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約定財產製的還債問題

2022-12-20 00:31:14 字數 582 閱讀 9944

1樓:小超

根據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需要考慮該債務是否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對「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判斷可採以下兩個標準:

(1)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務均應視為共同債務。(2)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

儘管夫妻事先或事後均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後,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應視為共同債務。

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例外情形主要包括:(1)一方與第三人惡意串通;(2)債權人與夫妻一方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3)夫妻對婚後財產約定為歸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

根據上述規定,8萬甲可以支配,那10萬甲不能支配。因為並無用於日常生活。另外共同財產制並不是意味著雙方五五開一人有一半財產,而是每個人都擁有這個財產的整體,但是不能隨意支配,必須夫妻雙方協商支配。

2樓:楊文戰律師

有兩個問題需要核實,才能判斷責任:

1、是先有債務還是先有約定?

2、該筆債務甲的實際用途是什麼?是否與共同生活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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