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1、你沒有提早三十天提出書面申請,而是在第20天就不上班了,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2、主管的同意並不是你擅自離職的依據,而是人事部門的通知書為準。
3、你擅自離職,曠工10天,屬於嚴重違紀,單位有權按照勞動紀律給予處罰。
正確的作法是,你提前30天提出書面申請,在尚未獲得人事部門的書面通知情況下,30天內你都必須按時上班。30天后,無論人事部門是否有書面通知,你都可以正常離職。
2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勞動法》第三十七條只是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除非你的勞動合同裡有相關的規定,否則公司無權倒扣
3樓:
1、公司有實力扣工資不發
2、你有權利申請勞動仲裁、訴訟,讓公司給你125%剋扣數額或更多拖欠工資及賠償金
3、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第三條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4、僅供參考,請找當地律師
4樓:段託
你好:這是正常辭職,公司無權扣留你的工資,相反他還要多發一個月的工資給你;
5樓:匿名使用者
社會很複雜 不想多說 不是你一個人 你沒辦法的 除非你很有背景 法律對相同階級的人呢公平 不同階級的人不完全公平 我也是很無賴
公司有權扣押員工工資嗎?
6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情況下,公司是不能隨便扣員工工資的,在特殊情況下,公司是可以扣工資的,比如公司有證據能證明因為員工的原因,給公司造成了明顯的經濟損失。
以下法條供你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7樓:企慧網:免費註冊公司
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公司可以扣除員工工資,但是不能全部扣完,每月扣除的部分不能超過當月工資的20%。具體可以諮詢律圖律師。法律依據: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8樓:郭律師專業答疑
回答你好,老闆不能無緣無故剋扣員工工資的
提問我給老闆開車的,現在不開了,在四個月的開車過程中,我共請了八天假,老闆有權扣我八天工資嗎?
回答如果勞動合同有規定是可以的,如果沒有勞動合同或者合同沒有規定就不能因為請假扣工資
提問我是給私人老闆開車的,沒有勞動合同
回答沒有合同就不應該扣工資,因為正常也要有休假的
提問哪怎樣才能要回八天工資呢
回答可以向勞動部門反映
**12333
提問因為八天工資三千二百元可以反映嗎
回答可以的
提問知道了,謝謝
回答好的,很高興為您服務
提問在問一個問題,在開車過程中不小心把車胎扎壞了(報廢了)我需要賠償嗎
回答不需要,因為你不是故意的
就算你開車撞到人了,作為司機只要沒有重大過錯,也是老闆賠償
你好,我是河南歸德律師事務所郭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如果沒有新的問題清結束會話。滿意的話可以給個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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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樓:濟南程律師
工資應該至少按月足額發放,否則就是違法行為。用人單位應該依法支付給勞動者的賠償金,也應依法支付。否則,勞動者可以採取相應的法律手段解決。
比如通過調解、申請勞動仲裁、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等方式解決。
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七條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10樓:匿名使用者
工資每月至少要支付一次。必須按月足額支付。無法定理由拖欠工資的,除限期足額支付應得的工資外,還可以責令支付總額50%——100%的賠償金。
11樓:匿名使用者
無權。而且你們之間沒有工作合同,你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投訴。
12樓:犯錯也要狡辯
首先,你老闆無權扣押你工資
其次,說實話,你老闆還是不夠黑的,才壓你600。現在**動性大,尤其是年輕人,老闆出於種種考慮,怕人跑了,所以壓工資,我這老闆壓一個月的工資,也就是這個月只給你發上個月的工資,以此類推...
最後,就是樓上說的,找勞動局,不過我勸你別抱多大希望,一般你前腳走,後邊勞動局就打到你老闆那裡了,我就遇到過,很鬱悶
公司有權利扣我工資嗎?我應該籤罰款嗎?
13樓:匿名使用者
此案中存在兩個法律關係:1、侵權法律關係。2、勞動法律關係。
首先,侵權法律關係,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新修訂的《侵權責任法》未規定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工作人員追償,所以根據侵權責任法公司向你追索損失款並無法律依據。
其次,勞動法律關係,《勞動合同法》、《勞動法》均為對企業向員工追償做明確規定,但根據
《工資支付暫時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可見公司是有追償權的,但這裡的追償權的實現條件和實現的方法比較特殊。
(1)在實現條件上,a、損害是因勞動者本人原因,即勞動者本人應該有過失;b、勞動合同對此種情況應當有約定,如果勞動合同(或公司管理制度)中對此沒有約定,則用人單位無權要求追償。用人單位如果想實現追償權,以上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2)在實現方法上,a、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是未來的工資,而不是過去的工資。b、扣除的比例不得超過20%,且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最後給你答案:1、不籤。2、勞動合同、公司制度未規定向員工追償,公司就不能扣你工資。(公司制度必須合法,制定程式必須合法,制度必須公示,制度應當為你所知曉)
3、勞動合同、公司制度為規定向員工追償,你辭職以後公司也無權要求你賠償。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如有疑問,歡迎追問。
14樓:蔣德順律師
本人認為你對這個事情應該要負一定的責任,畢竟交通肇事你全責,這個應該屬於重大過失了,單位也可以通過扣工資的形式向你追償,但是一個月扣1000元,有點多了不符合法律規定,再說向你追償1萬元,如果不經過你同意也不得剋扣,你不同意只能向法院起訴,法院判決書下來才能依法行使追償權。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條列》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15樓:正氣長春
用人單位不是行政機關,無權行使只有行政單位才能行使的罰款權。
如果你給單位造成損失,可以在責任範圍內給予賠償,但用人單位寫的是罰款,就超過了許可權,他們將來還可以追究你賠償,因此,你不要簽字。
你辭職了,他找誰去賠償呀?
16樓:
你們公司就是個烏龜大王八,建議你立刻辭職
17樓:卻上心頭
諮詢專業律師,只接打**詢問比較好。
自動離職公司有權利不發所有工資嗎?
18樓:華律網
有工資。不過勞動者擅自離職,沒有提前30天書面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況,勞動者屬於違法。用人單位應該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但是該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19樓:書生之見是我
找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申訴,要求解決。
按照《勞動法》規定,工資按月發放。當月可以發放上月的工資,但跨月違法;如果公司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限期發放工資,逾期不支付的,還要加付賠償金。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20樓:惆悵哥不寂寞
1、勞動法規定,勞動者為用人單位付出勞動後,就相應地有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這是勞動法賦予勞動者的基本權利之一。因此,我為公司工作了,公司就必須為你支付工資,如果不支付工資,是違法的。
2、而即使是自動離職,但畢竟你是為公司工作過,同樣需支付你工資。公司可因你的自動離職作適度的工資扣減,但這必須建立在合乎程式的規章制度度之下,比如規章制度經民主程式討論經大部分職工認可,進行公示,員工入職有進行培訓並簽名確認等,或者勞動合同中有約定。否則公司就不能隨便扣減員工工資,因為公司沒有行政處罰權。
而至於扣減工資,一般不能超過20%,或扣減後所剩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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