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徵地拆遷王世峰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因此,《物權法》並沒有明確規定盜贓物不得適用善意取得的規定,按照私法法無明文規定禁止為即可為之的原理,可以認為盜贓物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結合該案,如果購買人不知道或應當不知道所購財物為盜竊贓物,已經對所購的財物盡了合理的注意義務(如賣方提供了「合法」持有該財物的發票等證據、購買人進行了合理的審查)、已經支付對價而且**合理的,或是從正常的市場或商店購買的,雖然該財物屬於盜竊贓物,但對購買人而言仍屬於善意取得,取得對該財物(贓物)的所有權,據此而簽署的合同應該有效。反正,則無效。
2樓:羅長江律師
合同標的物是盜贓物,那麼合同效力無效。因為合同轉讓標的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轉讓盜贓物涉嫌刑事犯罪。
3樓:
盜贓物和遺失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設立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和原權利人。盜贓物和遺失物是脫離物,而無權處分的都是佔有委託物,即你把物讓別人佔有法律就推定你已經認識到此物可能被無權處分的風險,但是又要保護你和善意第三人的權利。所以建立這個制度。
遺失物和贓物的原權利人根本就將此物故意讓他人替自己佔有,也就沒有想承擔此物可能被無權處分的風險,所以此時保護的更應該是失主。再說盜贓物的標的,民法對合同效力問題進行了規定,標的要合法,主體要合格,意思表示要真實。盜贓物本來就是標的不合法,所以在根源上就導致合同無效,不發生物權變動,更別談無權處分和善意取得了。
盜竊物買賣合同的效力
4樓:戚廣利
盜竊的贓款贓物屬於違法犯罪所得,沒有對該物品的處置權,所以買賣該物品是無效的,確定的合同也沒有法律效力。
無權處分合同到底是效力待定還是完全有效
5樓:橢徘著詭
無權處分都是效力待定,是你理解上出了問題
買賣合同解釋的第三條 針對的是這樣的情況:
比如某人打算收購一套房產,於是你知道了,你先跟這個人簽了合同,說我這房子賣給你,然後你事後才偷偷跑去找房主把房子買過來,然後某人覺得房價**了不但算買了,跑去法院說當初我買這個房子締約的時候,你根本沒有所有權,是無權處分,所以合同無效。
這時候,法院會說締約時是否有所有權,不影響該合同的效力。
這與合同法五十一條是不同情況,所以解釋才特別強調締約時,即原來沒有處分權,後來又有了,不影響合同效力。
其實你簡單分析下,如果不是事後取得處分權,何必針對買賣合同專門重複合同法的規定?就因為在交易習慣中,很多人是空手套白狼,先簽合同後進貨,所有很多時候為了保護交易安全,才做出這個特別規定。
例如繼承中的期待權,兒子在老爸死前就跟人約定賣掉部分遺產,老爸死後兒子確實拿到了這個遺產,那合同是否要繼續履行呢?
合同有效的基本條件是什麼?除了合同有效外合同的效力狀態還有哪幾種?
6樓:小小水滴巨蟹
合同有效應具備以下條件:
1、雙方當事人有訂立合同的行為能力;
2、合同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3、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社會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
4、合同標的物必須確定和可能。
合同的效力狀態包括:有效、無效、效力待定。
7樓:小學生兒子與爸爸日常
合同有效的基本條件:
1、雙方當事人有訂立合同的行為能力;
2、合同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3、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社會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
4、合同標的物必須確定和可能。
除了合同有效外,合同效力還有效力待定,合同無效的兩種情況。
合同法的一個問題
8樓:夜詠調
我談下自己的看法!
第一、合同無效!因為盜贓物並不適用物權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因為標的物的不合法而導致合同無效!
第二、因為標的物不合法,無論是張三是否成年,均為無效合同!
第三、本案的處理方法:作為物的所有人,張三的鄰居基於物權行使物上請求權要求物的佔有人返還,但本案中物品無法追回,則可以要求張三賠償損失,因張三未成年,則可以依照《侵權行為法》要求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
個人觀點,供參考!
9樓:匿名使用者
1) 效力待定,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除非指定**人追認,否則無效。
其父親沒有追認,應該是無效合同。
2) 效力待定,屬於沒有無處分權人處理他人財產的合同,所以效力待定,如果有處分權人認可了,或者獲得了處分權,那麼有效,否則無效。
3)和李四無關,屬於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應當由張三的父親來賠償民事責任。因為張三是違法主體,其父親是指定**人,屬於轉承責任。
標的物是什麼意思,標的物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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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使用他人動產 不動產的權利,通常指以向動產 不動產的合法權利人提供利益的方式合法取得使用該動產 不動產的權利,並通過此權利來獲取其它利益。是指使用他人動產 不動產的權利,通常指以向動產 不動產的合法權利人提供利益的方式合法取得使用該動產 不動產的權利,並通過此權利來獲取其它利益。例1 房客甲將租...
關於標的物交付風險轉移的問題
依據我國合同法,如果是不可抗力導致的,雙方都不承擔責任.但是主張不可抗力的一方負有舉證責任.同時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履行了通知義務.1.根據我國 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 標的物毀損 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牛1已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