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最好的方法是趁你岳父還活著而且老二不在家的時候讓老頭立個遺囑,最好是你們一起去公證處立遺囑,把老二的繼承權剝奪或者小部分給她。因為她戶口遷回來了,即使說沒有盡到贍養老人的義務但你們也很難舉證,所以乾脆釜底抽薪,給老二留幾畝薄田就行了。
2樓:匿名使用者
你所說的「指標」「習俗」都不是法律依據,如果徵收涉及不是按照戶口補償部分,只能協商解決;遺產問題對方的確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根據繼承法第十三條 :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補充:女婿不是第一順序繼承人,這不是習慣法能改變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是:父母、配偶、子女;
寫遺囑不是咒人死,只是對自己財產的一種處理方式;人生自古誰無死,等死了之後還能處理自己財產嗎?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我看了下,大概就是法律在上門女婿在財產繼承權上的問題吧。
首先,我國法律沒有特別規定上門女婿的繼承權,因此,不管當地風俗如何,在法院訴訟中,上門女婿都是沒有特殊待遇的;
其次,關於繼承權,如果岳父有遺囑,按遺囑,沒有遺囑,按法定繼承,根據你的情況看,第一順序繼承人是五個女兒,如果岳父還有父母在,他的父母也是。《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但老二還健在,因此她丈夫不是第一順序繼承人。
分遺產時是沒有老二丈夫的份額的。
再次,關於徵收,主要是按個人財產份額的,比如你家有一套房子,徵收款應歸房屋戶主所有,如果老二有自己的房子,徵收的錢歸老二和她丈夫所有,她丈夫是不能要求其他女兒或者岳父自己財產所得的徵收款。
另外,《繼承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如果老二丈夫和岳父簽訂了遺贈撫養協議,那麼,他才有享受遺贈的權利。
總之,不管老二丈夫承不承認自己是上門女婿,在沒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情況下,從繼承法的角度來說,他都沒有分得遺產的權力,如果他提出要求,只管去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不會支援他。
4樓:莫相忘_若相忘
問題有點亂,但還是大致看明白了。對於贍養問題,每個子女都有等同的法律義務,也都享有等同的繼承權,分配遺產時候可以給予履行了較多義務的子女適當多分配一部分財產。如果習慣做法中有上門女婿繼承權優先其他子女繼承權的話,其身份要實際符合,提供足夠的證明,並履行相應的贍養義務,否則依刑法261條遺棄罪論處。
之前你岳母與老二的協議因目的非法而無效,也並無贍養事實和贍養意思,所以你們姐妹五人仍有等同的贍養義務和精神慰藉方面的義務。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解決您的疑慮。
5樓:匿名使用者
像**樣,你要簡化一點。
懂法律的進來幫忙看下,請懂得法律的朋友進來看看幫幫忙
你好,你朋友他們是同居關係,法律是不進行保護的.如果生有子女的按照婚生子女,父母承擔撫養責任。如果在其同居期間獲得共同財產的,一般是共同均等的對其財產進行分配.如一方能證明是一方個人財產的,那麼就按照個人財產進行處置,不進行分配。一方要求對方賠償青春損失費的,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法院也是不會支援。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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