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打架責任劃分是什麼,兩個學生打架怎樣劃分責任

2022-10-16 03:01:48 字數 4486 閱讀 7010

1樓:汲瓏郟虹影

學生打架鬥毆可以說是經常發生的事情了,學生在學校有的人不願意好好的讀書,在學校的時候

因為一些言語的挑釁就有可能導致學生的情緒激動導致打架鬥毆事件的發生,然後嚴重的話會導致學生雙方受傷的情況,這時候學生打架責任劃分是什麼?誰是需要負起責任的主體?

學生打架責任劃分是什麼?

學校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如果不是因為學校設施等問題,學校平時又有教育學生安全,並在事故發生後及時救助學生,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學生因行為不當而對自己造成傷害,其責任應由家長負責。

必須指出的是,從目前我國教育的現實看,要求學校確保所有的學生不出差錯是不現實的:一是從時間上看,教師很難在工作時間中一直保持高度的警惕,時刻留心學生的舉動;二是從人員上看,一個教師一般要管理許多名學生,教師不可能同時保證所有的學生都不出差錯。

學校責任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39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40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傷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學生打架責任劃分是什麼?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因為學生在學校打架鬥毆的話,學校是需要負責的,因為我國的法律是這樣規定的學校對於學生是具有教育。管理、保護的義務的,學生受傷,學校是沒有盡到保護的義務的所以學校是要受到應有的處罰的,還需要負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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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匿名使用者

不知打傷人的中學生多大年齡?右側鼻骨及左側上頜骨額突骨折應該是構成了輕傷害,但要看法醫鑑定是什麼傷(輕傷害還是重傷害)如果年滿十六週歲,不管是輕傷害還是重傷害,打人的中學生都構成了故意傷害罪,都應該負刑事責任同時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已滿十六週歲,但未滿十八週歲的,自己沒有經濟能力的,要有其監護人承擔民事賠償的連帶責任。

年滿十八週歲的,就要由打人的中學生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沒有年滿十六週歲,且是輕傷害,就沒有刑事責任,只是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由其監護人來承擔賠償責任。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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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匿名使用者

1、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2、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其進行訴訟。

3、對於雙方都有過錯的,按過錯來劃分責任;不能分的,則公平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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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小學生在學校打架受傷責任誰負責,首先是需要區別不同的情況:

1、如果是因為學校的過錯給孩子造成了傷害,那麼學校是肯定要負責的。

2、如果是因為學校裡的第三人給孩子造成的傷害,學校也沒有盡到相應的義務,也還是要對孩子負責,同時第三人要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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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樓:奚霈齋巨集暢

學校沒有對學生盡到管理教育的義務,在學生之間發生衝突的時候也沒有及時予以處理,並且事情發生在課間操的時間,就是說屬於集體活動的範圍,學校應該在組織集體活動的時候,對參與的學生的安全和健康負責,我認為應由學校承擔主要責任,學生本人承擔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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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樓:圓點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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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責任怎麼劃分的?

9樓:漢能祿晟

在日常生活中,經常會發生這樣的事情,雙方因為意見不合或者是發生摩擦後,由於一時的衝動,雙方大打出手,為此可能會給對方帶來身體上的傷害。那麼,雙方打架責任怎麼劃分?小編結合我國相關法律為大家進行具體的解答:

兩人打架,其責任一般按照各自造成的傷害後果劃分。

打架鬥毆應當依據具體情節區分是治安案件還是刑事案件,然後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或者刑法定罪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週歲的人或者60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鬥毆罪】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以上就是「雙方打架責任怎麼劃分?」的具體回答,希望能給大家一些幫助。其實,無論傷害的輕重來說對打架雙方來說都是一種傷害,受傷者身體和精神上都會有所損傷,而未受傷者需要支付賠償金,甚至可能受到刑事處罰以至於入獄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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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樓:律圖網

不論誰先動手,只要有毆打他人的行為並造成一定危害,就可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進行處罰。

11樓:

這種民事糾紛你最好請個律師,因為很多細節影響責任劃分。考慮的因素很多,侵權還是尋釁,語言升級肢體升級由誰挑起,主動攻擊還是正常防衛…不同視角會有不同說法,如果責任不劃清,不只是賠錢問題,還有許多麻煩。

12樓:衣整獅子

第一要看起因是什麼?故意激怒人家讓對方先動手,自己在用力還擊也屬於自己的責任!自己先動手,並且把人打傷了, 不用說了,自己的負責吧,先把人家送醫院在說別的!

基本上打架一般是雙方私下調節來的,傷的不是很重並且都差不多,也就是互陶藥費。如果一方重傷,一方沒多大事,重傷的肯定在理,畢竟打架是不對的!如果按著法律程式來走的話,看起因,經過,之間有沒有二次毆打===在做綜合的判定。

總之一句話,現在意氣用事的時代已經過了,如果沒有什麼厚的家底,忍一下,沒有人會說什麼的,打架只是逞一時之勇。如果真的逼急了那就另說,兔子急了還要人呢,就不要說人了。得饒人處且饒人,別做仗勢欺人的壯舉,那你就不會在動手幹架了!

1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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