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sml神
經濟補償金:1年1個月,剩餘不足1年的,6個月內半個月,超過6個月的補償1個月。
如果沒有提前30天通知的,再補償1個月工資
3樓:地對空飛毛腿
員工無過錯,公司提前解除合同,員工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至少你應得到五個月的工資。
4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無過錯,單位屬於非法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是年每年兩個月工資,滿六個月算一年,不滿六個月算半年。
如果沒有提前30天通知的話可以主張一個月工資做為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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