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領導與員工發生爭執,可以隨意讓員工下班並放假半個月嗎

2022-12-10 01:16:07 字數 4136 閱讀 9818

1樓:健康管理師璐璐

若與公司無法自行調解,員工的處理辦法是可以申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向法院訴訟等方式來維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具體的操作程式如下:

第二節 申請和受理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式的進行

員工可維權的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即變更勞動報酬屬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必備內容之一,是需要雙方協商一致,才可以變更的。

從提問中可以看出,用人單位是單方面降薪不符合法律規定,另公司放員工長假有逼員工自動離職的意圖,故建議當事人走法律程式維護自已合法權益。

2樓:金牛王旭東

理論上是不可以的,公報私仇,但是權利在手中,隨時找個理由給你穿小鞋還是可以的,所以不要和領導作對,想整你容易,條條都能整到你,所以和領導作對是不好的

公司無故放假十天,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嗎?

3樓:此生愛過

不支付工資的,可以申請仲裁。

法律限制的是超時工作,對公司放假,並不限制,員工以此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仲裁庭不予支援。但是,公司放假10天,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不依法支付工資的,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維權。

《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工時制度】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休息日最低保障】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工休辦法替代】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一條 【工作時間延長限制】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勞部發(1994)489號

第 十二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4樓:匿名使用者

現行法律規定只是限制延長勞動時間,對用人單位放假,只要按照規定支付令工資或者生活費的,並不限制。根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當地**規定標準發給生活費。

如果公司沒有按照規定的要求支付員工工資和生活費,是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

5樓:1949的忘憂草

公司放假十天是公司內部安排,公司放假不屬於勞動仲栽範圍,你去申請勞動仲載,勞動部門不受理的,你到反而得罪公司領導了,不要去

6樓:

只要正常發工資就好了,看當時你與公司簽訂合同時是怎麼約定的,建議你不想在公司做的話再去申請勞動仲裁,不然得罪了領導,即使勝訴,在單位也不會有好果子吃了

7樓:桃源戀歌

公司放假好像不算違反勞動法,是申請不到勞動重裁的

公司領導口頭說讓員工放假,但不支付工資,怎麼辦

8樓:抹不淨

這種放假沒有工資的公司實在是太多了。可以佔到百分之八十

9樓:愛笑的祖國您好

沒辦法,我也這樣子的,沒證據說是放假,反過來單位說你私自不上班。我正在勞動仲裁,記住一點:誰主張誰舉證,舉證責任倒置指的是由單位掌握的考勤,工表等等,放假的問題不在此例

望採納,我是律師,有事諮詢

10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所謂一個工資支付週期,一般企業採取月薪制,也即意味著大多是情況下:

1、停工停產一個月內的,員工不幹活,用人單位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

2、停產超出一個月的,則可以分兩種情況發放工資:(1)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2)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則可以按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水平發放工資。也就是自第二月起,員工沒有提供勞動,公司要支付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每個地區都有自己的規定。

如煙臺地區的最低生活保障=最低工資的70%。

公司有權利給讓員工正常工作日放假嗎

11樓:常有才

有的,比如沒事做沒活做了就可以的。。但是工資不能不給的,如果長時間的因為公司的原因導致的員工無事可做下崗失業,公司是要付基本的生活費的。如果要解散要發放經濟補償金!

12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淡季放假或是因為節假日提前放假,也需要支付相應的正常工資,期間工作日正常上班的部分員工不算加班,因為已經拿到了正常支付的工資,如果是節假日正常上班的員工,參照加班進行處理(調休或是加班工資)。參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13樓:

1)如果公司沒有事情可做,公司是有權利在正常工作日放假的。

2)放假可以,但工資不能不開。

3)工資開多少,可以和公司工會組織進行協商,公司沒有工會組織的,可以問詢當地的勞動保障部分。

4)必要可以求助專業律師。

14樓:都叫你那

放假還不好嗎?誰有權利?

公司可以給員工無限期放假麼,給最低生活補助。

15樓:lh勁牛

可以,但是必須國家法律規定。可以參考《安徽省工資支付規定》

第二十七條 非勞動者原因用人單位停工、停產在1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工資。超過1個工資支付週期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者在停工停產期間提供的有關勞動重新約定其工資標準,並按約定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生活費。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6樓:匿名使用者

要是你是老闆你會這麼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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