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要看自動離職的原因
如果只是為了一時痛快,那確實很蠢
如果有什麼特別原因,那能理解
1、曠工就算自動離職,國家沒有這規定,其實就是單位解除你的勞動關係。曠工兩三天雖屬違反勞動紀律,還不能算嚴重違反廠裡的規章制度,何況單位還要有這方面的規章制度,就算有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法律原則,用人單位還必須拿出足夠的證據,一是要舉證說明你曠工的事實成立,二是要證明你的曠工天數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三是要拿出用人單位有關的規章制度證明制度規定在先,四是要舉證說明這項規章制度已告知與你。四項證據缺一不可,否則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3、由此可見,法律對待企業勞動規章制度的原則有三:一是訂立程式合法,二是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三是已經向勞動者公示,只要符合這三項條件,企業的勞動規章制度就具有法律效力,企業與勞動者都應當嚴格遵守。
4、按照上述規定,如果單位沒有相關的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帶有強制性的規定,訂立程式也不一定合法,也就是說沒有經職工代表審議通過。所以規章制度本身就不合法,勞動者就可以不執行。
5、對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要求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6、上述要求單位一般不會輕易給你,只有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不收費),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並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至少從《勞動法》上來講是這樣的,自動離職沒有任何補償。
3樓:一樹一菩提
常言說的好「人往高處
走,水往低處流」如果
有了好去處,當然是最
好離職,如果都還沒找
好工作就自動離職,這
樣做實在有點小孩子氣
太沖動了。
4樓:匿名使用者
蠢不蠢還是要看是因為什麼而自動離職的
什麼情況下,員工可以自動離職
5樓:匿名使用者
自然災害引起公司不復存在,公司倒閉,員工也可以自動離職,違反公司重要規定,也可以自動離職,做違法亂紀的事限制了人身自由!
6樓:海黃斯德
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不向用人單位打招呼,隨意脫離所在工作崗位和所在單位的行為。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條第1項中的「自動離職」的解釋,是指職工擅自離職的行為。綜上,只要滿足上述條件就可以認定為自動離職。
此外,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情形下,勞動者自動離職的行為屬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在自動離職時,未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系基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其自動離職的行為應當推定為因個人原因離職。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後,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請求不能得到支援。
7樓:夏俊武律師
回答自動離職是指職工擅自離職,沒有履行通知義務的行為。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通知。員工自動離職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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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天不上班算是自動離職嗎
8樓:ofweek人才網
1、曠工就算自動離職,國家沒有這規定,其實就是單位解除你的勞動關係。曠工兩三天雖屬違反勞動紀律,還不能算嚴重違反廠裡的規章制度,何況單位還要有這方面的規章制度,就算有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法律原則,用人單位還必須拿出足夠的證據,一是要舉證說明你曠工的事實成立,二是要證明你的曠工天數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三是要拿出用人單位有關的規章制度證明制度規定在先,四是要舉證說明這項規章制度已告知與你。四項證據缺一不可,否則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3、由此可見,法律對待企業勞動規章制度的原則有三:一是訂立程式合法,二是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三是已經向勞動者公示,只要符合這三項條件,企業的勞動規章制度就具有法律效力,企業與勞動者都應當嚴格遵守。
4、按照上述規定,如果單位沒有相關的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帶有強制性的規定,訂立程式也不一定合法,也就是說沒有經職工代表審議通過。所以規章制度本身就不合法,勞動者就可以不執行。5、對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要求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6、上述要求單位一般不會輕易給你,只有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不收費),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並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9樓:丁志忠律師
問題解答
首先,法律並沒有規定員工曠工多久算自動離職;
其次,單位可以以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試用期內自動離職是不是隻能拿一半的工資
10樓:勤奮的掘墓
1、按照勞動法和工資支付暫行管理條例來說
員工付出正常的工作,用人單位應支付工資,且在離職後一次性付清,無理由扣除勞動者工資
除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2、試用期自離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者有義務配合公司完成離職交接和辦理離職手續。但是非強制性。
4、總述,這麼處理公司是不合理的,屬違法行為,保留出勤記錄、勞動合同等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自動離職 違約金
11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兩種情形可以約定違約金:
(1)接受了用人單位的專項培訓,並且簽訂了服務期協議,勞動者違反服務期協議的,需要支付違約金;
(2)勞動者簽訂了競業禁止協議,違反了協議內容,需要支付違約金;
(3)除了以上兩種情形,不得約定違約金;
2、自動離職,因為沒有交接工作,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追償;
3、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 和第二十三條 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12樓:惷蝵睡愙
你說的自動離職是沒有辭職就擅自離職了吧。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正確的辭職流程應該是你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樣30天過後你就可以離職了。
如果你強行離職,單位可以以你不按照正確流程為理由不給你工資,如果你給單位照成損失的,單位可以讓你賠償,因為你就這樣走了,單位沒有時間找你的替代者,而且你也沒有足夠時間做交接工作,所以會照成崗位空缺。
所以說簽訂的勞動合同並不是大家認為只是約束用人單位的,也同時約束勞動者。
13樓:左晶洋洋得意
看你當時是怎樣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如果參加企業外委培訓的需按比例償還培訓費,如沒有則不需要支付違約金,服裝費的問題勞動合同法中沒有特別規定。
14樓:獨處幽蘭
如果你們簽訂勞動合同未到期你自動離職是需要支付違約金的。
15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違法的,是內部事務所人搞鬼,建議你馬上向工商局投訴
16樓:漫運駿
不合理,勞動法除了特殊情況,不允許約定違約金
工作一直不順心,猶豫該不該辭職,哎,感覺自己特別蠢
17樓:舍予
要是你有下家了,那是可以去換工作了,要是你沒有下家的話,那你就不能直接辭職的,
畢竟裸辭壓力實在是太大了,所以你還是要好好想清楚了,不能任性的處理事情。
18樓:匿名使用者
每個人都有工作不順的時候,難免會有下磕磕碰碰,但我們不能每次因為一時半會的不順就辭職,只要堅持了不管是什麼都會過去的,陽光總在風雨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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