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在學校出意外怎麼賠償

2022-12-16 05:35:56 字數 2442 閱讀 5748

1樓:匿名使用者

《侵權責任法》第3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第39條規定: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由以上條文表述可以看出,《侵權責任法》在未成年學生傷害事故中區分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1、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法律對教育機構侵權責任歸責原則採取的是過錯推定原則。所謂過錯推定是指在侵權行為法上,在能夠證明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的情況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就推定其在致人損害的行為中有過錯,併為此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不能證明其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就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相對於學校,學生尤其是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學生,由於其認知能力和行為能力都受到限制,不能辨認或者充分意識到自己行為的後果,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一旦脫離了管理人的控制範圍遭受到人身傷害時,基本無法對事故發生的情形進行準確描述,若此時讓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其監護人來證明學校存有過錯,幾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傷害事故中,採取舉證責任倒置,可以保持權利義務的平衡。而且,由學校舉證其無過錯,將學校置於「敗訴」的不利地位,有助於促進學校等教育機構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盡到更多的照顧和注意義務。

反之,過錯推定原則也給予了學校舉證反駁的機會,學校等教育機構可以通過證明自己已經盡到了相應的注意義務並且實施了合理的行為,從而達到免責的目的。

2、對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侵權責任法》採取了一般過錯責任原則,由被侵權人舉證證明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其原因主要是:相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認知判斷能力和行為能力已經比較成熟,一般能理解自己行為的後果,對一些容易遭受人身損害的行為也有了充分的認識。

因此,不論是家庭還是學校都應該鼓勵未成年學生廣泛參加各種學校活動和社會活動,以利於其更好的成長。如果此時仍然使用過錯推定原則,將舉證責任推給學校,無疑會加重學校的負擔。學校為了避免意外事故的發生,肯定會採取的消極預防手段,如減少學生體育活動、勞動實踐、不再組織春遊、參觀等校外活動等,反而不利於未成年學生的成長。

因此,對限制未成年學生在學校受到人身傷害時,要求學校承擔一般過錯責任原則也是比較公平合理的。

3、當未成年學生和學校都不存在過錯,並且沒有第三人加害時,尤其是學生在學校依法組織的勤工儉學、社會公益活動中受到了因無過錯因素導致的傷害,若由未成年學生一方承擔損失則顯失公平,此時可以適用公平責任原則作為補充。所謂公平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各方對造成損害均沒有過錯,在不能依法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時,由法院根據公平的觀念,在考慮當事人的財產狀況及其他情況的基礎上,責令加害人對受害人的財產給予適當補償。《侵權責任法》第24條規定:

「當受害人和行為人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第24條的規定是「可以」,學校對學生承擔的這種公平原則不能泛化,適用時必須慎重之至,必須符合「學生、學校和任何第三人均無過錯和受害人一方承擔則顯失公平」的條件下才可以。否則,濫用公平原則會在司法實踐中貽害無窮,也會加重我國教育機構的負擔。

綜上所述,目前我國的立法條文在未成年學生校園事故中適用的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區分原則: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適用過錯推定原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適用一般過錯原則,同時以公平原則作為補充。

二、第三人侵權情況下學校應承擔的責任

雖然最高院頒佈的《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了學校教學管理人員本來就是履行職務的行為,視為學校的行為,但是在司法實踐中,許多人對第三人的理解經常發生混亂。針對這種情況,《侵權責任法》對「第三人」作了明確的規定,即指「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

《侵權責任法》第40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對這一條的理解需要注意兩點:

1、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第三人人身損害的,首先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在無法找到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沒有能力全部承擔侵權責任時,才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如果第三人已經全部承擔侵權責任,則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不再承擔侵權責任。

2、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的補充責任是相應的補充責任。對於第三人沒有承擔的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不是全部承擔下來,而是在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範圍內承擔,即根據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的管理職責的程度來確定其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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