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後男方單位股份投資可算共同財產

2023-01-20 15:45:35 字數 5978 閱讀 6590

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 因為股份的歸屬只要是在男方名下 當然就屬於共同財產了 但是要結婚滿5年以上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 財產屬於婚前一方的 能夠舉證非夫妻雙方婚後共同的所得 那就另當別論了

2樓:匿名使用者

是共同財產

法規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一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3樓:匿名使用者

在夫妻雙方沒有另行約定分別財產制的情況下,婚後取得的投資收益是共同財產。這跟結婚多長時間沒有任何關係。

4樓:上海l律師

1、應當屬於共同財產

2、只要是婚後取得的

領證後,男方父母給男方買的公司股權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公司分紅算不算共同財產?

5樓:胡延斌揚州

1、如果男方父母明確此股份只給男方,那此股份是男方個人財產,視為是對男方個人的贈予。

2、個人財產是個人所有,但婚姻存續期間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財產,所以股份的分紅應是夫妻共同財產。

6樓:玩ni心跳

男方父母指定是為男方買的,這是屬於男方的個人財產,自己財產盈利是屬於自己的,因為前提是屬於你的公司股權,並且明確給男的,所以不是共同財產

7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股權寫的男方的名字 算 看了那麼多焦點訪談 常識

8樓:月_千一夜

按婚姻法,二樓所說基本合理,股權是男方的你沒有享有的權利,但是分紅你可以受益,不過若是離婚,要分割財產也得看你們結婚年限,基本上一兩年的話你什麼也得不到/

還有啊,若是這是男方父母婚前給男方的的,你也沒有權利享有的

9樓:匿名使用者

都是共同財產,應該分割。

縱橫法律網 劉伯華律師

10樓:淺黒

你既然都說了是給男方買的,那還說什麼勁?即使是共同財產你也要爭?

婚前投資、婚後取得收益的股份收入,是共同財產嗎?

股權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11樓:無訟

股權本身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股權所代表的財產利益或變價款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配偶對股權變價款享有應有份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再一次向社會大眾明確規定,夫妻在離婚時分割的是「出資額」而非「股權」。股權本身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在最高法層面已經初步的達成共識。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再一次明確無誤的規定:夫妻離婚分割的是「出資額」而非「股權」。

1、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明確規定夫妻離婚分割的是「出資額」而非「股權」。

2023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實施。其中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宣告材料。

2、2023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規定夫妻離婚分割的也是「出資額」而非「股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並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等事項協商一致後,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議材料,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宣告材料。

二、當事人主張因股東的配偶與股東之間的夫妻關係,故轉讓的案涉股權屬於夫妻共有財產的,沒有法律依據。

三、股權本身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股權所代表的財產利益或變價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配偶對股權變價款享有應有份額。

四、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

綜上,夫妻雙方婚後以共同財產出資成立公司,但股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該股權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以上知識就是對「股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一問題進行的相關解答,如果您還有相關法律問題,可以關注無訟,私信諮詢。

1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股權收益應該包括在生產、經營的收益當中,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13樓:豬豬豬八妹

算。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其中,股權收益包括在生產、經營的收益當中。應當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2023年5月1日公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是新中國頒佈的第一部法律。全文共分為8章,包括原則、結婚、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父母子女間的關係、離婚、離婚後子女的撫養和教育、離婚後的財產和生活及附則,共27條。

內容以調整婚姻關係為主,同時涉及家庭關係方面的各種重要問題。2023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廢止。2023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釋。

14樓:匿名使用者

在婚前取得公司股權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婚後取得的股權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所述,婚前財產、通過遺囑或贈與合同中取得且確定只歸屬於一方個人的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屬做出約定,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那麼,這裡公司的股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關鍵要看公司股權的取得時間、方式以及有無婚內財產定。

對公司的股權有婚前就取得的,也有婚後取得的,在結婚時也沒有做過婚內財產約定。

正在鬧離婚,老公跟朋友合開一公司,佔30%的股份,請問這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離婚我能分嗎?

15樓:愛笑的獨孤劍聖

你老公投資股份的錢是他自己的還是你們共同的

16樓:just偏執成性

如果是在婚姻存續期間開的公司,那就是夫妻共同財產,你可以分的,不過因為是公司,所以可能這算成現金給你。

1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們夫妻有結婚登記,並且30%股份不是婚前財產也沒有約定為你老公個人財產,根據婚姻法和最高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這30%股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你能分。

18樓:匿名使用者

是夫妻共同財產,可以要求分割。

婚前**婚後收益是共同財產嗎

19樓:華律網

對於**婚後增值部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收益應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規定: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增值利益從法律性質上來看,與孳息有著本質區別,所以**的增值部分不應當被視為孳息。其次,**的增值部分是否夫妻一方財產在婚後的自然增值就要視具體情況區別對待:

如果是在婚前****後一直未加操作管理而產生的**增值,那麼增值部分應當視為一方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如果在****後進行了積極地管理操作,或者以婚後財產追加投入的,應當視為投資所得收益,其增值部分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你們婚姻存續期間,對方對婚前所購買的**進行了積極的操作管理,並以家庭收入參與**投資中,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這部分的**增值部分應當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雙方有權要求法院將此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0樓:黑色也很美

1、婚前所有的**,婚後增值的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婚後取得的生產、經營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在婚後產生的收益即屬於投資經營所獲得的收益,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法院關於婚姻法的解釋二

第十一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21樓:土流集團

婚前的****,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夫妻可以約定婚後財產、婚前財產的歸屬,此約定對雙方有約束力。

《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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