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質押的問題

2022-12-07 05:25:59 字數 756 閱讀 2431

1樓:匿名使用者

b項錯在寫的是**而不是股權。雖然**可以反映股權,但**畢竟是動產而不是權利,只有股權才屬於權利的範疇。如果問題問的是**是否可以抵押,那答案是肯定的。

c項中寫的是商標專用權,但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並不是所有的商標專用權都可以出質的。只有法律規定可以轉讓並經過註冊的商標專用權才可以出質。

d項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作為抵押的客體,但不能出質。抵押跟質押都客體的限制是不一樣的。抵押的客體範圍是開放的,一般的動產、不動產、權利都可以抵押;而質押的客體範圍是封閉的,只有法律規定的那些動產和權利可以質押。

2樓:白度哥哥

質押是把財產交給債權人,規定在一定期間內贖回的一種方法。顯然,只有存款單是明確所有人,且是唯一的所有人。使用權和專用權不可能交給債權人保管,只能抵押。

同理,**是沒有明確的所有人且價值不固定,不能質押。

3樓:沉沙故跡

《物權法》第223條,可以轉讓的**份額、股權可以出置。

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可以質押。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有出讓、轉讓、買賣、出租、抵押、交換、變更、繼承、贈與、劃撥、終止等使用形式。是否可以質押我不清楚。

4樓:地平線下的點點

b.c都要有一個前提就是「依法可以轉讓的」,並且b中的**一詞用的不太確切,而應該是股權;質權是動產質權,不動產在原則上不能設定質權,因而土地使用權不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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