辭退就應該支付補償金。

15樓:開飛機的l舒克

無權辭退,為了避免糾紛還是和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支付補償金比較好。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6樓:聞壯

有的,不服從領導安排!

公司想以調動工作地點,然後逼迫主動離職,我可以拒絕嗎! 100

17樓:世紀榮華

不懂勞動法沒關係,記住這一點,調崗、換工作地點都可要賠償

安安用工風險管控

12-11 14:42優質原創作者

公司每天九點上班,我可以每天八點二十分起床,從容淡定不慌不忙的吃完早餐步行到公司,從不擔心遲到,下班後也有更多的時間做一些想做的事。

但是自從公司變更了我的工作地點,同樣是9點上班,我6點多就得起床,公交、地鐵、騎車需要近兩個小時,擠成狗不說,還成為了經常遲到、不主動加班的「不上進」員工。

如果公司調整工作地點的時候我不同意,公司能不能辭退我?我自己提出離職算不算被迫離職?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工作崗位和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的必備內容,工作崗位或工作地點的變換屬於勞動合同變更。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你的那個合同上是隻寫了杭州嗎

有沒有具體寫到那?

18樓:

可以,但是估計你拒絕不了,要不辭職,要不換崗位,其實人生吧,如果你是個小人物,免不了的領導折騰你,給你穿小鞋,但也有的是工作需要,哪個工作都有人做,習慣了就這樣,你自己想想吧

19樓:牟淑莉

你說公司想以調動工作地點,然後離破主動提職,我可以拒絕嗎?你當然可以拒絕,如果公司是這樣,那就會給你一定的補償,你自動離職就不會有補償了

20樓:

當然可以拒絕。你按照合同辦事,公司是不對的。不過,不知道怎麼到了這種情況,既然這樣,你與公司已經鬧僵了,不如主動離職算了。

21樓:來自蟒塘溪奢華的**鳥

你說公司想你調動工作地點,然後逼迫主動辭職,我可以拒絕嗎?你當然可以拒絕,如果你自動離職不會有補償,如果在未提出不用你那單位就給你一定的補償了。

22樓:恭清暉

勞動合同中寫的雖是杭州,但沒有下面的具體地址,你可以拒絕,但是勝的可能性不大

23樓:

員工就是弱勢群體 並非要打擊你 單位的這種操作不少 他們也不會明著逼你離職 就是讓你自己去感覺 所以做不做還是你自己決定吧

公司可以隨便調動員工工作地點嗎

2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之所以將工作地點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並要求雙方只有協商一致才能變更,其目的主要在於限制用人單位因隨心所以增加勞動者工作及生活成本等。

公司為了能夠隨意調動員工且無需承擔法律責任,以格式條款的方式將工作地點確定為「公司業務覆蓋範圍內」,企圖讓員工在遭遇調動時「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無疑屬於迴避公司的主要義務。

另一方面,從合理性角度上看,可以不受工作地點為「公司業務覆蓋範圍內」的約束。

對於過於籠統、過分寬泛勞動地點的界定,應當兼顧用人單位經營管理需要與勞動者提供勞動的便利來綜合考量。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勞動合同期限;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勞動報酬;

社會保險;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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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述情況屬於勞動合同變更,需要企業與您協商同意才能執行。根據勞動合同法 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如果單位與你協商不成,還是隻能按照原合同執行。公司要辭退你的話,正常需要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